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年,在工傷認定上,有關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不認定工傷的新聞特別多,也引發了一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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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主要指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死亡的情況。
按照這一規定,工作期間(因自身疾病)猝死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因此,條例還做了補充: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也可以視同工傷。
由于后一款對搶救時間的限制,疊加一段時期內經濟增速快,加班盛行的時代背景,很多“過勞死”的情況動都因為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最終沒有被認定為工傷。
有人認為,這個規定很沒人性,一方面引發了很多故意拖延的情況:有時候當事人已經死了還在救助、折騰,就是為了減少賠償額;
另一方面也讓很多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的人沒有享受到工傷待遇。
根據規定,一旦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基金將報銷相關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的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
而非工傷的情況下,上述費用基本都需要傷者自行承擔,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如醫保、商業保險等)進行報銷。
可以說,是否認定工傷,對當事人及其家屬的經濟待遇,以及企業、工傷基金的賠償數額影響重大。
也因此,甚至有陰謀論認為,這是為了保護資本家,有意對勞動者的漠視;48小時是很多年前醫療不發達時期的規定,如今醫療大幅進步,應該改變。
但老何想說,法律的設計是很有經驗和智慧的:
假如員工突然身體出問題,急需搶救,而工傷認定不設搶救時間限制,只要出了問題一律算工傷,會怎么樣?
此時最符合用人單位利益的,就是故意不救助,讓員工去死。反正救不救都是工傷,還不如不救省一筆醫療費。
而48小時的限制性規定,還能讓老板盡力去搶救工人,畢竟如果救回來,或者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用人單位都可以少賠很多錢。
類似于,人販子在被抓之后,要根據具體情節量刑,而非如網上所說的一律極刑——如果真這么做,那些人販子在拐賣、逃避追捕的過程中很可能會不惜一切代價,把那些賣不掉的、反抗的受害人殺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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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情節區分刑責,反而有助于避免他們狗急跳墻、殺人滅口,進而保護那些受害人。
回到工傷認定問題,即便將時限延長到72小時甚至7天,只要還有限制,在臨界點上就會有人被排除在外。
而從醫學上看,48小時其實已經算黃金時間了,超過這個時間還搶救不過來,醫學上基本就沒有進一步救治的意義了。
考慮到勞資雙方的利益,以及相關的醫學知識,48小時無疑是一個平衡點,剛好卡在生理搶救的極限時間,將員工利益(救治員工)和用人單位利益(給企業省錢)綁定在一起,這也是承認人性趨利避害基礎上為勞動者爭取到的最大權益。
當然,時間點一旦設立,就會有爭議,總有從情理上應該放進去的超時悲劇,但這終究好過大規模的見死不救。
法律的生命力和權威都在于實施,能否實施,以及實際效果,都是立法時必須嚴加考慮的一環。
天平不是道德口號,必須衡量各方利益。在趨利避害的人性面前,既然達不到理想狀態,努力達到最不壞也許也是一種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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