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權是維系婚姻關系,維持親情紐帶的重要組成部分。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按說生育權是我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任何人,任何組織都不能剝奪我們的生育權。
可是,江蘇南通市兒童福利院卻將一個13歲,一個14歲剛來月經的兩位嚴重智障兒童,送到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做了子宮次全切除手術。
福利院表示這樣做兩全其美,一是免除痛經給她們帶來的痛苦,二是避免她們不經意間懷孕。
事件發生后,引發人們激烈爭論:
有人認為兩位女孩都屬于重度智障,她們無法婚育,對他們進行手術,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未嘗不可,對福利院和醫院的做法表示理解。
也有人認為,福利院和醫院的這種做法缺乏基本的倫理道德,把智障孩子不當人,違背了《殘疾人保護法》。
那么,重度精神病患者有沒有生育孩子的權利?福利院和醫院是否可以擅自摘除這兩位少女的子宮呢?
我們一起看看:2005年發生在江蘇南通的這起真實案例。
【一】
當年,南通市兒童福利院收留了兩名棄嬰,這兩名棄嬰都是女孩,福利院給她們取名為蘭蘭和琳琳。
兩個女孩都是重癥的精神發育遲滯,嚴重癡呆,智力只相當于2歲孩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吃喝拉撒睡全由福利院的護理人員伺候。
2003年,12歲的蘭蘭來了月經,2005年,13歲的琳琳來了月經。
智障少女經期護理是福利院管理的難題之一,兩個嚴重癡呆女孩的月事增加了護工的勞動量。
護工每次幫她們清理月經時都牢騷不斷,滿腹怨言,向副院長陳某燕多次反映此事。
副院長陳某燕有痛經的經歷,痛經時如同從小腹向上發出一道樹形的閃電,帶著巨大的痛處擰巴著子宮,那是一種無助的感覺。
思來想去,陳某燕想出一個好辦法,那就是把兩個女孩的子宮切除。
這樣做既可以解除兩個女孩的痛經,還可以預防兩個女孩懷孕,關鍵是從此杜絕了護工為她們清理月經的麻煩,這樣可以一勞永逸。
于是,副院長陳某燕向院長廖某榮匯報此事,并說出了自己的建議。
院長廖某榮覺得此事可行,表示同意,并指示副院長陳某燕負責實施。
陳某燕做事雷厲風行,立馬聯系自己的閨蜜蘇某華。
蘇某華是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婦產科醫生,閨蜜有事相求,她自然不能袖手旁觀。
為閨蜜兩肋插刀,蘇某華找了醫院的業務骨干,婦產科副主任醫師,做過近萬次手術,全子宮切除只需要25分鐘的“快刀手”王某毅。
兒童福利院領導向醫生蘇某華和王某毅介紹:福利院這兩名智障女孩最近來了初潮,收拾起來非常麻煩,將來性成熟之后會更加麻煩,反正她們也不能生育,現在切除她們的子宮,省了許多麻煩。
事情敲定,由王某毅給13歲的琳琳和14歲的蘭蘭兩位智障女孩做子宮次全切除手術,一切法律責任由兒童福利院承擔。
2005年4月14日,福利院副院長陳某燕帶領蘭蘭和琳琳來到醫院,她以監護人的名義在協議和手術告知書上簽了字。
王某毅按照手術標準,一切準備妥當之后,在蘇某華的幫助下,對蘭蘭和琳琳實施子宮次全切除手術。
手術成功,一切都很順利。
謹慎起見,王某毅和蘇某華兩位醫生向上級匯報了此次手術,廖某榮和陳某燕兩位正副院長也向民政局匯報了此事。
4人本以為辦了一件好事,沒想到事隔14天,也就是2005年4月28日,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辦公廳向江蘇省殘疾人聯合會發出一份《關于請高度關注南通市福利院弱智女童被傷害案的函》。
函中寫道:“這是一起嚴重傷害殘疾人的惡性事件,請江蘇省殘聯并協調南通市殘聯予以高度重視,從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出發,積極配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事件善后處理,依法追究、懲處事件相關責任人,維護受害女童合法權益。”
【二】
南京鼓樓醫院專家組對蘭蘭和琳琳進行了醫學鑒定,鑒定報告寫道:“南通市兒童福利院切除兩名智障少女子宮符合醫療常規,兩名智障少女的情況符合手術適應癥,切除子宮是一個醫療過程。”
從鑒定報告中可以看出:手術未對兩名智障少女造成傷害。
那么福利院及醫生的做法是否構成犯罪呢?
