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歲的乘客,剛做完手術就去坐飛機,結果身體惡化死亡,機組需要擔責嗎?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這是前兩天發生的真實案件。死者李先生乘機前9天,剛做了痛風手術,登機前,家屬簽署了“免責聲明”。可在飛行途中,李先生情況急劇惡化,抵達后緊急送醫,依然搶救無效死亡。家屬說死因是“敗血癥”,機上“安全員知道了也沒做什么措施”,希望航司能給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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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問,他們不是簽了免責聲明嗎?怎么好意思維權?
問題是——免責聲明,真能免責嗎?
一般來說,乘客買了機票,就與航司之間成立了旅客運輸合同。航司負有兩項核心義務:
一是安全運送義務,即把旅客安全送到目的地;
二是合理救助義務,即在旅客發病時盡力救助。
比如及時發現異常,廣播尋找醫務人員,提供基礎急救措施,如吸氧、心肺復蘇等。
以上,是法定義務,不能約定排除。《免責聲明》可以證明航司進行了風險提示,但不代表其對旅客人身安全不用責任。
因此,如果家屬所說為真——“安全員知道了也沒做什么措施”,那么這事兒還真有維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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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航司的抗辯依據,在于《民法典》823條,傷亡系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系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航司免責。
對此,《民用航空法》124條規定更詳細——承運人免責的前提,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由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也就是說,航司必須證明不存在承運人方面的因素。如果在救助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損害后果加重,其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此前廈門有個案件,一個乘客在乘坐飛機途中暈倒,經機組救治后恢復意識,經停時機組詢問是否需要終止航程就醫,該乘客表示可以繼續乘機,結果起飛后再次暈倒,機組采取了心肺復蘇等措施并緊急返航,但最終其仍搶救無效死亡。
最后法院判定,航司已盡到充分注意和救助義務,旅客死亡因自身健康原因引發,機組無責。
那么對比下來,此案的爭議焦點就很明顯。
一是要明確死亡的具體原因。二是要看機組救助措施是否到位。
免責聲明不能替代救助義務,旅客也不能將責任無限外包。法律必須綜合所有因素,精確劃分比例,才能做到各安其分、各擔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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