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共享出行新業態普及,
不少車主順路接順風車
分攤油費、過路費,
但一旦發生事故,
保險公司常以“改變車輛使用性質、
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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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清晰界定順風車與網約車的法律邊界,給廣大車主吃下“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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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基本案情
被告潘某在駕駛小型轎車從長沙前往邵陽武岡機場上班途中,通過哈啰出行順風車APP搭載3名同路線乘客,行駛至滬昆高速湖南段時,與許某駕駛的車輛發生追尾碰撞,交警認定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許某車輛在原告平安財保投保車損險,平安財保定損后賠付車輛損失及施救費共計42855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因潘某戶籍在廣西富川瑤族自治縣,遂將潘某及其車輛投保的華安財保訴至富川法院,要求連帶賠償43284元(含利息)。華安財保則認為,潘某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從事營運,依據保險條款,拒絕商業險賠償,僅同意在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內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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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明確本案爭議焦點:潘某的行為是順風車還是營運行為?該行為是否構成“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進而免除保險公司商業險責任?
一、、
順風車≠網約車,法律性質截然不同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法院明確二者邊界:
合規順風車(私人小客車合乘)以分攤出行成本、免費互助為核心,具有非營利性,行程以車主自身需求為主,乘客順路搭乘,接單低頻偶發,收費僅用于分攤油費、通行費,不改變車輛非營運屬性;網約車則以營利為目的,行程以乘客需求為主,接單高頻無上限,需辦理營運資質并投保營運車險。
本案中,潘某為機場員工,需經常往返長沙與邵陽,356天僅接單10次,賺取費用1407.1元,均為合理成本分攤,行程完全順路,并非以營運為業,法院認定其行為屬于合法順風車,而非網約車營運。
二
合規順風車不觸發保險免責條款
順風車是國家鼓勵的綠色共享出行方式,潘某低頻、順路接單,未增加車輛使用頻率、未改變行駛路線,也未顯著提升行駛風險,且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危險程度增加與事故存在因果關系,故其拒賠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華安財保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平安財保42855元及相應利息;駁回平安財保要求潘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PART
03
法官提醒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共享出行場景下的保險責任邊界,在此鄭重提醒相關三方主體:車主需明確區分順風車與網約車,核心判斷標準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合規順風車屬于民事互助行為,不會改變車輛非營運性質,車主應堅守合規底線,以自身出行行程為前提,做到低頻接單、僅分攤出行成本并妥善留存相關憑證;保險公司拒賠須同時滿足車輛從事營運、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未履行通知保險人義務以及危險增加與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系這四個法定條件,不得以車主搭乘順風車為由一概拒賠,不得隨意擴大保險免責范圍;司乘各方均應恪守誠信原則,發生糾紛時注意留存好相關證據,通過合法合理途徑維護自身權益,共同維護共享出行市場的良好秩序。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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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賠償后,可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先由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險按合同賠付,仍不足由侵權人賠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22修正)
第二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
第四項 “關于規范發展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第十點: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于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并規范其發展,制定相應規定,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等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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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廣西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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