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販賣兒童婦女是一種非常古老的營生了。按《周禮》,先秦時已有合法的奴婢交易市場,東晉時,政府還從奴婢交易中征稅。
其實在宋代之前,中國社會一直存在著“奴婢賤口”制度,奴婢在法律上被劃入賤民,不具備“國民”身份,而是視同主家的私有財產(chǎn),可以牽到市場上買賣,如《唐律》便明文規(guī)定:“奴婢賤人,律比畜產(chǎn)”“奴婢既同資財,即合由主處分”。販賣奴婢是合法的,跟你牽頭牛到市場上販賣沒有什么區(qū)別。
此外,歷代都有不合法的人口交易,叫做“略賣人口”,包括略賣良民、將別人家的奴婢拐了販賣(相當于侵犯別人的財產(chǎn)權(quán))。
這種人口買賣是法律不允許的。
1
奴婢賤口交易在宋代已不合法
入宋之后,奴婢賤口制度開始瓦解,宋代“奴婢”的涵義已不同于之前的“奴婢賤口”,不再是主家的私產(chǎn),而是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自由民。奴婢與主家的關(guān)系也不是人身依附關(guān)系,而是經(jīng)濟意義上的雇傭關(guān)系,法律將這些奴婢稱為“女使”、“人力”。雇傭奴婢必須訂立契約,寫明雇傭的期限、工錢,到期之后,主仆關(guān)系即解除。為了防止出現(xiàn)終身為奴的情況,宋朝法律還規(guī)定了雇傭奴婢的最長年限:“在法,雇人為婢,限止十年。”也就是說,從前那種合法的奴婢賤口買賣,在宋代已經(jīng)不合法了。
當然,奴婢賤口制度在宋朝的瓦解有一個過程,大致而言,北宋時尚有良賤制度的殘余,所以還有零零星星的合法的奴婢賤口交易;到了南宋時期,良賤制度就基本上消亡了,不再有合法的奴婢賤口交易了。可惜這個“去奴婢化”的進程在宋亡之后又中斷了,元明清時期均出現(xiàn)了奴婢賤口制的回流。
需要注意的是,宋人在語言習慣上還保留著“奴婢”的說法,也經(jīng)常將“雇傭”與“買賣”混用。《宋刑統(tǒng)》由于照抄唐律的緣故,也存留大量的“奴婢”字眼,容易讓不明就里的讀者誤以為宋代還有奴婢賤口制度。其實,南宋人已經(jīng)說明白了:“《刑統(tǒng)》皆漢唐舊文,法家之五經(jīng)也。國初,嘗修之,頗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時指揮,如‘奴婢不得與齊民伍’,有‘奴婢賤人,類同畜產(chǎn)’之語,……不可為訓,皆當刪去。”
2
宋朝法律對買賣人口的嚴懲
盡管奴婢賤口交易已在法律上宣告不合法,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宋朝就沒有販賣人口現(xiàn)象。實際上,宋代的略賣人口犯罪是相當猖獗的。
宋朝法律對這種販賣人口的行為是嚴懲不貸的,宋人自謂:“略人之法,最為嚴重。”按《宋刑統(tǒng)》,“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因而殺傷人者,同強盜法;和誘者,各減一等。”
宋政府將販賣人口的行為區(qū)分為“略賣”與“和誘”,略賣相當于拐賣,和誘相當于拐誘。和誘的罪行比略賣減一等。但對十歲以下的兒童,即使是和誘,也按略賣人口罪處置。
根據(jù)這條立法,我們可以確知,宋朝政府如果抓到一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將按被拐兒童的遭遇給予不同的懲罰:凡略賣兒童為他人奴婢的,判絞刑;略賣為莊園童工的,流放三千里;略賣為他人子孫的,判徒刑三年;對被略賣人的身體造成傷害的,按強盜法處置,宋代的強盜法很嚴厲,為首者一般就是死刑了。
按宋朝立法,如果你明知這孩子是被拐賣的,卻掏錢買下來,那么你也要負刑事責任:“諸知略、和誘、和同相賣,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而買之,各減賣者罪一等;展轉(zhuǎn)知情而買,各與初買者同;雖買時不知,買后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論。”買家的罪責比人販子減一等。對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中介,法律也會給予嚴懲:“其知情引領(lǐng)牙保,若藏匿被略誘者,依藏匿犯人法。”
3
政府出錢贖回被賣兒童
除了不合法的略賣、和誘人口犯罪之外,宋朝社會還存在一種無奈卻合法的販賣人口行為:貧困家庭由于無力撫養(yǎng)未成年人口,只好將自己的孩子賣掉。盡管不是犯罪,卻無疑是骨肉相離的人間悲劇。宋政府對此的應對舉措是——動用公帑替那些貧困家庭贖回孩子。“贖買”的干預方式,也意味著宋政府默認這種人口交易為合法,只是非常不人道。
讓我們來看幾個事例:《宋史·太宗本紀》載,淳化二年(991)七月,太宗“詔陜西緣邊諸州饑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贖之”。這件事在范仲淹的文章中也有記錄:“臣聞淳化中,太宗皇帝以邊戶饑荒,多賣人口入蕃,頗憫惻之。特遣使以物貨收贖,各還父母。”大中祥符三年(1010),宋真宗亦下詔:“前歲陜西民饑,有鬻子者,官為購贖還其家。”
由于許多被父母賣出去的兒童都被政府贖回,導致不少人家均不愿意再掏錢收養(yǎng)孩子,因為收養(yǎng)后被政府發(fā)現(xiàn),又會被贖回去,盡管經(jīng)濟上或無損失,卻白白浪費了工夫。明道元年(1032),便有臣僚向仁宗皇帝提議,應默許民間的人口交易:“比詔淮南民饑,有以男女雇人者,官為贖還之。今民間不敢雇傭人,而貧者或無自存,望聽其便。”這里的“以男女雇人”,實際上就是將家中的孩子賣給有錢人家當奴婢,否則政府也沒必要代為贖回。
宋仁宗盡管批準了這位臣僚的建議,但宋政府為貧者贖回被鬻子女的政策并未停止。慶歷八年(1048),河北瀛、莫、恩、冀等州歲饑,民多鬻子,宋仁宗“賜瀛、莫、恩、冀緡錢二萬,贖還饑民鬻子”。南宋隆興元年(1163),宋孝宗也有詔曰:“中都、平州及饑荒地并經(jīng)契丹剽掠,有質(zhì)賣妻子者,官為收贖。”
◎本文原載于《各界》,文章版權(quán)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quán),請聯(lián)系刪除;圖片由豆包AI生成。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