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海口市西部澄邁縣老城開發區的“碧海蒙苑”小區,矗立著13棟高層和12棟雙拼別墅;小區內有天然溫泉泡池,熱帶風情的綠化已經成型,綠樹掩映。
但四年來,“碧海蒙苑”開發商因涉刑案影響,無法對小區西側的剩余地塊辦理報建手續;已經建好的兩棟高層也無法開盤銷售,而隨著疫情解封后經濟大環境的變遷,最好的銷售時機已經錯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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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澄邁,“碧海蒙苑”小區。劉虎 攝
“碧海蒙苑”這個名字,與名義上的開發商內蒙古地礦系統背景相關。這個小區一期目前已經銷售出去的500多套房產中,約有三分之二是來自內蒙古地礦局系統的內部員工。
碧海蒙苑項目“承包人”李瑞峰2020年10月23日被包頭市九原區監察委帶走,以涉嫌“共同職務違法犯罪”為由留置;2023年5月30日被包頭市中級法院以“貪污”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理由是“利用受國有公司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吞、竊取、騙取國有資金2614萬元及價值9475.7688萬元的公司股權。
對此,李瑞峰和辯護律師韓冰認為,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強行將本是民事范疇的平等交易以“貪污”起訴并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嚴重違反法治原則,提起上訴。內蒙古高院則以“一審法院采納了部分未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作為定案的根據,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為由,將該起爭議案件發回重審。
2023年11月28日至30日、2024年3月27日,該案重審一審兩次開庭。目前尚未做出判決。
01
“承包人”李瑞峰
內蒙古地質礦產局下屬的內蒙古地礦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地建公司”)總經理郝建軍2020年被監委調查者問:你為什么把海南項目的股權都轉讓給李瑞峰個人?郝建軍的回答是:“因為海南項目存在很多風險,官司風險、稅務風險、市場風險、規劃風險、資金風險。”
監委幾經嚴查,李瑞峰并未對地建公司現管理層有任何利益輸送等違法,且經地建公司高層集體多次討論,根本無法確定這一決定違背地建公司的利益。
地建公司這個決定,是在已經收回1.3億元全部出借款和三千多萬利息、八百萬管理費固定收益,以及內蒙地礦系統幾百名員工以較低折扣價購得海南房產,而李瑞峰的蒙融公司卻面臨訴訟和爛尾風險情況下做出的。
回溯到1996年,河北保定人李瑞峰到呼和浩特打工。
李瑞峰出生于1969年,只有初中學歷,此時已經做了幾年的水暖工。在親戚長輩的幫助下,他拉了十來人的隊伍,在呼市乳品廠家屬樓工地干活。
一開始他只是包輕工的工頭,后來他的上家干不下去了,他繼續包工包料把上家分包的項目做完。呼市乳品廠家屬樓正是地建公司總包的項目,李瑞峰也因此和地建公司結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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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地礦集團大樓。劉虎 攝
此后,他開始掛靠在地建公司承接工程。多年來,他承包的眾多項目中,大多掛靠地建公司,用地建公司的資質參與招投標。
2008年起,李瑞峰開始正式和地建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任第六項目部經理。但地建公司并不付他薪水;他的社保也是自己付錢給公司后,由公司代繳——他的主要義務和權利,則是利用地建公司的資質在外承攬各種工程,也承建由地建公司分包而來的工程。為此,他按照行業通例向地建公司支付1%的管理費。
從1996年搞施工起,李瑞峰開始就和工人們一起干活,同吃同住,生活條件艱苦,直到2011年才在呼和浩特安了家。
地建公司項目諸如烏海、錫林浩特、烏蘭察布等好多項目經理都不愿去干,一是地域偏遠,施工不便;二是有的造價太低,風險太大。熟悉李瑞峰的人介紹,他的性格低調務實,是一個總是迎難而上從不退縮的人,他經常說的一句話就是“辦法總比困難多”。這在某種程度上,也預示了他后來遭受的悲劇。
