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有一則三年前的舊案又把公眾情緒給點燃了,鄭州某科技公司員工李某剛,在2023年4月17日下班后,通過微信一直處理銷售工作到晚上8點25分,接著就猝死在家里面,法醫(yī)鑒定死亡時間是當晚19點到22點,和工作時間重合得挺厲害,公司拒絕認定工傷的理由又冷又直接,這是“擅自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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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從一審打到再審的官司,最后法院判定為視同工傷,而企業(yè)的態(tài)度著實引人深思,即便敗訴了,公司還堅稱李某剛「入職才一個月,工作強度比較低,并且死亡前已經休了兩天假,不存在過度勞累的情況」,更為關鍵的是,公司認為認定工傷“會給公司經營帶來很大壓力,甚至可能引發(fā)連鎖反應,影響企業(yè)生存。
這不是個別情況,2025年11月,32歲的程序員高廣輝在周六上午突然覺得身體不舒服,送醫(yī)院搶救沒救過來去世。
出發(fā)就醫(yī)時,他特意囑咐妻子帶上電腦;在醫(yī)院搶救期間,他被拉入一個微信技術群;宣告死亡8小時后,微信還收到同事消息:“周一一早有急任務,今天驗貨不過,要把這個改下”。
他企業(yè)微信的記錄顯示,事發(fā)前一天他修改過部門任務共享文檔,里面有4項任務的截止日期標成了29日就是他猝死的那天。
兩起案件,一個共同的核心爭議:當“家”成為辦公室,當微信成為生產線,猝死算不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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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邊界的模糊與清晰
傳統(tǒng)工傷認定遵循三工原則,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在以前的物理辦公時代,這三個要素還比較清晰,可數字技術直接就把邊界給弄模糊了,企業(yè)微信、釘釘、微信群讓工作能24小時不下線,居家辦公讓工作場所沒了界限,到處都能是工作場所。
2025年11月,《關于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由人社部發(fā)布,那要應對這一個挑戰(zhàn)。
新規(guī)明確: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
但同時劃出界限:僅通過微信、電話、郵件等進行臨時性、偶發(fā)性簡單溝通,不算“工作原因”。
從這規(guī)定可看出,立法者在精細平衡。它承認了數字時代工作形態(tài)的變化,將工作原因當作認定核心,而非工作場所,對于在家突發(fā)疾病的情況,若能證明是「按單位要求處理工作、強度跟日常一樣、明顯占用休息時間」,這樣就能算作“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鄭州案件的判決就是這個精神的體現。法院覺得,李某剛為了完成銷售職責,在家的時候還一直在處理工作,他死亡的時間和工作的時間重合得挺厲害的,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判例對于工作崗位的界定也強調職責履行的實質,不只是把用人單位明示要求當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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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加班”背后的制度性冷漠
企業(yè)私自加班這類說法,體現出了更深層次的制度問題,在追求效率最大化的資本邏輯之下,企業(yè)享受著數字化帶來的管理方便,任務能隨時下達,進度能實時監(jiān)測,響應能立刻要求,卻不肯承擔相應的保障責任。好幾個方面體現出這種選擇性適用現象。
企業(yè)運用數字化工具,對員工的工作狀態(tài)進行全過程監(jiān)控,微信聊天記錄、釘釘打卡數據、任務管理系統(tǒng)等等,全都被當作日常管理手段包含進去,可是一旦員工由于長時間使用這些工具出現過勞狀況,企業(yè)卻以沒獲得審批為由,把責任全部推出去。
更值得警覺的是,這種邏輯正在變得成體系化,2026年1月,福建福州鼓樓區(qū)人社部門對一起工傷認定申請做出不給予認定的決定,它的理由就是「勞動者發(fā)病的時候不在辦公場所,而是在自己家里」,雖然法院最后推翻了這個決定,不過從這兒能看出基層執(zhí)法部門的思維慣性。
