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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河北某建筑公司訴稱,2020年1月20日,其與被告石家莊市欒城區某局簽訂家屬樓建設工程協議,合同總價款為270萬元,最后審核總價款為260萬元。工程竣工后,被告僅給付154萬元,至今尚欠106萬元。由于,被告的拖欠行為給原告公司運營造成極大困難。故此,特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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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2026年1月22日,石家莊市欒城區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河北某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向法庭,首先提交了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基本存款賬戶信息,以證明原告主體適格。二是被告石家莊市欒城區某局信息查詢截圖,以證明被告主體適格。三是中標通知書一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五頁,以證明原告與被告簽訂施工合同。四是基建施工結算審核驗證定案表,證明原告施工的工程業經被告方驗收合格,工程款為270萬元,但經原、被告和監理單位三方最終核定總價款為260萬元。五是中國農業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證明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54萬元,現尚欠原告106萬元。六是稅票,證明原告已向被告開具了154萬元發票。
總之,以上證據可證明被告石家莊市欒城區某局尚欠原告工程款106萬元。故此,根據《民法典》第509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應當支付原告工程款106萬元。
被告石家莊市欒城區某局未派員出席法庭。
【判決】
2026年4月17日,石家莊市欒城區人民法院經依法公開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原告提交的基建施工結算審核驗證定案表顯示案涉工程審定金額為260萬元,原被告均在結算審核驗證定案表加蓋公章確認,本院對案涉工程結算金額260萬元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轉賬記錄證明被告欒城區住建局已經支付工程款154萬元,剩余106萬元未付。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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