在承包“碧海蒙苑”項目之前,地建公司的眾多項目經理沒人愿意接手;在承包過程中,遭遇訴訟和建筑商堵門要賬,二期遲遲無法開工資金鏈斷裂的情況下,他將全部幾十年身家和關系網投入其中。
李瑞峰2020年被包頭市九原區監察委人員告知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并被留置時,自認只是個農民工、最多是個包工頭的李瑞峰內心難免錯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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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九原區監察委。受訪者提供
李瑞峰的困惑,首先是自己作為地建公司掛靠者和后來蒙融公司的實際當家人雙重身份的迷惘和尷尬。
2012年6月8日,蒙融公司成立,股份占比分別為劉志成占比60%、李瑞峰占比20%、李建平占比20%。注冊資金1000萬元地建公司分文未出,由李瑞峰、劉志成、李建平個人投入。
現有證據證實,出于對復雜多變的房地產開發市場的擔心———地建公司只是為了安全收回出借給蒙融公司的1.3億借款,并保證這個為地礦系統員工提供內部折扣價的海南項目能安全交房。
02
承包經營被判決受托管理國有資產
地建公司對李瑞峰、劉志成、李建平三人實行承包制,并未將蒙融公司納入國資子公司進行管理。
根據監委調查,2013年2月27日地建公司與三人簽訂《海南項目承包協議》,約定采取甲方地建公司領導下的劉志成等個人集體承包責任制實施“碧海蒙苑”項目開發。承包集體需繳納200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及700萬元的管理費。
然而,檢方卻以劉志成等人實際并未繳納為由,認定承包協議未生效。辯護人認為,這一說法顯然不符合事實。“事實是,地建公司只出借資金,沒有實際投入,而劉志成、李瑞峰、李建平個人實際投入達3700多萬,早就超過了承包合同約定的2000萬。”
根據原一審判決書,2015年12月,內蒙古地礦局審計組對地建公司原總經理黃敬2012年—2014年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并對海南碧海蒙苑項目進行延伸審計,認定項目存在“經營運作規范性差”等問題。
2016年,黃敬面臨退休,希望解決國企借錢給民企的潛在風險。在其推動下,3月31日蒙融公司注冊資本由1000萬元變更為4000萬元,地建公司對蒙融公司“增資擴股”,約定出資3000萬元,占75%股份,李瑞峰、劉志成、李建平以所謂“代持股”占25%,意即3人持有的蒙融公司股份系地建公司所有(這1000萬地建公司并未支付給3人),地建公司并未實際支付出資款3000萬元(實繳1000萬仍被計算1.3億借款中,且一直支付利息)。
因此,該“代持股”事項簽訂的協議是從黃敬家中搜出后,班子成員大多并不知情。地建公司不愿意承擔項目風險,所以班子討論“代持股”的結果,就是增加100萬元固定資質費;地建公司并未支付股權對價款,也沒有解除三人承包的格局。
但劉志成、李建平不想再承擔繼續開發的風險。于是在2016年10月8日,黃敬以甲方蒙融公司全資子公司恩利公司的名義,與劉志成、李建平、李瑞峰簽訂《合同書》,就乙方三人終止承包“碧海蒙苑”項目及補償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約定一致同意三人終止集體承包,改為李瑞峰一人承包;二人退出承包,由李瑞峰退還二人投入的資金。
在2020年元月9日地建公司會議紀要中,地建公司黨委書記要錫明關于海南股份撤回事宜中的發言說,“當初我們只是對一期團購房進行借款,不是對恩利公司進行投資的,他們開發整體項目與我們是沒有關系的,之前沒有說明白,或形成文字。”
03
“誘騙”,還是國企集體作出的商業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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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中院。劉虎 攝
本案原一審判決認定的核心事實是:2016年7月,黃敬從地建公司總經理職務上退休。2017年7月,李瑞峰向新任總經理郝建軍隱瞞“蒙融公司、恩利公司、碧海蒙苑項目實際經營情況”,以地建公司未出資至4000萬元已違約為由,誘騙地建公司將蒙融公司股權按照“明股實債”進行處理。
所謂“明股實債”方案的主要內容,就是地建公司名義投入蒙融公司1000萬元出資系對蒙融公司的債權。各方同意由乙方李瑞峰擔任蒙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標公司償還完地建公司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地建公司即撤回其在蒙融公司中1000萬的“明股實債”的投資。
