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濰坊市市場監管局深入開展肉及肉制品、網絡餐飲和保健類食品等食品安全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違法案件。現將第二期食品安全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昌邑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生產廠生產經營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6年2月5日,昌邑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某食品生產廠生產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26年3月1日,涉嫌生產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熟肉制品,執法人員立即在現場對涉事食品進行扣押。當事人涉事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相關規定,昌邑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青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青州某網絡餐飲商家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及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青州市市場監管局在2025年10月29日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發現,某網絡餐飲商家采購使用的“鮮面條”脫氫乙酸及其鈉鹽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同時未依法查驗該產品供貨商的許可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憑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青州市市場監管局于2026年1月2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壽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公司經營摻雜摻假的蛋糕案
壽光市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抽檢工作中發現,某公司網店經營的“玫瑰蛋糕G款(10寸動物淡奶油1200g)”產品,經檢測反式脂肪酸、飽和脂肪酸、膽固醇等指標實測值與動物奶油特性不符,判定其實際使用的并非產品標注所稱的動物奶油,涉嫌經營摻雜摻假蛋糕的行為,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壽光市市場監管局于2026年1月30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行發布食品廣告使用數據未表明出處案
2026年3月5日,高密市市場監管局收到濰坊市廣告監測平臺推送的違法線索,稱高密市某商行在淘寶平臺店鋪中發布膠囊產品廣告,廣告內容含有“1粒vorse姜黃素≈520mg姜黃素≈10400mg姜黃粉”等數據。經查,該膠囊為食品,廣告中使用的數據內容未表明出處。當事人發布食品廣告使用數據未表明出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高密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于2026年3月25日對其立案查處。
案例五:壽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個體戶對食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案
2026年3月6日,壽光市市場監管局接投訴舉報,稱某個體戶在抖音銷售的猴頭菇山藥粉網頁圖片及詳情頁上標注“養脾養胃組合”、“脾胃八珍”等字樣進行宣傳。經查,猴頭菇山藥粉的主要配料為薏米仁、白扁豆、懷山藥、蓮子、茯苓、芡實、猴頭菇、陳皮,屬于普通食品,當事人在宣傳中使用“養脾養胃組合”、“脾胃八珍”字樣,該宣傳內容與商品實際屬性不符。當事人對食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壽光市市場監管局于2026年3月9日立案調查,并于2026年4月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望廣大食品、保健類食品生產經營者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主體責任,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安全健康的飲食。
來源:濰坊市場監管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