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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為“普法微學堂”第四十一期。保守國家秘密是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的重要防線,國家秘密載體管理是保密工作的關鍵環節,本期為大家解讀《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條關于國家秘密載體管理的關鍵規定。
《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條明確了機關、單位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責任,劃定了任何組織和個人絕對禁止的行為邊界:一是嚴禁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二是嚴禁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三是嚴禁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四是嚴禁寄遞、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未經批準不得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五是不得實施其他違反國家秘密載體保密規定的行為,實現全流程、全環節嚴格管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八條:“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四)寄遞、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六)其他違反國家秘密載體保密規定的行為。”
供稿:風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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