【1】南京鼓樓醫院和江蘇省人民醫院醫學專家認為:
兩名少女重度智障,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無法進行語言交流,常識和判斷能力極差,甚至沒有性別意識。
這種情況下,生育能力對她們而言沒有實際意義,月經來時一片狼藉,這對她們的尊嚴和健康傷害是巨大的。
專家組的態度有利于福利院和涉事醫生。
【2】福利院兩位院長認為:
來月經會出現痛經,摘除子宮是為了免除兩女孩痛經的痛苦,并且還可以防止她們意外懷孕,這是幫助行為。不是傷害行為。
子宮次全切除手術,只是對兩女孩子宮部分切除,其卵巢、子宮頸都還保留,她們女性的基本特征并沒有喪失。
兩女孩嚴重癡呆,按《婚姻法》規定,長大后不能結婚,也就沒有生育的權利,摘除她們的子宮并沒有侵害她們的權利。
另外,為了福利院的工作,對兩名智障女孩做出子宮切除的決定,屬于職務行為,不屬于個人行為。
【3】醫院兩名涉事醫生認為:
他們按照福利院的要求,對兩位女孩解除痛經病痛,是醫療行為,摘除子宮是福利院要求并簽了協議的,即使說摘除子宮是錯誤的,這屬于醫療事故,不屬于犯罪。
【4】中國社會科學院應用倫理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王延光認為:
智障人士生出的孩子不一定就是智障,兩個女孩雖然是智障,將來還是有生育權的。
至于痛經,并不是所有人來月經都痛經,并且痛經不是不可以治的。
福利院這樣做是為了減少自己的麻煩,是不人道的,切除子宮,最大受益者并不是這兩個女孩,而是福利院。
【5】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宗玉認為:
福利院雖然是兩位智障少女的監護人,但他們沒有權利決定是否摘除子宮及其他器官。
監護人要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做違反被監護人權益的事情,更不能傷害被監護人的身體。
如果此案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會對不具備獨立民事能力的人不利。
摘除子宮都不擔責,說不定還會出現切除除腎、肺等人體其他器官的事情。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我們看法院怎么判?
【三】
生育權是任何公民,不論男子還是女子,不論是已婚還是未婚,不論是成年還是未成年人,都平等享有的一項人格權。
只要不是先天性,有遺傳性質的精神病患者,都享有生育權。
患有先天性遺傳精神病的患者,只要符合優生優育的原則,通過醫院檢查可以杜絕的,也可以享受生育權。
綜上所述,福利院和醫生在沒弄清兩名女孩是不是遺傳精神病患者,是沒有權利剝奪兩位智障女孩生育權的。
起訴書寫道:
孤殘兒童也是人性化的個體,不僅具有生存權,還應具有發展權,因此要讓他們能身心健康地融入社會。
南通市兒童福利院因擔心護理麻煩而切除智障少女子宮,是剝奪少年兒童享有健康權,發展權的身心傷害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廖某榮、陳某燕、王某毅、蘇某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34條第二款、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并且是共同犯罪,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
南通市兒童福利院正副院長,為了圖省事,降低工作難度,擅自做主,聯系醫院摘除女孩子宮,其行為不屬職務行為,法律后果應由個人承擔。
南通大學附屬醫院兩位醫生,明知兩個女孩沒有手術必要的情況下,摘除她們的正常器官,顯然構成故意傷害罪。
即使兩位少女真的有痛經經歷,在沒有使用各種治療方法前,按醫療規程,不能隨意切除子宮,這不符合醫療手段和規程。
防止兩少女意外懷孕,這是假想,并不能作為切除兩位少女子宮的理由。
子宮是女性身體的重要組成部分,兩少女子宮被切除,使他們身體組織的完整性被破壞,身體健康權受到侵害。
因此,4個被告人的行為存在社會危害性,符合故意傷害罪。
南通市崇川區法院一審宣判:
陳某燕、廖某榮、王某毅、蘇某華幾人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權,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判處陳某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判處其余三名被告人管制六個月。
結尾
精神病患者不宜生育,但不宜生育并不等于可以隨意摘除子宮。
身體發膚,神圣不可侵犯。
殘疾人本就不幸,我們不能還往他們不幸的傷口上撒鹽。
關愛是從心做起,你我共同努力,為殘疾人朋友奉獻我們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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