2017年7月22日,郝建軍、劉志成、李建平在李瑞峰準備的《增資擴股補充協議書》、《蒙融公司股東會決議》和《借款合同補充協議》上簽字,地建公司也加蓋了公章。股東一致同意劉志成將其持有的公司30%股權以600萬元的價格、李建平將其持有的公司10%股權以200萬的價格轉讓給李瑞峰,地建公司及劉志成、李建平均放棄優先購買權。
知情者介紹,這份《關于海南蒙融實業有限公司增資擴股遺留事宜之合規化整改方案》,是由深圳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一位資深律師受李瑞峰委托起草。這位律師婉拒了筆者的采訪要求。
筆者獲取的文件顯示,2017年7月13日、19日,地建公司兩次召開總經理辦公會,專題研究碧海蒙苑的下一步經營方式,在保證借款按期還回的前提下,計劃投資沒有按期完成,為減少各種風險,公司同意采用“明股實債”的方式減少在蒙融公司的占股,同時投入的1000萬元由恩利公司其他股東支付利息。《會議紀要》顯示,碧海蒙苑項目前期由蒙融公司進行運作,“土地開發市場存在很多國企無法克服的問題,存在一定的經營風險,因此研究決定不再對蒙融公司追加投資。”
2020年1月9日地建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會議紀要》亦顯示,時任總經理郝建軍說:“現在看這個項目實際上風險特別大,他的資金壓力特別大還有幾個法律官司沒處理完,房子也壓著售不出去,回頭看當時制定的‘明股實債’的做法還是對的,我建議是先把利息清理完,商業樓盡快處理完,讓律師把關把股撤了,以前的遺留問題處理干凈,有評估報告,公司只可收回1000萬的股份,這是初期做事不嚴謹形成的問題,現在解決起來難度大,也麻煩,要讓律師先給個方案,我們不能在這件事情上犯錯了,責任擔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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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地建公司2020年1月9日會議紀要。受訪者提供
這意味著,從2017年決策到該案涉案數人被抓,地建公司管理層在被監委約談做筆錄之前,一直認可所謂1000萬投資為“明股實債”。
在2020年11月2日,即黃敬、李瑞峰被留置后不久,地建公司在對上級地礦集團關于蒙融公司“明股實債”的報告中,仍然堅持對蒙融公司基本情況及碧海蒙苑項目的情況進行了深入了解,“發現存在很多風險”。
但為減少了風險而取得固定收益慶幸的地建公司各位高管,轉過頭來,卻矢口否認了這些記載于內部會議紀要的發言。甚至在監委辦案人的直接推動下,試圖否定曾在“明股實債”方案上蓋章。
原一審中,檢方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用以證實2016年9月22日蒙融公司股東會決議上加蓋的地建公司印文與樣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2017年8月23日蒙融公司《股權轉讓日期情況說明》上加蓋的地建公司印文與樣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蓋印。
“這一鑒定的實質是,在監委壓力下,地建公司企圖否定這一方案是經過班子嚴肅討論并集體決策的結論——希望以用印有瑕疵否定其效力,以減少被問責和追訴的風險。”
就此,李瑞峰辯護人韓冰律師在2023年1月16日庭審中,申請調取地建公司用印登記;監察機關補充調取了《內蒙古地礦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用印登記表》。
該用印登記表顯示,2017年8月22日地建公司對《海南蒙融實業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海南蒙融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日期情況說明》加蓋公章,總經理郝建軍、分管領導要錫明、辦公室經辦人王瑾、經辦人李猛等人均簽字。
“這一原始客觀證據可以證明,決議、情況說明上地建公司的印章真實、有效,地建公司對李瑞峰等人股權轉讓的情況是明確知曉的。”李瑞峰的家人告訴筆者,地建公司一位負責人的家人曾私下找到李瑞峰的家人,對其表達了歉意,并說自己家人說了很多違心的話,但內心是“很不好受的”。
