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1日上午,南明交警接到一起交通事故報警,通過報警人陳述,民警得知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在次南門路口,有人員受傷。
南明交警指揮中心安排二中隊民警前往現場處置。二中隊民警到達現場后,對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對事故現場進行清理,并調取了現場的監控錄像,視頻中顯示,當天8時58分,劉某駕駛電動車由都司路往次南門方向行駛至次南門路口時,明知前行交通信號燈為紅燈卻“視而不見”,于是撞上了正常直行的白色小轎車。撞擊發生后,電動車被撞出數米,連人帶車摔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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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經過系統查詢,電動車駕駛人劉某曾41次因為交通違法被貴陽交警處罰,其中因駕駛電動車闖紅燈被處罰高達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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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闖紅燈導致交通事故,他不僅受了傷,還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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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交警認定電動車駕駛人劉某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需要自行承擔醫療費并賠付小車維修費,請廣大電動車駕駛人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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