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正部級畢井泉,受賄數額特別巨大)
4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十四屆全國政協原常委、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畢井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畢井泉作出逮捕決定,并指定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畢井泉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畢井泉利用擔任國務院副秘書長,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書記、局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正部長級干部,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十四屆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常務副理事長、理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畢井泉 資料圖
畢井泉出生于1955年9月,黑龍江省慶安縣人,曾任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2018年引咎辭職,2020年起任職全國政協。他于2025年5月被查,12月被開除黨籍、公職。
通報顯示,其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規借用私營企業主車輛,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以及旅游、打高爾夫球等活動安排;
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職工錄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
廉潔底線失守,由他人支付應當由其個人支付的費用,違規為親屬謀取利益;
家風不正,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
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工錄用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延伸閱讀——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