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深夜,39歲的車間工楊某,騎著電動車往單位走。在距離目的地不到兩公里的美食街上,被一輛醉駕車撞擊身亡。
事發前,這名醉駕司機不配合交警查酒駕并逃逸。警車在后方追,醉駕車一路超速行駛,駛入美食街。在一個十字路口,與一輛左轉的出租車相撞。兩車撞擊后,醉駕車又撞到楊某車上。
幾秒后,追著醉駕車的警車到達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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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當中的汽車與摩托車
這場飛來橫禍,造成楊某不幸身亡。家屬認為,交通事故責任書上僅認定醉駕車與出租車同責,而未追究警車的責任。正是警車的“追緝”,導致醉駕車超速行駛。律師分析,未看到事故認定書對警車執法與事故因果關系的審查,屬于事實認定不完整。
<<<事件經過:
醉駕司機路遇交警不設卡查酒駕
逃逸檢查后警車在后方追隨
2025年9月13日凌晨1時許,吉林省通榆縣。段某駕駛一輛黑色轎車行駛在縣城的新發街上,等紅綠燈時,遇到交警查酒駕。
楊某的妻弟在警局看到了現場監控。他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描述當時的場景:
“交警的車和段某的車都在路口等紅綠燈,警車停在段某車左邊的車道上,段某所在的車道前方還停著一輛出租車。一名交警從警車下來,拿著酒精檢測儀,越過出租車,走向段某的車旁,讓他吹氣。段某不配合,正巧紅燈轉綠,就駕車越實線駛入右側的直行道,離開現場。警車緊跟著在后方追。”
據楊某妻弟提供的沿途監控及事后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大致能還原之后的情況:
警車在后方跟著,段某開車在新發街行駛一段距離后右轉進入東西向的通榆縣美食街。
1時45分49秒,段某的黑車出現在美食街西口。約1時45分53秒,警車出現在同一位置,車頂的警燈未閃爍。
隨后,段某的車行駛至美食街東段與南北向的通榆縣開發區幼兒園西側道路交叉的十字路口,向東直行時,與一輛由東向南轉彎的出租車相撞。
相撞時間在1時46分28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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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畫面
兩車相撞后,段某的車又與路邊楊某騎著的電動車相撞。
1時46分33秒,警車出現在事發的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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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車出現在事發的十字路口
現場,出租車司機和乘客受傷,電動車車主楊某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檢測逃逸車主是醉駕
撞車前車速達103km/h
9月16日,段某的血檢結果出來,經檢測乙醇濃度為138.65mg/100mL,已達到醉駕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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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已達到醉駕標準
經司法鑒定,段某在事故中首次采取制動措施前的車速為103km/h,出租車首次采取制動措施前的車速為2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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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在事故中首次采取制動措施前的車速為103km/h
2025年10月16日,大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段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的違法行為,與出租車司機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機動車、轉彎未讓直行車輛先行、未按規定使用轉向燈的違法行為過錯程度基本相當,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同,承擔同等責任。楊某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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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認定書截圖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了解到,受害者楊某出生于1986年,與妻子育有一名14歲的兒子。他的意外離世,給家庭帶來沉重打擊。
經通榆縣法院判決,段某、出租車司機以及雙方所屬保險公司,對半承擔楊某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共計賠償94萬余元。
楊某妻子認為賠償款項中未包含老人的贍養費,提起上訴。
<<<家屬質疑事故責任判定:
認為未追究當晚交警的責任
除民事賠償爭議外,楊某家屬認為,事發時交警的執法行為存在問題,交警也應對楊某的死亡承擔相應責任。
“首先,交警在紅綠燈路口未設卡隨意攔車檢測酒駕。其次,警車在追逃逸車輛時,全程不開啟警燈、不喊話不鳴笛。監控中,兩車的速度看起來相當,都在美食街上超速行駛。而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中,卻不追究交警責任,不顧及美食街在學校區域,將美食街的限速按60km/h認定。”楊某妻弟說。
他指出,事故地點所處的通榆縣美食街為雙向4車道、無限速標志。大安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提到醉駕司機段某違反了“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除城市快速路外,城市道路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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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路段
他并不認可交警對美食街限速60km/h的認定,認為這是交警在減輕醉駕車和警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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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地位置詳情
楊某妻弟向記者列出依據,事故所在的十字,南北向的通榆縣開發區幼兒園西側道路限速30km/h。而美食街也在該幼兒園附近,且街上還有另一家幼兒園,同樣是在學校區域,為何限速認定是60km/h?另外,在美食街附近,同樣是雙向4車道的其他路,限速均是40km/h。
