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無罪判決率持續走低,2025年最新數據已降至0.02%,全國法院宣判無罪判決294人,近乎“零無罪”的司法現狀,亦引發法學界與實務界關注與反思。
近日,洪范法律與經濟研究所舉辦“低無罪率的制度性思考”專題圓桌研討,與會人員圍繞無罪率低現狀、成因及改革路徑展開探討,直指無罪率低現狀背后,是我國刑事司法體制與程序運行中的“制度性病灶”。
多位學者表示,當前,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進程正在推進,這是破解低無罪率困境、完善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契機,修法中應真正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加強辯護權保障。
洪范法律與經濟研究所舉辦“低無罪率的制度性思考”專題圓桌研討會海報。
刑事判決無罪率26年間斷崖式下跌
無罪判決率是指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人數占刑事案件判決生效人數的比率。近年來,我國刑事判決無罪率呈大幅下降態勢,引法律界廣泛關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永生在研討中引用了一組數據:2000年全國無罪判決人數為6617人,無罪率約1%;到2025年,無罪判決僅294人,無罪率僅0.02%,26年間跌至原來的1/50。
2000年至今,我國刑事判決無罪率并非線性下滑,而是出現過兩次短暫震蕩上行。陳永生介紹,第一次上行出現在2014年至2017年,無罪率由2014年的0.066%逐年攀升,2017年升至0.091%。在陳永生看來,這一階段的小幅回升,主要得益于十八屆三中全會后“庭審實質化改革”全面推開,在中央層面推動下,公檢法機關更加重視證據裁判與程序公正。第二次上行則出現在2019年,無罪率回升至0.084%,但未能延續回升態勢,此后繼續逐年走低。
從案件結構來看,陳永生介紹,刑事案件中自訴案件無罪人數大致占公訴案件的2至5倍,2025年的無罪判決中,公訴案件被告人大概100人左右,僅計算公訴案件,我國無罪判決律已不足萬分之一,意味著一萬名公訴被告人中,幾乎難以出現一例無罪判決。
從全球來看,我國刑事判決無罪率在55個主要國家和地區中亦處于末位。陳永生對比介紹,排除司法模式特殊的日本,全球無罪率最低的芬蘭、亞美尼亞均為 2%,接近我國的100倍;美國、加拿大、俄羅斯、法國等地無罪率均遠高于我國。即便常被參照的日本,無罪率約0.1%,仍是我國的5倍,且日本檢察官起訴率僅40%,大量案件在審前分流,與我國高起訴率、低不起訴率的司法格局存在根本差異。
“自訴案件無罪率相對正常,恰恰說明我國法官的專業能力與事實認定水平并無問題。”陳永生強調,問題核心在于,公訴案件中法官受到多重外部因素與制度約束,本應依法作出的無罪判決難以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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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現場。
刑事判決無罪率低成因復雜
與會專家認為,極低的刑事判決無罪率成因復雜,既有司法體制原因,亦有訴訟程序問題。
“中國無罪率太低的問題是一個‘病灶’,‘病灶’的后面是很多問題綜合作用的結果。”陳永生指出,司法體制層面的問題是核心根源,我國對法院、法官的中立裁判定位仍存在偏差,法院未能成為完全獨立的裁判機構,長期帶有行政化色彩。同時,司法地方化現象突出,使得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時更易傾向有罪判決。從立法層面來說,公檢法三機關應當是分工負責,互相制約,但公檢法三機關權力關系在實踐中倒置,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擁有對法官瀆職犯罪的偵查權,監察委調查的案件,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更是難上加難,審判權的獨立行使被嚴重擠壓。
此外,未落實庭審實質化進一步加劇無罪判決難。陳永生表示,我國刑事案件庭審中證人、被害人極少出庭,法庭主要依靠書面證言審理案件,直接言辭原則難以落實,控辯雙方無法通過有效質證發現證據漏洞,庭審成為“走過場”,無法發揮實質審查功能,即便案件存在無罪疑點,也難以在庭審中暴露。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韓旭提出,從技術層面來看,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得不到充分保障也是無罪率低的原因之一,律師提出的證人出庭、非法證據排除、調取有利證據等申請,未得到及時回應的問題比較突出,二審書面審理較為普遍,進一步壓縮了辯護空間,被告人的權利救濟渠道受限。
從現實層面來看,韓旭認為,檢察機關內部績效考核中,無罪判決對考核結果的影響遠大于撤回起訴,因此檢察機關更傾向于在判決前撤回起訴以規避風險。部分案件中,涉案財物已被偵查機關提前查封、扣押甚至處置,法院若作出無罪判決,將面臨財物返還等后續難題,客觀上迫使法院作出有罪判決。
建議:抓住刑訴法修改契機進一步推進庭審實質化
當前,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進程正在推進,與會專家認為,這是破解低無罪率困境、完善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契機。
韓旭建議,深入推進庭審實質化,真正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同時加強辯護權保障,在修法中細化律師執業權利。此外,審判不中立、不獨立是無罪率偏低的重要原因,因此應保障審判權依法獨立、中立、公正行使,必須減少外部干預,確保法官依法裁判。
韓旭還提到,當前財物處置程序混亂,部分資產未經司法程序被提前處置,變相綁架司法裁判,刑訴法修改應將其作為重點予以規范,改革涉案財物處置制度。同時,明確認罪認罰案件中律師的獨立辯護權,即便被告人認罪認罰,律師仍可依法提出無罪、罪輕辯護,法院應當充分尊重并保障律師該項權利。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毛立新也提出,刑事判決中過低的無罪率,即“訴判高度一致”,也意味著法院在審判環節沒有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僅是“追認和背書”。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因此,解決無罪率低最主要的抓手應落在推進庭審實質化上,落實傳聞證據排除規則,落實直接言辭原則和集中審理,落實當庭認證等。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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