國家統(tǒng)計局數據顯示,到2021年底的時候,中國靈活就業(yè)的人已經達到2億,占勞動力總量8.9億人的22%,在這個龐大的群體里,好多人正面臨著工作和生活的邊界完全消失的難題。
數字異化與勞動契約的單方面違約
從社會學角度來看,這不光是法律方面的問題,更是勞動關系出現了異化情況,山東大學的學者劉思源說,隱形加班這么泛濫,本質上就是勞動契約單方面違約,勞動法明明白白規(guī)定了每日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這可是構成了勞動者和企業(yè)之間的核心契約條款,可是,企業(yè)利用數字化工具打破了辦公的物理界限,卻沒有同時建立起對應的勞動保障機制。
這種「只享受靈活辦公的便利,不承擔足額補償的責任」的行為,本質上就是企業(yè)把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當隨時隨地辦公變成一種新型職場奴隸制,技術從解放工具變成了束縛人的枷鎖。
程序員高廣輝的經歷挺有代表性的。據他妻子回憶,「他基本上就沒有在晚上十點之前回過家,手機從來都不敢關機」這種全天候在線、隨時回應的狀態(tài),在互聯(lián)網行業(yè)早就變成了一種心照不宣的標配,企業(yè)借助彈性工作制大大壓縮運營成本,既省去了加班費開銷,也不用提供固定辦公的地方,甚至還可以不承認加班事實,而勞動者則獨自承受由此帶來的全部健康代價。
證據困境與維權成本
就算法律慢慢清楚了,勞動者維權的路還是不好走,廈門市湖里區(qū)總工會調解員曾煥生說,“居家辦公申請工傷認定的維權過程常常又長又難,維權成本比普通的工傷認定申請明顯要高。
核心的難題就是證據。工傷認定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來的,勞動者得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工作狀態(tài),可在實際情況里,微信聊天記錄有可能被刪掉,任務指令有可能是口頭傳達的,加班的事實有可能被有系統(tǒng)地掩蓋掉。
人社部有個新規(guī)給出了指引,像企業(yè)微信或者釘釘的聊天記錄、郵件來往、OA系統(tǒng)任務單、視頻會議截圖、直屬領導的證言、客戶溝通記錄之類的。可以用水印相機這類東西第一時間拍照留存固定證據,不過這些要求對于普通勞動者來說還是比較專業(yè)而且繁瑣的,更重要的是心理方面的成本。
在李某剛案件當中,家屬不需要經歷一審、二審、再審的全部司法程序,時間跨度會有三年,對于剛剛失去親人的家庭來說,這不光是經濟上的負擔,還是情感上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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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完善的方向
面對這一系統(tǒng)性困境,需要多維度回應。
1、司法實踐特別需要統(tǒng)一裁判標準,鄭州這起案件的判決有著示范作用,可是,各地法院在審理同類案件的時候,對相關情況的認定還不全都一樣,所以有必要發(fā)布更多有指導意義的案例,進一步弄清楚工作狀態(tài)的判定依據,特別是要明確微信等即時通訊工具在工作場景里的使用范圍還有合理界限。
2、監(jiān)管要提前到來,勞動監(jiān)察部門要加強對企業(yè)加班制度的檢查,特別是對隱形加班的監(jiān)視,數字化工具不能成為逃避法律責任的空子,而應成為監(jiān)管的幫手,工作軟件的記錄本身就可以當作加班的證據。
3、企業(yè)責任要強化,新規(guī)明確了以單位安排居家辦公為前提,這也就意味著企業(yè)不能在享受員工居家工作便利的同時,還拿未經批準來推卸責任,企業(yè)需要建立清晰的加班審批制度和補償機制。
4、社會觀念十分需要改變,奮斗不應該把犧牲健康當作代價,敬業(yè)也不意味著不停地加班,當一個32歲的程序員突然去世,微信群里卻還在討論工作訂單這種集體性的冷淡,非常需要引發(fā)高度警覺。
李某剛和高廣輝的悲劇給我們展示,數字技術雖然改變了工作的形態(tài),但是不能改變勞動權益的底線,在技術快速發(fā)展的時代里,制度的溫情、執(zhí)法的嚴厲、企業(yè)的責任,這些看起來傳統(tǒng)的問題,仍然關系著每一個普通勞動者的尊嚴和安全。
法律的進步挺值得肯定的,但得是每一個加班猝死的案例不用再經歷漫長的訴訟了,企業(yè)也不再把擅自加班當推卸責任的借口了,家真正成為休息的港灣而不是延伸的工位了,那才能說這個社會在技術進步的時候,沒把最基本的人文關懷給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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