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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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5月1日起醫務人員吃回扣直接入刑”的消息引發公眾廣泛熱議。事實上,此次并非出臺一部全新的法律,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26年4月10日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將于5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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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解釋將與2024年3月1日已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形成執法合力,相比以往的法律適用標準,此次政策升級帶來三大核心變化,全面收緊了醫療行業賄賂犯罪監管尺度。
入罪門檻實質性降低
3萬元劃定刑事紅線
“此前,根據2016年‘兩高’相關司法解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額較大’的起刑點通常認定為6萬元。”北京迅騰律師事務所高芳芳律師表示,對于收受回扣金額未達該標準的醫務人員,大多僅面臨行政處罰或醫院內部紀律處分,刑事追責的門檻較高,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此次《解釋(二)》統一并大幅降低了定罪標準,其核心在于: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普通臨床醫生大多適用此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統一參照執行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標準。高芳芳律師直言,這意味著,醫務人員累計收受藥品、醫療器械供應商回扣金額達到3萬元,就將面臨刑事追責。與此同時,醫療領域行賄的入罪門檻也同步降低,個人對單位行賄金額達10萬元以上,單位對單位行賄金額達20萬元以上,即可認定為對單位行賄罪,法律打擊的范圍進一步擴大。
量刑標準明確從嚴
刑期上限顯著提高
過去,醫療領域的行賄受賄行為,并未在法律中被單獨列為特殊從重處罰情節,量刑尺度與普通商業賄賂案件基本一致,部分案件最終判處緩刑或較輕刑罰,法律震懾效果十分有限。
高芳芳律師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二)》已明確將“在醫療、食品藥品等領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納入行賄罪法定從重處罰情形,徹底改變了以往量刑“可輕可重”的局面。同時,涉案人員身份認定更為嚴格:普通醫務人員收受回扣,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醫院院長、科室主任等具備管理職權的管理人員,將依據受賄罪論處,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針對單位犯罪,法律懲處力度也全面加碼,依據新規,單位行賄或受賄金額20萬元以上即屬于“情節嚴重”;受賄金額達200萬元以上,則構成“情節特別嚴重”,相關責任人員將面臨更為嚴厲的刑罰。
追責邏輯全面升級
全鏈條+終身追責堵死漏洞
以往查辦醫療賄賂案件的過程中,存在諸多監管漏洞:醫藥代表實施行賄行為時,企業常以“個人行為”為由推卸責任,輕易與涉案人員切割;以學術會議費、市場推廣費等名義實施的變相利益輸送,難以被精準認定;涉案人員退休、離職后,相關追責也往往隨之終止。
“《解釋(二)》的出臺,堵上了這些制度漏洞。”北京大成(青島)律師事務所律師許磊波分析稱,一是明確單位責任,只要行賄行為基于單位意志,且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一律以單位行賄罪追究企業刑事責任,讓藥企與醫藥代表的責任切割策略徹底失效。二是實行穿透式認定,對于以講課費、咨詢費、旅游贊助等各類名義變相輸送利益,只要查實與藥品、器械銷量直接掛鉤,全部認定為賄賂款項,計入受賄總額。三是延長追責時效,對于造成醫保基金重大損失等嚴重情形的案件,即便涉案人員退休、離職或轉崗,司法機關仍可依據現有法律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對其追責。
“所謂5月1日醫療回扣入刑新規,本質上是法律解釋與執法實踐的雙重收緊。”高芳芳律師總結認為,雖然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相關法律條文早已存在,但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二)》與《解釋(二)》的聯動銜接,執法監管的“網眼”更細,量刑懲處的標準更嚴。對于全體醫療行業從業者而言,任何與醫療業務掛鉤的灰色收入、不正當感謝,早已不再是簡單的合規風險,而是明確的刑事犯罪起點,堅守職業底線、遠離賄賂犯罪成為不可觸碰的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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