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3年至2015年,阿強(化名)多次向大劉(化名)借錢,均未償還。2021年,大劉將阿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阿強應償還大劉借款本金及利息330萬余元。
2020年1月,阿強和阿珍(化名)辦理離婚手續,雙方約定孩子由阿珍撫養,阿強每月向阿珍支付撫養費15000元;位于深圳某地的一處房產和A公司(該公司擁有50畝土地使用權及某鎮地上建筑物12000平方米)的20%股權歸阿珍所有;阿強承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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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侵刪)
離婚后,阿強未分得財產,無力償還大劉的債務,2022年大劉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阿強和阿珍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和股權處置部分的約定。
法院審理
本案中,阿強與阿珍簽訂《離婚協議書》,從離婚協議來看,阿珍雖撫養孩子,但阿強未分得財產且承擔所有債務,阿強并未取得與其所放棄的財產份額相當的其他財產。
已生效的民事判決確認了大劉對阿強享有330萬余元本息的債權,大劉申請強制執行后獲知阿強在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處置。阿強與阿珍離婚協議的約定客觀上造成阿強償付能力降低,導致其無力償還大劉的債權,阿強在離婚協議中放棄案涉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大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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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大劉請求撤銷阿強、阿珍于2020年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處分部分的約定,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系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爭議焦點為大劉是否有權請求撤銷阿強與阿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處置的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財產分割的約定雖然屬于平等主體意思自治的范疇,但如果財產分割的約定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
法官提醒,債務人為逃避債務,通過離婚協議轉移財產或者無償贈與、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以實現其債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供稿:龍崗區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裴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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