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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系側重提供勞務的過程本身;承攬關系則以交付特定工作成果為核心;承攬關系中雙方地位平等,承攬人可自主決定工作方式、時間,且需自備工具、具備特定技能;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需服從接受方的指揮管理,工具多由接受方提供;承攬關系中報酬按工作成果一次性結算,勞務關系中報酬按時間或工作量定期結算,接受勞務方承擔主要工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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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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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燕(女,化名)與劉偉(化名)系夫妻,共同經營廢木材回收處理業務。因裝車需要,曾燕通知胡某安排4人提供勞務,雙方約定按30元/噸結算報酬。胡某聯系周某、李某,3人于2024年12月15日一同前往作業。現場由曾燕負責木材點數計數并監督裝車,劉偉操作抓機裝載木材,胡某、周某、李某3人在車上碼放木材,3人均未佩戴安全帽。當日上午11時許,木材裝車完畢后,劉偉前往抓機平臺拿取繩索捆綁木材時,抓機爪子意外掉落,砸中周某頭頸部。事故發生后,周某住院治療5天,產生醫療費5380.44元。經司法鑒定,周某構成十級傷殘,傷后誤工期150天、護理期60天、營養期60天,周某為此支付鑒定費2300元。
周某認為其在提供勞務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應由接受勞務方承擔賠償責任,遂將曾燕、劉偉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48861.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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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周某與曾燕、劉偉之間的法律關系認定。周某與胡某、李某三人同工同酬、地位平等,相互之間無承攬或雇傭關系。曾燕因業務需求通知胡某安排人員,周某參與工作的核心原因是曾燕、劉偉的用工需求。工作過程中,周某需服從曾燕的監督管理和劉偉的工作配合,勞動報酬按工作量結算,雙方存在明顯的支配與服從關系,符合勞務關系的法律特征,故依法認定周某與曾燕、劉偉之間構成勞務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曾燕、劉偉作為接受勞務一方,負有提供安全工作場所、工作條件及履行安全監管的義務,但其未督促作業人員佩戴安全帽,也未確保抓機設備安全運行,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作業過程中需佩戴安全帽卻未佩戴,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綜合雙方過錯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法院確定周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曾燕、劉偉共同承擔60%的賠償責任。經核算,周某各項損失共計148906.49元,法院依法判決曾燕、劉偉賠償周某89343.9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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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分是此類糾紛的核心要點,司法實踐中主要從三方面界定:一是標的不同。勞務關系側重提供勞務的過程本身,如搬運、鐘點工等;承攬關系則以交付特定工作成果為核心,如裝修、定制物品等,本案裝卸木材事務明顯側重勞務過程。二是主體地位不同。承攬關系中雙方地位平等,承攬人可自主決定工作方式、時間,且需自備工具、具備特定技能;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需服從接受方的指揮管理,工具多由接受方提供,無獨立工作權限,本案周某等人需接受曾燕、劉偉的監管配合,符合勞務關系特征。三是報酬與風險承擔不同。承攬關系中報酬按工作成果一次性結算,承攬人自行承擔工作風險;勞務關系中報酬按時間或工作量定期結算,接受勞務方承擔主要工作風險。本案按30元/噸結算報酬的方式,亦符合勞務關系的報酬支付特點。
接受勞務一方應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和設備,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與現場監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提供勞務一方也應增強安全意識,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范,主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避免因自身疏忽引發安全事故。各方均需秉持安全第一的原則,共同防范勞務作業中的風險,維護自身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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