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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快遞
有沒有被“家門口”簽收過?
最近
有個北京小伙就接連遇上了
他一氣之下把快遞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典型快遞侵權糾紛案,明確未經同意擅自放在家門口代簽屬于違規,造成損失的須賠償,為快遞末端服務劃出清晰法律紅線。
兩次快遞均未收到
消費者向快遞公司索賠
2025年3月,小王網購一件價值300元的商品,承運方為某快遞公司。幾天后他發現,物流狀態莫名更新為“家門口”簽收,平臺已自動確認收貨,可他自始至終沒收到快遞。
次月,小王再次網購價值500元的商品,依舊由該快遞公司派送。快遞員聯系他時,小王明確表示不在家,申請延后派送。沒想到快遞員并未二次派送,直接將快件退回商家。
接連遭遇糟心事,小王一氣之下將快遞公司及實際負責網點投遞業務的投遞公司訴至法院,索賠兩件商品損失800元及因提起本案訴訟所產生的損失300元。
案由依法調整
兩單責任分開定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后發現,小王是網購買受人、快遞收貨人,但并非運輸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小王不能依據運輸合同主張權利。經法庭釋明,本案案由依法調整為侵權責任糾紛。
法院對兩筆訂單分別作出認定:
第一筆訂單(家門口代簽)
快件顯示已簽收,商品所有權已轉移至小王。投遞公司未經小王同意,擅自放置家門口并代簽,違反《快遞市場管理辦法》規定,直接侵害小王財產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快遞公司與投遞公司為獨立法人,并非直接侵權主體,不承擔直接賠償責任。
第二筆訂單(要求改派被退回)
快件已退回商家,網購合同未完成交易,小王尚未取得商品所有權,直接向快遞企業主張賠償依據不足。相關退款問題,可依據網購合同向商家另行主張。
最終,法院判決投遞公司賠償小王商品損失300元及其他合理損失1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雙方均未上訴。
“已簽收”不等于“妥投”
快遞企業不能以“已簽收”免責
法官表示,網購涉及兩層核心法律關系:消費者與商家的買賣合同關系、商家與快遞公司的運輸合同關系。
根據我國民法典,通過網絡訂立的商品交易,快遞簽收時間為交付時間。消費者未收到貨,有權直接要求商家補發、退款或承擔違約責任。
很多人誤以為“系統顯示簽收就等于送達”,其實不然。法官指出,法律上的“妥投”是強制性義務,并非物流系統簡單標記“已簽收”,而是將快件完整、安全、有效地送到收件人本人或其明確指定的代收人手中。
依據《快遞暫行條例》和《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快遞企業需要做到:
按約定地址投遞,不得隨意更改地點;
未經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放在快遞柜、驛站、門口、門衛處,更不得私自代簽;
收件人提出合理改派、延后派送,應予配合,不得隨意退回、拒派;
交付時提醒收件人當面驗收核對。
法官提醒,現實中不少快遞員認為“放在驛站、掃個碼就算完成派送”,這并不符合法定“妥投”標準。因違規代投、擅自簽收導致快件丟失損毀,快遞企業不能以“系統已簽收”免責。
沒收到貨可以這樣維權
對于本案中涉及的第二個訂單,法官表示,雖然小王無法直接要求快遞運輸方賠償相關損失,但可以就派送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向郵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行政機關進行查處;此外,商家基于運輸合同,有權向運輸方主張賠償相關損失。
法官提醒,消費者在電商平臺購買商品后,應及時關注物流信息,收貨時認真核對并妥善簽收。如遇異常情況,要第一時間固定好證據并依法維權。
對于網購之后的快遞服務,有網友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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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不少快遞員對這個案例有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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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碰到過這樣的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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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治日報、網友評論
原標題:《您的快遞“家門口已簽收”?法院明確了:不算數,賠!》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龔紫珺 陳莉 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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