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夫妻離婚時約定,給付撫養費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那么,對“子女獨立生活”如何理解和執行呢?在司法實踐中,具體區分兩種情形來認定和執行該項離婚約定:
1、若夫妻離婚時子女未成年,雙方約定給付撫養費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的,如何認定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情形”,應以《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2、若夫妻離婚時子女已成年,雙方約定給付撫養費至子女獨立生活為止的,應以雙方意思表示的合意為認定標準,若不能達成合意的,則應以執行依據表述不明為由駁回其執行申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因此,支付撫養費是父母的法定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綜上所述,法律關于撫養費的規定,只是限定了父母最低的法定義務,并不排斥父母自愿對成年子女進行撫養的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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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律師解讀民法典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說,撫養費的多少、期限、金額,都是可以通過協商或司法判決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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