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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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王某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某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駛,受林某停放的小型轎車影響,與對向駛來的李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刮撞,造成王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同等責任,林某、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經查實,林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A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李某車輛交強險已脫保,無任何保險。事故發生后,經法院委托鑒定,王某構成十級傷殘,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萬余元。
訴訟中,受害人王某主張,其損失未超出A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賠償限額,應由A保險公司全額賠付。A保險公司則主張應與李某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多車事故中,部分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已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全額賠付受害人的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原告王某的損失未超出A保險公司的交強險賠償限額,應由A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全額賠付其損失。A保險公司可另案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李某進行追償。
法官說法
交強險是我國法定的強制性機動車責任保險,其核心立法目的在于通過社會共濟機制,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基礎的損害填補,具有鮮明的公益屬性與社會保障功能,而非單純的商業保險合同責任。
在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情形下,若部分車輛未依法投保交強險,機械地按照各侵權人的責任比例分配賠償責任,極易導致受害人因未投保方缺乏賠付能力、推諉責任等陷入索賠困境,這與交強險“托底保障”的立法初衷相悖,也不利于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三款專門賦予受害人一項程序性權利:請求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全額賠償。該規則本質上是通過“先行賠付”機制,優先保障受害人的生存權與財產權,確保其在交強險限額內能夠快速、足額獲得填補,避免因責任主體復雜、未投保方推諉導致糾紛久拖不決,有效降低受害人的維權成本與風險。
同時,該條款亦明確賦予保險公司事后追償權:保險公司在先行全額賠付后,有權就超出其應承擔份額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侵權人追償。這一“事后追償”機制,既未額外加重保險公司的合同責任,又通過司法手段倒逼未履行法定義務的投保義務人承擔最終賠償責任,對未投保交強險的違法行為形成有效懲戒,維護了交強險制度的強制性與嚴肅性。
法官提醒
交強險是法律強制投保的機動車責任保險,其核心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及時、基本的損害賠償,而非單純分散投保人的賠償風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投保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投保。一旦脫保上路,除面臨扣留車輛、處以保險費兩倍罰款等行政處罰外,若發生事故,即使受害人先從其他已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獲得全額賠償,未投保方仍需面臨保險公司的追償,最終不僅無法規避賠償責任,還需額外承擔追償引發的訴訟費用。
對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法律明確保護其賠償權益。多車事故中部分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的,受害人有權請求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全額先行賠付,無需因其他車輛未投保而按比例等待或自行承擔損失。事故發生后,受害人應及時報警、就醫,妥善保管事故認定書、醫療票據等證據,依法向已投保車輛主張權利。
對于已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履行賠付義務,不得以責任比例為由拖延或拒絕全額理賠,否則可能因不當拒賠承擔額外訴訟成本。同時,保險公司先行全額賠付后,有權向未投保方行使追償權,實現受害人權益保護與違法責任追究的有機統一。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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