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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撈為“強制員工自費買禮物”一事道歉了。
4月9日,自稱在海底撈工作6年的員工“百毒不侵蔣小姐”發布長文,詳述其在海底撈北京某門店長期遭受的違規管理,但凡出現顧客投訴,不分緣由,強制要求員工自費500元購買禮物作為處罰。此外,她還指控門店存在管理粗暴、辱罵員工、克扣法定節假日分紅工資、侵犯員工隱私、惡意阻撓調店并以排班算曠工逼迫離職等問題。
從法律角度,只要被投訴就變相罰款500元的所謂“店規”,肯定是無效的。因為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制定規章制度來規范勞動者行為,但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符合公序良俗,不能低于法律對于勞動者保護的最低標準。還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向全體勞動者公示。
輿論發酵后,海底撈于4月11日發布說明,承認“蔣小姐”反映情況基本屬實,表示會依法對其進行賠償和道歉,同時對一千多家門店進行內部排查,一旦發現類似情況將依法妥善處理。
“蔣小姐”的問題得到了初步解決,但她的遭遇在打工人中絕非個例。近年來,一些用人單位打著“公司規章”的名號,對勞動者動輒處以罰款、扣績效乃至開除等處罰。我們不禁要問:法律規定如此明確,用人單位為何還敢“明知故犯”?
這背后可能是具體負責人法治意識淡薄,但更主要的原因恐怕還是違法成本低、維權成本高,讓有些用人單位違法“有恃無恐”,讓很多勞動者維權望而卻步。
以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例,通常要經歷勞動仲裁、法院一審二審,耗時一年甚至更久才能拿回本應得到的補償,用人單位也不會因此多付出什么代價,所以“你不干有的是人干”的心態仍頗有市場。
這就要求相關政府部門不能缺位,要更加主動地站出來為勞動者撐腰。比如,勞動監察部門要暢通維權舉報渠道,執法關口前移至簽訂勞動合同、頒布規章制度等環節,從源頭上減少違法現象。司法機關要采取措施,切實降低勞動者打官司的成本。
全社會應當形成一個共識——保護勞動者權益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一環,尤其是在近年來我們國家大力擴內需、反內卷的背景下,保護勞動者權益更有其特殊意義。
每一位“打工人”,同時也是一位消費者。只有工資、休息等諸多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他們才有更多的時間、精力、信心去消費,經濟鏈條才能順暢運轉。
原標題:《上觀時評 | 海底撈道歉了,治理違法“店規”還需政府撐腰》
欄目主編:簡工博
本文作者:解放日報 王閑樂
題圖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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