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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指導案例明確:以虛開專票套取補貼,未定虛開,但按照詐騙罪論處!
一、案情簡介
本案為《刑事審判參考》第 1681 號指導案例,系企業利用地方園區財政返還政策,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套取補貼的典型案件。
西藏康某醫藥公司入駐拉薩經開區后,與管委會簽訂財政優惠協議,約定按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等流轉稅的一定比例返還 “企業發展金”。為套取高額補貼,康某公司與外地醫藥公司通謀,虛構藥品購銷業務、虛高交易價格、簽訂虛假合同,通過資金走賬、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資金回流等方式,人為虛增納稅基數,進而騙取財政補貼超 840 萬元。相關發票均已被下游公司抵扣。
公訴機關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定:行為人主觀上無騙取抵扣稅款目的,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涉財政補貼協議為行政協議,不屬于合同詐騙罪中的經濟合同,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最終以詐騙罪對相關責任人定罪量刑。
判決結果:康某公司不構成單位犯罪;李某、馬某、梁某作為公司高管、財務負責人,分別被判處十一年、四年、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法所得全部追繳。
二、核心稅務與刑事風險分析
1.司法實踐已明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成立,要求以騙抵稅款為目的,并實際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本案中,開票只是套取補貼的手段,行為人并非為抵扣稅款而虛開,因此不認定虛開專票罪。但這并不意味著無責,而是被詐騙罪吸收,處罰更重。
2.以虛構交易、虛增業績、資金空轉、虛抬價格等方式騙取財政補貼、獎勵、返還資金,屬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侵犯國家財政資金所有權,完全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數額特別巨大的,將面臨十年以上重刑。
3.企業與政府、園區簽訂的財政返還、獎勵協議屬于行政協議,并非市場經營中的經濟合同,利用此類協議騙取資金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直接以普通詐騙罪定罪。
4.我國刑法未規定單位可構成詐騙罪,但股東、高管、財務負責人等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自然人刑事責任。財務人員開票、平賬、申報補貼,即便僅執行指令,明知虛假仍實施即構成共犯。
5.“付款 — 走賬 — 開票 — 回流個人賬戶” 的閉環,是稅務、公安、司法機關認定虛假交易、詐騙犯罪的核心依據。企業一旦出現資金回流、價稅分離返款、過票走賬,即被重點打擊。
三、企業合規紅線
1. 嚴禁為套取財政補貼虛構交易、虛開發票、虛增納稅額。
2. 確保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合同流四流一致。
3. 財政補貼、稅收返還必須基于真實經營、真實業務、真實納稅。
4. 高管、財務對虛假業務、虛假開票、資金空轉指令堅決拒絕。
5. 地方政策優惠不能成為違法抗辯理由,惡意利用政策漏洞仍構成犯罪。
結語
本案為企業敲響最強警鐘:以虛開發票為手段套取財政補貼,司法機關不定輕罪定重罪。享受地方稅收優惠與財政返還,必須堅守真實交易底線,否則看似 “合規” 的補貼,終將淪為刑事追責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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