李瑞峰家人推測:所謂李瑞峰“誘騙”地建公司總經理郝建軍,不能排除是監委脅迫而來。如果他們不立即改變觀點,那國有資產流失的大帽、甚至是“瀆職罪”被起訴的前景是一目了然的——同案中,根據地建公司同意并蓋章的方案、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的劉志成、李建平就被以“瀆職罪”起訴并一審被判刑。
04
姓“公”姓“私”,一字之差關乎公民身家性命
地建公司管理層認定蒙融公司“存在很多風險”,并非空穴來風。
2016年9月黃敬退休后,接任總經理郝建軍帶領下屬到碧海蒙苑項目考察,項目經營層向郝建軍等人做了項目詳細的情況匯報。正如郝建軍詢問筆錄所說,“海南項目存在很多風險,官司風險、稅務風險、市場風險、規劃風險、資金風險。”
在劉志成、李建平二人退出承包后,李瑞峰于2017年7月想盡各種辦法銷售房屋回籠資金,隨后優先償還地建公司的出借款約8000萬元,同時加快開展二期施工。“然而,原一審法院無視這些原始客觀證據,將地建公司出借款直接認定為投資款。”
辯護人認為,從李瑞峰向地建公司提出“明股實債”方案,到地建公司開會討論,其間,身在海南的李瑞峰沒有能力對地建公司管理層施加不當影響。完全是地建公司班子成員基于市場判斷和自身狀況做出的獨立判斷。
在李瑞峰被羈押的四年間,市場形勢又發生了巨大變化。由于碧海蒙苑原本銷售給內蒙地礦系統員工是內部折扣價,再考慮到多年的資金成本,項目剩余的一棟高層的開發原本被認為是利潤的主要來源,然而在目前房地產市場幾乎冷凍的情況下,這一地塊的開發又顯得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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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開發土地上長滿了荒草。劉虎 攝
辯護人韓冰梳理了地建公司和李瑞峰、劉志成、李建平,以及蒙融公司、恩利公司等多年來的各類文件,發現原一審判決選擇性地采納對李瑞峰不利的證據,導致在事實認定方面前后矛盾,進而做出對李瑞峰極其錯誤的判決。
在提交法院的2018年12月3日《地礦集團公司黨委(擴大)會議記錄》以及地礦集團會議紀要(集團紀要[2018]13號)兩份證據中,提及“恩利公司的還款方式沒有可操作性,郝總繼續由你們地建公司負責和恩利公司對接,要求必須以現金方式還款,地建公司負責欠款清繳和相關工作”,會議紀要明確了地建公司、恩利公司之間的款項性質是借款而非投資款。
然而,一審法官人為截取“增資擴股”內容,故意遺漏班子的決議。韓冰律師質疑,以“故意遺漏”的方法,就是想認定地建公司討論了“增資擴股”方式將蒙融公司收歸國有,而且也實際以增資1000萬實施了。但原始客觀的會議記錄顯示,班子認為存在風險,仍然決定采取承包方式,決定增加100萬元資質管理費而已。
韓冰律師質疑,一審法院如此斷章取義,就是為了以監察機關事后取得的不利于李瑞峰的供述和證言,來故意掩蓋真實的事實。
諸多證據顯示,蒙融公司是劉志成、李建平和李瑞峰出資設立的,地建公司沒出一分錢。該公司向地建公司借款支付股權轉讓金和土地出讓金,雙方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地建公司只要收回借款和利息,與股權完全沒有關系。李瑞峰向地建公司全額歸還了1.3億元借款及三千余萬元利息。
但原一審判決卻認定“購買恩利公司的股權轉讓款、支付土地出讓金等資金均來源于地建公司向地礦局的借款及以地建公司名義收取的購房款……恩利公司100%的股權當屬地建公司投資形成的國有財產”。一審判決通過錯誤認定出借款形成的資產為國有財產,進而認定“明股實債”的合規方案系“誘騙”而來。但又不能解釋,為何郝建軍為首的地建公司對這套方案并無異議,他們也并未因這個決策而受到“國有資產流失”或者“玩忽職守”的處分甚至是起訴。
實際上,由于市場情況,劉志成、李建平欲退出承包,李瑞峰堅持繼續承包,才有了2016年6月1日李瑞峰個人繼續投資1000萬元,墊資進行二期開發,讓項目繼續滾動,才避免了爛尾的風險。
“李瑞峰為了項目承包,不但大舉借債,將自己工程的設備變賣抵頂碧海蒙苑項目的債務,甚至將家里房子抵押款投入項目,卻被以貪污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沒收本人全部財產,令人震驚和扼腕嘆息!”
韓冰律師表示,本案原一審時,公訴方竟當庭表示《承包協議》顯失公平,事實上,也暴露出該案最大的問題,就是監委、檢察院、法院利用公權力凌駕于平等市場主體的正常交易之上。“本案用一句話概括:是‘借’是‘投’,一念之間決定企業性質歸屬;姓‘公’姓‘私’,一字之差關乎公民身家性命。”
韓冰律師質疑,政法系統這樣對民營企業家卸磨殺驢,磨刀霍霍,不能不讓人為內蒙古的營商環境擔憂和感嘆。
(本文源自公眾號《劉虎和朋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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