將醫藥購銷領域腐敗納入嚴肅懲處范疇,堅決擠壓吃回扣的空間,既是國家守護民生福祉的政策導向,也是刑法適用人人平等原則的具體踐行
□作者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近日,有消息稱“5月1日起醫療回扣入刑”,瞬間引發輿論熱議。不少網友點贊稱快,認為“新規直擊要害”。那么,“醫療回扣入刑”究竟是否為新規?
上述消息的起源是,自今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將施行。查看具體規定發現,該司法解釋將單位受賄、行賄以及對單位行賄作為解釋重點,且將食品藥品、社會保障、醫療等領域單獨列明。這是否意味著,醫藥購銷領域迎來對商業賄賂的“雷霆重擊”、醫藥反腐從“行政高壓”轉入“刑事高壓”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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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圖據IC photo
從司法解釋來看,第二條規定,對單位行賄,個人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40萬元以上的,或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具有“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以對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樣地,第四條規定,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或者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具有“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9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大概是因為上述兩條規定中,都專門點出了醫療領域,以至于有人認為此次司法解釋將涉嫌行賄的藥企“直接入刑”。實際上,早在2008年,《兩高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就已明確規定,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便利,非法收受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其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應該說,對于以往醫藥領域腐敗案件辦理中“標準模糊、追責困難”的問題,此次司法解釋作出了針對性規制。包括進一步明確單位受賄罪、單位行賄罪等定罪量刑標準,落實對不同所有制企業依法平等保護,為醫藥行業合規經營劃定明確紅線,也讓司法辦案有了更明確的依據。
在此之前,根據刑法規定,成立單位受賄罪要求“情節嚴重”,但“情節嚴重”的界定難以把握。此次新規打破了這一局面,明確具體數額和情節標準,讓情節認定有了明確指標。
對于單位行賄行為,原則上要求單位行賄20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但若屬于“向三人以上行賄”“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在生態環境、食品藥品、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情形的,只要達到10萬元以上即可構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第八條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這彌補了涉藥品、醫療的民營企業腐敗犯罪治理問題,倒逼所有相關企業系好合規經營“安全帶”。
換句話說,如今向醫務人員行賄,無論是院長還是普通醫生,都不再有規避處罰的“避風港”,都將為自身違法行為付出沉重代價。
將醫藥購銷領域腐敗納入嚴肅懲處范疇,堅決擠壓吃回扣的空間,既是國家守護民生福祉的政策導向,也是刑法適用人人平等原則的具體踐行。
(本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媒體立場)
編輯 趙瑜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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