<<<公安督察:
警車是“尾隨”不是“追緝”
不開警燈是怕逃逸車輛警覺
楊某的代理律師認為,此次事故中,交警實施的行為違反《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七十三條相關規定:
“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后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采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后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楊某家屬向多處投訴,通榆縣公安局負責督察的張姓警官曾回復,涉事警車的行為并非是“追緝”,而是“尾隨”。
據楊某妻弟提供的他與張警官的通話錄音,張警官表示,他們做了工作,調查了相關人員,調取了沿途的監控等,只能說警車有跟隨、尾隨的行為,并非是追緝。警車跟蹤過程中,將警燈關了,就是怕逃逸車輛察覺。追緝和跟隨有差別,追緝是為了逮到人,而跟隨是為了控制事態,怕出現什么問題而觀察情況。
張警官表示,作為交警,在當時的情況下,沒法不跟著,不尾隨。至于家屬質疑的警車超速行駛,他需要向領導匯報核查。
楊某妻弟還提到,涉事交警不設卡查酒駕。張警官稱“這些東西是臨檢也好,當時那是路口也好……”其向楊某妻弟稱,交警的行為是依據《交通警察和警務輔助人員安全防護規定》第十八條第(六)款。
記者查詢,該條款中提及“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后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不得駕車追緝。對涉嫌酒駕、毒駕、醉駕以及其他嚴重違法犯罪嫌疑車輛,具備警力、裝備優勢時,可以駕車尾隨,同時報告指揮中心,及時調派警力、裝備實施攔截。”
<<<醉駕司機:
當時知道警車在攆我
楊某妻弟質疑,當時段某未吹氣便駕車逃逸,其行為夠不著“涉嫌”酒駕,在當時的情況下,只能說“懷疑”喝了酒。
記者多次撥打楊某妻弟與張警官聯系的座機號,但均未打通。
楊某妻弟還提供了一段他與醉駕司機段某的對話錄音,證明段某是知道警車在后方追著他的。
段某說:“我看交警過來了在查酒駕,我當時喝酒了,我害怕,我就跑,他(警車)攆我來的,完了之后,撞人的事我都不知道,后來我拘進來我才知道。”
楊某妻弟向記者提供了通榆縣公安局、大安市公安局兩名交警隊長的電話。為追究警車的責任,他與兩人進行過溝通。
4月9日,記者分別撥通兩名隊長的電話。通榆縣公安局的李隊稱,據他了解死者家屬已走司法程序。其他的,他不了解,很多細節的事也沒法向記者透露。
大安市公安局的張隊表示,記者可以通過局里了解此事,他個人沒法透露。
4月10日下午,記者多次撥打通榆縣公安局電話,均無人接聽。
記者就此事聯系大安市公安局。4月9日,工作人員讓記者提供民警的電話,她與民警先聯系。記者隨后回撥,該工作人員表示民警電話無人接聽。4月10日,記者再次詢問進展,接電人員稱前一日是同事值班,記者的問詢內容超出她能力范圍,她也不清楚局里負責對接媒體部門的電話。11日,記者又一次致電核實,接電人員讓記者直接聯系當事民警了解情況。
<<<交警維持原事故認定書結論
家屬將縣公安局起訴至法院
楊某家屬曾對大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表示不服。經白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復核后,認定原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責任認定準確,予以維持。
2025年11月,楊某家屬委托律師向通榆縣法院提交《行政起訴狀》,起訴通榆縣公安局,但楊某妻弟無奈說,法院一直未明確告知能否立案。
4月10日,記者聯系通榆縣法院,工作人員稱:“這個案件,具體內容我們不方便透露,現在我們院內部已經有結論了,這個也不方便向你們透露。”
記者詢問家屬有權了解嗎,對方最后表示,已于當日通知家屬繳費。
4月13日,楊某妻弟告訴記者,他們的代理律師已與法院確認,現已立案。
<<<律師說法:
針對此事中的爭議,記者咨詢多位律師,作出分析:
1. 將警車的行為定義為“尾隨”缺乏依據,且查處酒駕的初始執法程序違法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王毅介紹,“追緝”屬于強制性執法手段,通常伴隨著警燈警報、加速行駛、意圖逼停等主動攔截行為,法律對其限制更為嚴格;
“尾隨”屬于觀察性執法手段,不主動攔截、不制造緊追狀態,主要目的在于保持對嫌疑車輛的監控,同時報告指揮中心調派前方警力攔截。
“尾隨”是隱蔽監視,而本案中警車高速追趕、直接影響交通,督察將之定性為“尾隨” 缺乏依據。因為從初始階段的兩車并排等燈到事故發生,過程中全程連續,具有強制性、追擊性。
根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及相關規定,警車行為存在多處違法違規。查處酒駕的初始執法程序違法。第一,未按規定設卡,在主干道紅綠燈口臨時檢查時,未設置警示標志、分流設施、安全防護設備;第二,夜間/凌晨執法未規范防護,凌晨屬于低能見度條件,未按規定使用警示燈、反光標志、主動發光裝備。警車行為速度與方式不當。在人員密集的商業街高速追逐,高度危險,明顯違背“公共安全優先于執法”的原則。
此外,《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未看到事故認定書對警車執法與事故的因果關系的審查。
2.將出租車和醉駕車輛劃分為“同責”,對出租車判定責任過重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師事務所田宏偉律師分析認為:
此案中,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事實認定不清,未將當晚交警列入事故的當事方。
第二,責任劃分有問題,對出租車的責任認定過重。出租車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無直接因果關系,而是醉駕車輛超速、醉駕的行為直接導致了事故發生。出租車應是一般交通違法行為。
第三,警車的行為到底是家屬說的“追緝”還是公安督察說的“尾隨”,需要根據當晚的場景進行判定。根據沿路的監控視頻、警車駕駛員的心理狀態、醉駕司機當時的心理狀態等進行判定。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分析,根據法律規定,醉酒的人應負法律責任,駕駛員飲酒后駕車,面對警察檢查沒有配合檢查,而是駕車逃離,目的是逃避法律打擊。事故中,醉駕司機應負主要責任,出租車司機的行為在事故中加重了危害后果,應付次要責任。
應對段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吸收)立案偵查。經濟賠償由段某跟出租車司機兩人及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按份賠付。
<<<家屬:
減輕醉駕車責任等同減輕交警責任
希望法院還一個公正
楊某妻弟告訴記者,他們在維權過程中,也反復質疑交警在事故認定中加重了出租車的責任。按照認定,出租車與醉駕車責任相當。
“醉駕車不承擔主責,就無法被追究刑事責任;而減輕醉駕車的責任,也等同于減輕了當時追著醉駕車的警車的責任。我們只希望,當地法院能重新調查真相,還我們一個公正。”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常彭朵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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