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幫被騙得傾家蕩產的敗家婆娘打官司,遭遇了一系列做夢都想不到的事情。我的敗家婆娘王XX瞞著我和三亞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被騙得傾家蕩產,其中有38.5萬元轉到路益公司后,被實際控制該公司的于XX從柜員機以現金方式支取。我讓王XX報案,公安機關對于XX進行傳喚詢問后,讓她自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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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不承認取款核實筆錄時陳長奮改成“記不清楚”
一審(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開庭,于XX不敢出庭,由陳長奮陳瑩全權代理。陳長奮開始否認支取現金,稱于XX“不知案涉資金去向”。甚至為了幫于XX賴掉從柜員機取走現金,陳大律師故意虛假陳述說取款期間路益公司銀行卡由王XX持有。為什么說陳大律師是故意撒謊呢。因為他過去代理過于XX的訴訟,明知于XX提供的關鍵信息不實,還在法庭上幫忙虛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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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庭后不得不承認取款謊稱用于合伙卻沒法提供任何證據
不過,陳大律師以為死無對證的謊言卻被我找出破綻來,我指出案涉取款發生期間有于XX持卡到外省取款的記錄,證明當時卡在他身上。陳大律師沒法回應質疑,核實筆錄時把于XX否認取款改成“于XX說記不清楚”。庭后,于XX提供《庭后核實問題的答復》,不得不承認提取現金,但主張用于合伙事務,卻未能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我則提供證據進行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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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庭審露餡于XX圓謊的一審判決書
這個官司打得非常離奇,王XX一審(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二審(2025)瓊02民終2463號案號案都輸。在于XX已經不得不庭后承認提取現金只是謊稱用于合伙得情況下,一審認定得核心事實竟然是“于XX不承認提取現金”,“王XX沒有證據證明于XX提取現金。”二審承認于XX提取現金,卻在于XX沒提供任何證據的情況下,說“于XX從企業賬戶提取現金的行為具有執行合伙業務的表象。”“王XX未能舉證證明于XX所取款項并未用于合伙事務,而是被于XX個人非法占有或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且不說這官司打得怎樣,于XX和陳大律師在法庭上故意撒謊,那是千真萬確、沒法耍賴的,我因此舉報他們,尤其是重點舉報有違律師操守的陳大律師。這事情在網上披露,大部分網友支持我,但是也有一些人反對我甚至因此對我謾罵。另外震驚的是謾罵我的人中不但自稱懂法,還有些被認證為律師。他們的觀點出奇一致:對方律師為他的當事人服務而不是為我服務的,有問題只能找對方的當事人算賬不能怪他的律師。
律師為當事人服務不假,但是并不等于對方律師有在法庭上故意撒謊不受處罰的特權啊。就算狗仗人勢咬了人,狗也沒有免打的特權。律師如果為了當事人知法犯法,故意撒謊,應該罪加一等才對,怎么反而能免責呢?
我找出《律師法》、《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條文,和一個又一個謾罵我的“懂法人事”爭論。把前面的“懂法人事”問住了,后面的又來和我吵鬧了。
我忽然明白,我列出那些法律法律,這些“懂法人事”其實比我還懂,但是屁股決定腦袋,他們還是會變法子繼續和我吵得。他們當然知道陳大律師在法庭上故意撒謊是違法,但是類似這樣違法的事情他們也做過今后還會繼續做的。因此,他們見到我現在對陳大律師窮追猛打,難免兔死狐悲,物傷其類。陳大律師故意撒謊遭打,自己“仗義”相救。這樣,也許下次自己故意撒謊遭打,也有他人“仗義”相救呢?
不過,這些“懂法人事”雖然氣勢洶洶,我找出相關的法律條文,證明律師沒有在法庭上故意撒謊的特權,他們就啞口無言。可見,司法解釋權一定要牢牢掌握在無產階級手里,否則后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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