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時期,我被醫院評為‘最美逆行者’,如今卻連一份工作都保不住。”
2020年,河南洛陽的盧先生在疫情期間連續出車到凌晨,一天只吃一頓飯,被河南科技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授予“最美逆行者”稱號。彼時,他是這座醫院最被需要的急救車司機之一,日夜穿梭在城市中轉運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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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也沒想到,僅僅四年后,這位為醫院服務了整整13年的老員工,會因為拒絕與第三方公司簽勞務派遣協議,禁止出車,最終連工資都被停發,口頭通知“不用來了”。
院方的解釋聽起來很有“改革”的味道:醫院正在推進人事制度改革,規范臨時工崗位,1000多名臨時工都已轉為勞務派遣,盧先生是最后一批。車隊負責人說:“待遇是比之前提高了的,他們要跟醫院簽合同也不太現實。”
聽起來合理嗎?讓我們從法律角度,逐層剖析。
一、“臨時工”干了13年,法律上還是臨時工嗎?
這是本案最核心的問題,也是很多勞動者最大的認知誤區。
盧先生自2011年起為醫院開急救車,至被迫停崗,已連續工作13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除非本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否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無論醫院當初給他貼了什么標簽——“臨時工”“編外人員”還是“合同工”,只要他連續為醫院提供勞動、接受醫院管理、由醫院發放工資,且工作時間超過十年,他與醫院之間已經依法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
醫院不能單方面以“人事改革”為由,否定這一法律事實。
事實上,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其發布的典型案例中認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從事非“三性”工作后,命令勞動者與指定的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并派遣回本單位,屬于規避法律責任的逆向派遣行為,勞務派遣應當認定為無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成立事實勞動關系。
盧先生的處境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他在醫院工作13年,崗位和工作內容從未改變,醫院要求他轉簽第三方公司,本質上就是要把本應屬于醫院自己的員工“包裝”成派遣工,以切割雇主責任。這種操作,法律上叫做“逆向派遣”,在多地法院已被認定為無效。
二、救護車司機崗位,能用勞務派遣嗎?
即便拋開連續工作13年這一事實,單看崗位性質,醫院的這套操作在法律上同樣站不住腳。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這里的關鍵詞是“只能”——這不是建議性條款,而是強制性規定。
什么算“臨時性”?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什么算“輔助性”?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什么算“替代性”?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期間,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盧先生所從事的救護車駕駛工作,是急救醫療流程的核心環節,直接關乎患者生命安全,顯然不屬于以上任何一種。
更重要的是,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而該醫院自稱“1000多號臨時工都轉第三方勞務派遣了”——若屬實,這一比例顯然遠超過法律紅線。用工單位違反“三性”崗位規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降薪、停崗、口頭辭退,每一個步驟都踩在法律紅線上
除了勞務派遣本身的合規問題,醫院對待盧先生的具體方式,同樣涉嫌嚴重違法。
首先,盧先生因拒簽派遣協議被禁止出車,每天只能打卡后在值班室干坐,月收入從七八千元驟降至2700元左右,獎金全部停發。2026年初,醫院不再發基本工資,口頭通知“不用再來上班”,打卡權限被取消,但始終沒有出具書面辭退通知書。
這一系列行為,在法律上有明確的定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醫院要求盧先生轉簽勞務派遣,本質上屬于單方面變更勞動關系性質,未經協商一致,不具備法律效力。
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關系,不等于“主動放棄工作”,更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停發工資、口頭辭退。醫院的做法——降薪逼迫、停崗冷處理、最終口頭除名——構成了典型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計算。而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盧先生工作13年,若被認定為違法解除,應獲賠26個月工資。
此外,醫院始終未出具書面辭退文書,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解除勞動關系必須書面通知,是勞動者的基本程序權利。
四、榮譽與權益不應脫節:當“最美逆行者”被一句“臨時工”清零
還有一個令人唏噓的對比,值得我們認真反思。
2020年疫情最嚴峻的時期,盧先生和同事們“一天連續出車到凌晨是常態,忙的時候一天只吃一頓飯”。在那個特殊時刻,醫院不吝于授予他“最美逆行者”的榮譽,社會不吝于給予他掌聲和敬意。
然而榮譽的光環褪去后,當醫院面臨“用工規范”的壓力時,他卻成了最先被“甩”出去的那一批。他曾經是醫院的英雄,卻也是醫院最想擺脫的“負擔”——這種巨大的落差,折射出當前部分用人單位對待基層勞動者的態度:需要你的時候,你是“最美逆行者”;不需要你的時候,你就是“臨時工”。
這種態度不僅傷害了勞動者的感情,更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之所以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限制勞務派遣的使用范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正是為了防止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面前陷入完全不對等的地位。越是基層的勞動者,越需要法律的兜底保護。
五、實用建議:如果遇到類似情況,勞動者該怎么辦?
盧先生的遭遇并非個例。近年來,不少用人單位打著“改革”“規范”的旗號,推行“全員轉派”,試圖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雇主責任轉嫁給第三方公司。如果你或你身邊的人遇到類似情況,以下幾條建議值得收藏:
第一,不要輕易簽任何協議。 一旦你主動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法律上就意味著你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后續維權難度將大幅增加。法院在認定勞動關系時,合同是重要證據但不是唯一證據——如果你不同意轉派,一定要保留你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證據(打卡記錄、工資發放記錄、工作安排等)。
第二,收集證據。 包括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考勤記錄、工作安排通知、溝通錄音等。特別是醫院要求轉簽派遣的書面或口頭通知、拒絕后的降薪記錄、停崗通知等,這些是證明違法解除的關鍵證據。
第三,先與單位協商,不成則依法維權。 可以依次通過以下途徑: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本案中勞動監察部門已介入);申請勞動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注意時效。 勞動仲裁申請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被口頭辭退后不要拖延,盡快采取法律行動。
結語:改革不能以違法為代價
我們理解,公立醫院作為事業單位,在編制有限的情況下長期使用大量編外人員,確實面臨用工規范化的現實壓力。很多醫院的編外人員確實存在社保不繳、勞動合同不簽等問題,推進規范用工本應是好事。問題在于,“規范”不等于“甩包袱”,合法合規的改革不能以違法為手段、以犧牲勞動者權益為代價。
如果確實需要調整用工方式,醫院首先應依法確認與盧先生這樣長期服務員工的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如需解除或變更,應與勞動者平等協商,依法支付經濟補償。而不是用邊緣化、口頭辭退的方式逼人走,連一張正式的辭退通知書都不給。
改革的底線,是不讓流汗流血的人再流淚。盧先生的遭遇,不僅是一個人的困境,更是對當前用工制度轉型期的一次警示。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也不應容忍用“改革”之名行“違法”之實的操作。
制度轉型應當溫暖人、保障人,而不是甩掉人、拋棄人。希望勞動監察部門的介入能給盧先生一個公道,也給所有在基層默默奉獻的勞動者一個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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