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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大理市定點醫藥機構違規使用醫保基金處理情況公示
(第一期)
為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規范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基金使用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大理市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障服務協議》,現將2026年第一期定點醫藥機構違規使用醫保基金的情況公示如下:
01
大理市民族醫院
(一)違規問題
在開展“住院模型”中風險數據專項檢查中發現存在治療與診斷不符、低標準入院、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問題,涉及違規資金128281.20元。
(二)處理情況
1.責令整改,強化內部管理、嚴格履行醫療保障服務協議。
2.分別對7名醫務人員進行3至1分不等的支付資格記分。
3.涉及違規資金128281.20元,處違約金12828.12元,目前已全部追回。
02
大理市周城步高醫院
(一)違規問題
在開展“住院模型”一般風險數據專項檢查中發現存在治療與診斷不符、低標準入院、分解住院問題,涉及違規資金98291.80元。
(二)處理情況
1.責令整改,強化內部管理、嚴格履行醫療保障服務協議。
2.分別對3名醫務人員進行6至3分不等的支付資格記分。
3.涉及違規資金98291.80元,處違約金9829.18元,目前已全部追回。
大理市醫療保險中心
2026年3月31日
編輯:陳絲華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發生在自然保護區區域內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海警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實施處罰。
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罰款數額高于本條例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自然保護區區域內的單位、個人以及進入自然保護區的人員不服從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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