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車損險,是不是只要車撞壞了,保險公司都得賠?不一定。近日,湖北省來鳳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貨車司機田某出事后索賠5萬余元修車費,卻被法院駁回。原因是什么?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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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田某是一名貨車司機,長期從事貨物運輸經營。2024年4月,田某委托他人通過在線方式在某保險公司為名下的重型貨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和交強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6萬余元。投保過程中,投保人通過電子渠道完成了實名認證,并在相關投保文件上簽字確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保險條款明確載明,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024年12月24日,田某駕駛該重型貨車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當地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某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之規定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田某承擔全部責任。
經專業機構評估,事故造成田某車輛損失價格為51330元。因與保險公司就理賠事宜協商未果,田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及鑒定費用。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田某與保險公司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保險公司能否以田某超載為由免除車輛損失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田某駕駛的重型貨車在事發時存在超載行為,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超載屬于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行為。《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第十條亦將“違反安全裝載規定”列為免責事由。
在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通過在線系統對相關免責條款進行了強制閱讀提示,投保人簽字確認了投保單、風險確認書等文件,足以認定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認定案涉免責條款合法有效,事故損失系因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產生,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范圍,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車主存在“買了保險就萬事大吉”的認識誤區,認為只要投保了車損險,無論何種原因導致車輛受損,保險公司都應當賠償。這種理解并不準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超載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不僅大幅增加車輛行駛風險,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將超載列為保險免責事由,旨在督促駕駛人遵守交通法規,自覺抵制超載行為,從源頭上減少事故隱患。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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