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四年五月,明太祖朱元璋在處理兩浙蠲減秋糧的奏請時,有感于各朝官吏常借收稅之名盤剝鄉里。一時腦洞大開,萌生出個想法 – 如果不讓官吏負責征糧,是不是大明就可以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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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以郡縣吏每遇征收賦稅,輒侵漁于民。乃命戶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萬石為率,其中田土多者為糧長,督其鄉之賦稅。且謂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也。
《皇祖四大法》
太祖的“算盤”不僅是不給官吏騰挪的機會,還有厚黑的“風險轉移”。
受限于落后的生產力,古代糧稅還附有高昂的“耗羨”,比如輸送成本、儲運損失、管理會計投入等,而且這些耗羨不僅數倍于正稅,還由稅農自行承擔。所以各朝看似不高的賦稅經耗羨的疊加,已將底層民眾逼近“造反紅線”。
這既是各朝不主張加稅,也在初期盡可能息兵寬政(攢錢)的主要原因。但這也限制了朝廷的財政彈性(尤其是短期支付能力),進而阻擾皇帝和朝廷的一些政策謀劃,比如大軍征伐、大型工程等等。
為緩解這種困境,朱元璋的辦法之一是 -- 增加中間人和背鍋俠。
朝廷負責公布各地正稅額度,征收過程的耗羨朝廷不認,由各地糧長(即士紳富戶)自行和農戶去清算。糧稅收不齊就抄糧長的家來補,如果征糧把農戶逼急了,那自然也是糧長的錯,朝廷會砍了他們的頭再換新的。
注:結合朱元璋分權三司、拆解大都督府、廢除丞相制度,將征稅權賦予不直接隸屬朝廷的“糧長”也有弱化地方財權,進一步加強皇帝集權的目的。
《大誥續編》里有不少相關案例。除了個別糧長用做了手腳的量具敲詐農戶,其余糧長均犯“多科”,例如船水腳米、裝糧飯米、車腳錢、脫夫米、造冊錢、糧局知房錢、棕軟篾錢等等。明廷是沒允許征收這些“耗羨”,但糧長有理由和資源,自掏腰包為明廷干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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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還不明顯,再來看看“郭桓案”。一個未能深耕朝廷的戶部侍郎,憑什么勾連數千糧長貪墨朝廷近一年的賦稅?是能力逆天,還是錦衣瀆職,亦或是這些“賦稅”大多是不能少的耗羨?
而且這么做,對明朝真有好處么?
由于將征稅分散轉移給糧長,加上明廷沒有統一的轉運部司。缺乏協作的數千糧長,不僅會讓耗羨進一步攀升,也降低了明廷匯聚地方資源的能力和效率。這也是明朝中后期,朝廷窮得拿不出軍餉但民眾已不堪重負的主要原因。
另外看似將鍋甩給了糧長,但朝廷也放棄了監管和責任(朱元璋甚至不允許官員下鄉監察)。權力滋生腐敗,糧長們又憑啥不像官吏一樣萌發貪腐呢?“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只是想當然。
可能朱元璋覺得把糧長當韭菜好處更多,所以他沒在意這些,還留下了“凡我子孫,欽承朕命,無作聰明,亂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的祖訓,導致問題繼續積累。
永樂遷都后,即便有大運河,南直隸征糧成本也直線飆升(稅糧需運至通州核銷)。甚至達到了一石正稅,需加征四五石耗羨的地步。其結果是農戶繳不起、糧長運不起,至宣德元年僅蘇州府就累欠八百萬石(一年額繳二百八十萬石)。
注:以蘇州府為代表的江南八府(平均六成以上是官田)嚴重欠稅,除了耗羨高之外,不合理的重稅也是主要原因(蘇州一府的稅額就相當于整個浙江布政司)。
明廷被迫委派周忱至南直隸搞賦稅改革,但祖訓讓他騰挪的空間很小(太子太師郭資和戶部尚書胡濙就彈劾他“變亂成法,沽名要譽”),只能從外圍入手來弱化問題。
