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男子李某回鄉參加鄰居父親的葬禮,期間與趙某等8人共坐一桌,并飲酒。當晚李某身體不適被送醫,后在第二天凌晨搶救無效死亡。后李某家人將當時與李某同桌飲酒的另外8人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3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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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據圖蟲創意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一審法院陜西省麟游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與被告8人同桌飲酒量不大,被告方未有惡意勸酒的行為,且李某自身患有嚴重疾病仍自愿參與飲酒,對自身行為風險應具有相應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對相應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一審法院駁回了李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為:去年10月8日,李某回鄉參加鄰居姚某父親的葬禮,吊唁結束后,姚某安排參加葬禮人員在其家中吃飯,李某與另外8人同桌,期間有飲酒行為,大概下午兩點左右宴席結束,席間無勸酒、灌酒等行為,宴席結束后該桌包括李某在內的9人各自回家。當晚10點左右,李某感到不舒服,后被送至醫院搶救,李某于10月9日凌晨3點多經搶救無效死亡。
李某經當地某醫院急診留觀病歷最后診斷為“1、心跳呼吸驟停。2、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冠狀動脈支架置入術后。3、急性酒精中毒?”,后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李某死亡原因為“1.呼吸心跳驟停,2.心肌梗死支架植入術后”。
李某家屬認為,事發后,各被告均承認一起喝了酒,但是否認有勸酒等行為,8人一致認為李某沒有喝多少,按各被告描述喝酒不足一兩,但是根據醫院的病歷可見,受害人李某存在急性酒精中毒,而生活常識可知呼吸心跳驟停與飲酒存在因果關系。李某家屬認為,受害人因飲酒過量導致死亡,本身存在重大過錯,原告自愿承擔主要責任,承擔百分之七十責任。但是各被告在席間利用親情、熟人關系等情況進行勸酒也存在過錯,應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責任,原告認為各被告應當共同連帶承擔百分之三十責任。遂向8被告索賠各項損失308115.9元。
8名被告辯稱,吃飯期間沒有勸酒、灌酒或語言刺激其喝酒的行為,且8被告不知李某有心臟支架手術的事實,酒席結束后,8人再未與李某共處一起,沒有法定部門的鑒定結果表示李某系急性酒精中毒離世,故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雖有原告家屬李某與8被告共同飲酒的行為,但不足以認定被告方存在過錯和侵權行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李某與被告方同桌飲酒量不大,被告方未有惡意勸酒的行為。宴席結束后,李某未有醉態,自行步行離開,前往朋友家中。宴席結束七八個小時后,李某病發身亡,李某死因并未確定為酒精中毒。李某家屬亦未提供證據證實被告方知道李某患病治療的情況。
綜上可以認定,被告方不存在侵權行為。同時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其自身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且在一年前在上級醫院行冠狀動脈支架置入手術,自身患有嚴重疾病仍自愿參與飲酒,對自身行為風險應具有相應的認知和判斷能力,對相應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綜上,8被告對李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原告要求8被告承擔賠償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陜西省麟游縣人民法院駁回了李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余沁媛
編輯 包程立
審核 王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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