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問題:
實際施工人尤其是掛靠人,與被掛靠人簽署工程款債權轉讓協議,被掛靠人將工程款債權轉讓于掛靠人,而后被掛靠人將債權轉讓事實通知債務人即發包人,掛靠人基于債權受讓人身份起訴,此時,掛靠人是否為適格原告?人民法院是否審查掛靠人實際施工的事實?所轉讓的工程款債權是否應當經過工程結算、工程款數額確定?涉案糾紛案由是債權轉讓糾紛,還是施工合同糾紛?如果原告不能做出選擇,面臨什么后果?經過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檢索生效判決,將裁判結果分為兩類,其中的裁判規則值得反思。
第一類:原告以債權受讓人身份起訴,主體適格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13號裁定
裁判規則:本院認為,即使林峰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林峰系通過受讓恒源達公司對首爾大酒店的債權,成為首爾大酒店的債權人,并書面通知首爾大酒店,首爾大酒店作為債務人對此并未提出異議。恒源達公司與林峰履行了債權讓與的通知義務,自通知到達首爾大酒店時,債權的轉讓行為生效。林峰作為債權人,有權根據相關約定向首爾大酒店主張支付案涉工程款。故,原審認定林峰依據債權轉讓協議取得工程款債權,首爾大酒店應向林峰履行債務,并無不當。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80號判決
裁判規則:(一)趙國強在本案中的身份如何確定的問題。2017年9月13日,廣匯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趙國強簽訂《關于西城天街一期建設項目工程款債權轉讓協議》。2017年9月16日,廣匯公司、趙國強向三榆公司、新百公司出具《西城天街一期建設項目工程款債權轉讓通知書》,并于2017年9月18日將該通知書郵寄至三榆公司、新百公司。趙國強受讓廣匯公司的債權后,遂提起本案訴訟。由此可見,趙國強在本案中,其是以廣匯公司債權受讓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三榆公司、新百公司在庭審中對趙國強的債權受讓人身份亦不持異議,故趙國強在本案中主體適格。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730號裁定
裁判規則:本案中,案涉項目由蘭石建設公司發包給天鵬公司,天鵬公司又轉包給弘立公司,最終由蘇勝以弘立公司名義實際施工完成。根據前述規定,弘立公司作為施工人,有權以轉包人天鵬公司為被告追索工程款。因弘立公司與蘇勝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協議》,將弘立公司對天鵬公司享有的案涉項目債權全部轉讓蘇勝,并已通知債務人天鵬公司,故蘇勝作為案涉債權的受讓人,依法有權向天鵬公司追索案涉工程款,具備追索工程款主體資格。天鵬公司該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號: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甘民終415號裁定
裁判規則:弘立公司與蘇勝簽訂《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時,工程已交付,此項債權已經形成,簽訂轉讓協議后,弘立公司也向天鵬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現行法律法規并不禁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債權轉讓,也未規定未經結算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債權債務不能轉讓。弘立公司與蘇勝簽訂的《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書》并不存在無效的情形。故蘇勝因債權轉讓成為新的債權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
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蘇民終字第00439號裁定
裁判規則:從李章明提交的相關證據看,巨一公司與廣通公司就案涉工程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廣通公司作為承包方在完成施工義務后,依法對發包方巨一公司享有工程款債權。對于轉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工程款債權,現有法律并無禁止性規定,廣通公司轉讓工程款債權給李章明履行了通知義務,巨一公司在收到通知時該債權轉讓行為即產生法律效力。可見,李章明具備本案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其訴訟請求能否成立應當進行實體審理。
案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終1250號判決
裁判規則:康合社提供的新拓公司與共青城公司簽訂的涉案工程的施工合同、工程款債權轉讓協議等證據,以及部分涉案工程實際投入使用等情況,能證明共青城公司承包建設涉案工程后,將相應債權轉讓給康合社的事實,且新拓公司對其涉案工程由共青城公司之外第三方主體建設施工的主張,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康合社向新拓公司主張涉案工程項下的債權,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案號: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3206號判決
裁判規則:不具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該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掛靠人怠于主張工程款債權的,掛靠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義起訴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故王洪軍有權以自己名義起訴請求支付工程款,宏懷公司對此抗辯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另,基于《債權轉讓協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且宏懷公司已經收到債權讓與通知,故涉案債權轉讓對其發生效力,本案不必追加天通公司為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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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以債權受讓人身份還是以實際施工人身份起訴,原告不能做出明確選擇,駁回起訴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16號裁定
裁判規則:民事案件的審理,首先需確定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本案中,申庭義最初是以債權受讓人的身份提起訴訟,要求德正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后在庭審中又陳述案涉工程是其組織資金、人員施工的,還陳述案涉工程是其與李智敏合伙施工的。經多次釋明,申庭義最終陳述其是以實際施工人的身份主張工程款。據此,一審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申庭義是否系本案適格原告并無不當。因本案一審解決的是申庭義是否系本案適格原告這一程序性問題,未涉及實體性問題,故申庭義關于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主張,不屬本案審查范圍,本院不予審查。如一審認定事實確有錯誤,申庭義可在其以債權受讓人身份提起的另案訴訟中解決。
案號: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9807號判決
裁判規則:盈盛公司以其系本案所涉工程實際施工人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但未提交與實際施工相關的證據。經本院釋明,盈盛公司雖提交了部分證據,但其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實際施工了涉案工程。此外,盈盛公司稱其分包了涉案工程的勞務部分,就勞務部分而言,其應向分包人即中城投公司主張相關合同權利。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盈盛公司又稱其與中城投公司就涉案工程存在掛靠關系,但未提交相關證據,其該項陳述與前述實際施工人的陳述不一致。此外,盈盛公司還向本院提交了中城投公司向北京郵電大學出具的債權轉讓通知書,亦無法核實盈盛公司與中城投公司之間到底系屬何種關系。綜上所述,駁回盈盛建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編輯/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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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萬兵新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要點解讀與類案檢索》,2022年11月,法律出版社,13大類72小類問題要點解讀+200個經典案例裁判規則+106個案例解讀再復盤,各大網店有售,歡迎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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