第一,正式承認耗羨并納入正稅(稱其“轉輸費”)。這樣即可抑制加派上限(最初一石正稅統一加派二石),防止問題進一步惡化。也可以轉輸費為基礎設置“濟農倉”,平衡各地區的耗羨負擔(距離近的補貼距離遠的)。
第二,由南直隸布政司和漕運軍統一協調和組織稅糧的北運。此舉大幅降低了稅糧北上的運費和損耗。運河沿岸各起運口岸的運費,平均下來一石正稅降到了0.66石。
但這并不代表南直隸地區的征稅平均耗羨也能降到0.66石,因為周忱只能管運河到京畿這段對應的費用。他無法變革糧長制,自然管不了由糧長負責的田地到運河的這段耗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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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嘉靖十七年,吳江縣(屬蘇州府)的夏糧核銷奏報為例。該縣正稅為米10.59713萬石,對應的耗羨(至鎮江)折米9.9203萬石。如果再加上運河至京師的費用,大概正稅一石仍要加派1.5~1.6石的耗羨。
而且這種改革對于明廷而言,也不是沒有代價的。
首先,為了降低南直隸稅農的耗羨負擔,明廷將起運數額降低了300萬石。雖說納稅總額沒變,但朝廷的口袋縮小了(明廷歲入從3000萬石降至2700萬石)。
其次,想讓各地糧長積極配合朝廷,不給好處讓他們白干是不可能的。所以自永樂朝開始,明廷將官員(含退休)才能享受的部分徭役豁免特權,向整個士紳階層普及。
注:明朝賦稅征收后會分成“起運和留存”兩部分,起運為入朝廷府庫,留存為入州府、布政司庫。明朝徭役大致可分為,“里甲役”和“雜役”。里甲役為協助朝廷管理地方(推行政令、捕盜、征稅等),雜役多為體力勞作(修筑、運輸、守備等),朝廷允許士紳減免的一直都只是雜役。
但這是典型的拆東墻補西墻,因為徭役對于明廷的重要性并不弱于糧稅。
洪武、永樂兩朝之所以在進行大規模征戰的同時還能上馬大型工程(修筑王城要塞、營建兩都、疏通運河等),除了征斂地方(如濫發寶鈔),還有朝廷尚能大量抽取和使用徭役資源。
隨著明廷逐漸將徭役攤入田畝折糧折銀,下放給士紳的徭役特權之害就逐步凸現。為了減輕徭役支出,普通民戶或被迫或主動將田產投獻(或售賣)于士紳名下,這又導致明廷的財政進一步緊縮。
度支越來越困難的明廷,于萬歷朝再次針對財稅征收進行改革,即“一條鞭法”。折銀的征收成本確實遠低于實物,但明廷卻難以享受到這方面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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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折銀并不能觸及稅賦征收的核心 – 朝廷不負責前端實征。換句話說,明廷征稅的前端損耗還是由各地糧長控制。稅農負擔難以有效減輕,朝廷也難以通過降本來增收。其二,折銀并不代表拋棄實物稅,因為白銀不能直接當飯吃。
萬歷改制后,為滿足京畿需求,南直隸每年仍需輸送300萬石糧北上(加上耗羨差不多750萬石)。同樣各布政司為官府、宗藩(郡王以下的宗祿由所在地布政司負責)的需要,也需下屬縣鄉大量供應糧食。
其三,一條鞭法并不能讓明廷出現一個統一的“轉運部司”。明廷糧食調運效率低、成本高的問題依舊存在。何況一條鞭法帶來的白銀不足,又導致糧食轉運成本(由南向北)進一步攀升。所以大明依舊是朝廷度支拮據而百姓負擔沉重....
只能說朱元璋創立了大明,也帶著子孫給大明挖出了財稅困頓這個深坑。
編者附:
明廷的徭役派發原則是,大戶多出、小戶少出,“各府州縣官凡賦役,必驗民之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所以嘉靖朝出臺的《優免則例》并不是加大士紳階層的稅賦徭役減免,而是劃定減免上限(原本為雜役全免)。比如“京官一品,免糧三十石”,指的是可免相當于納糧三十石的民戶對應的徭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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