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聲明】本文僅對當事人單方提供的材料及陳述內容進行客觀轉述,本賬號未對所述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所有內容僅代表當事人個人觀點,不代表本賬號及發布方的任何立場與觀點,不構成對任何單位、個人的負面評價、定性及引導。文中涉及的相關事實、權利義務等所有內容,均以有權機關的官方調查結論、生效司法裁判文書為準。本文僅為信息客觀傳遞,不構成任何法律建議、維權指導或決策參考。
近日,河南省魯山縣趙村鎮村民余某生反映,其父親余某政名下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相關事宜存在爭議。以下內容除生效司法裁判文書載明信息外,均為當事人單方陳述。
一、當事人陳述的證件核發與注銷相關情況
據余某生提供的材料顯示,案涉宅基地位于河南省魯山縣趙村鎮李子峪村。1998 年,其父親余某政按照當地村鎮規劃,向村、鄉、縣三級土地管理部門提交宅基地建房申請,經逐級審批、現場勘測后,魯山縣相關主管部門為其核發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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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證,當事人提供)
余某生陳述,該證件一直由家人妥善保管;2018 年當地開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工作期間,其才得知該證件已于 2000 年被注銷,余某政及家人在此之前,未收到過關于該證件注銷的相關通知。
二、當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及個人主張
余某生就案涉事宜提交了相關材料,并提出了個人主張,具體如下:
1.關于證件注銷的告知事宜。余某生陳述,2000 年,鄰居陳某群就案涉宅基地證件向相關司法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案辦理期間,余某政及家人未收到相關事項的書面告知,未參與相關訴訟程序,也未簽字確認過關于該證件的處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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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證被注銷證明,當事人提供)
2.關于文書署名的鑒定材料。余某生提交了一份江西某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載明:標稱日期為 2000 年 3 月 27 日的相關送達回證上,“受送達人簽名或蓋章” 處的 “余某政” 簽名字跡,與余某政留存的購房合同、公證文書等樣本字跡,并非出自同一人的筆跡。余某生基于該鑒定意見書,提出了相關個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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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鑒定中心字跡鑒定結果,當事人提供)
3.關于證件材料的比對情況。余某生陳述,其核對案件相關材料時發現,司法卷宗內歸檔的、標注注銷的宅基地證件復印件,與其家人持有的證件原件,在內容上存在不一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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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注銷宅基地證復印件證件與原件存在差異,當事人提供)
4.關于案件辦理流程的相關主張。余某生提出,案涉訴訟的開庭傳票載明的開庭時間存在差異、案涉注銷文書存在先加蓋印章后填寫文字的情況、未查詢到相關文書的有效送達記錄,其個人認為相關辦理環節與法定辦理規范存在差異。
三、相關案件的司法審理情況
據生效司法裁判文書載明內容,2018 年,余某政就案涉宅基地證件相關事宜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案涉宅基地證件的注銷行為違法,被告為負責宅基地權證管理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該案經三級司法機關審理,最終生效司法裁判以原告起訴超出法定起訴期限為由,裁定駁回起訴。生效裁判認定,余某政自 2000 年起即應當知曉案涉證件注銷的相關情況,以此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余某生一方對該裁判認定持有個人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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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四、當事人提出的相關訴求
余某生就案涉事宜,提出了三項個人訴求:一是請求相關主管部門對 2000 年案涉宅基地證件注銷的全流程開展全面核查,對其提出的相關問題進行核查處理;二是請求撤銷 2000 年案涉宅基地證件的注銷行為,恢復余某政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權;三是請求對其多年來處理該事宜產生的經濟損失,予以合理補償。
【再次聲明】本文僅為當事人陳述內容的客觀轉述,無任何輿論引導傾向,所有案件相關的事實認定與權利義務劃分,均以有權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及官方結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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