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們律師團隊和看見音樂法務部通力合作,代表歡唱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維權湖南廣播電視臺及芒果TV網(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成功。
法院認定兩被告構成共同著作權侵權,本案代理律師為本團隊高級合伙人駱彥劼律師和汪佳炎律師。
一、案情簡介
原告看見音樂經涉案歌曲《短發少女》作者及錄音制作者的授權,享有涉案歌曲的全部著作權及鄰接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
被告湖南廣電未經許可,擅自在涉案節目《舞蹈風暴》中使用涉案歌曲,并授權芒果TV網在其所運營的手機移動端、電腦端等平臺播放。原告認為,兩被告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歌曲享有的著作權和錄音制品制作者權,應共同承擔責任。
經審理,法院最終認定兩被告未經許可,通過芒果TV網等平臺提供含有涉案音樂作品和錄音制品的《舞蹈風暴》節目,使得公眾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可以獲得涉案音樂作品和錄音制品,侵害了原告就涉案音樂作品和錄音制品分別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5萬元。(判決書全文見文后)
二、法院判決
本案中,就兩被告是否構成侵權,法院主要論證了以下幾點:
首先,著作權法中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法定許可限制的是“廣播行為”,而不包括“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因此本案中湖南廣電將涉案節目內容錄制后再授權第三人以信息網絡傳播方式向公眾提供的行為無法落入“法定許可”的情形。
其次,兩被告與音著協所簽署的一攬子合作協議的授權范圍中并不包括音樂作品及錄音制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何況涉案歌曲作者及錄音制作者或原告并未加入音著協,因此湖南廣電不享有基于合同授權將涉案音樂作品、錄音制品作為節目的背景音樂予以攝制并基于此對外授權播放的權利。
另外,基于兩被告之間的緊密合作關系、與音著協合作協議的授權范圍、從涉案節目播放中獲取的經濟利益、經律師函通知后仍未完全刪除的侵權片段等因素,芒果TV網未能盡到對其經授權播放的視頻內容應有的審核、注意義務,對于侵權行為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三、律師評析
本案的審理范圍是芒果TV網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法院首先明確了對于未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作品,集體管理組織無權代為授權。同時,廣播組織的“法定許可”范疇,也不包含“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故本案兩被告構成了著作權侵權。
而如就本案進行進一步探討,將未經授權的“音樂作品”作為綜藝節目配樂,制作成“綜藝節目”這一“視聽作品”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事實上,在上述“法院判決”部分的第二點中,法院已經提及湖南廣電不享有將涉案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予以攝制的權利,但并未進一步明確。
在湖南廣電與李志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湖南省高院雖然并未明確指出侵犯的權利類型,但亦持類似觀點:“湖南廣電未經李志許可,將李志的作品作為素材在自制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使用,侵害了李志包括署名權在內的著作權。”i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攝制權是“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且其所控制的并不僅僅是簡單的復制行為,而是在原作品的基礎上創作出新作品的演繹行為。雖然攝制權主要適用于將小說等文字作品拍攝成電視劇、電影等視聽作品的情形,但是根據立法者的釋義,“未經許可將一部樂曲作為電影的音樂、未經許可將美術或攝影作品攝入電影、電視等也構成侵犯攝制權”。ii
本案中,涉案節目《舞蹈風暴》構成視聽作品,湖南廣電在制作該節目的過程中將涉案音樂作品作為舞蹈演員表演的背景音樂使用,且就各個舞蹈節目分別制作了單獨的豎屏直拍版,而舞蹈演員的編排與表演賦予了涉案音樂作品以新的內涵,這一行為構成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侵犯了涉案音樂作品的攝制權。因此,我們認為:將未經授權的“音樂作品”作為綜藝節目配樂,制作成“綜藝節目”這一“視聽作品”的行為是侵犯音樂作品權利人攝制權的,本案只處理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問題,對于湖南廣播電視臺的攝制和播放行為,本案原告可進一步進行維權。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高天怡,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電話:8621-52134900,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附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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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https://aiqicha.baidu.com/nwenshu?wenshuId=c607196b8846483c8f96af6f4435ef0f9e9bb4a7
[ii]https://mp.weixin.qq.com/s/Ajle4EsPZ7FNwur6qB6o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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