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黨員律師郜云研習王某某強奸案再審無罪判決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7)皖刑再某號
原公訴機關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孟軍,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農民,住河南省鄢陵縣。因涉嫌強奸于2000年10月13日被鄢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鄢陵縣人民檢察院2000年11月6日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書,2000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審。2000年12月28日被逮捕。2001年7月20日因鄢陵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于同年7月24日釋放。2004年6月10日經鄢陵縣人民檢察院決定被逮捕。2004年10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現已刑滿釋放。
辯護人張某某,某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辯護人行某,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強奸罪一案,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8日作出(2004)鄢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2004)許中刑一終字第11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王某某不服,提出申訴。2005年5月16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5)許立通字第19號駁回申訴通知,駁回其申訴。2007年3月2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7)豫法立刑字第9號刑事決定,指令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2007)許刑再終字第5號刑事判決,維持該院(2004)許中刑一終字第110號刑事裁定和鄢陵縣人民法院(2004)鄢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王某某不服,提出申訴。2008年6月26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刑三再字第002號再審決定,指令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許刑再終字第6號刑事裁定,維持該院(2007)許刑再終字第5號刑事判決。該再審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王某某不服,再次提出申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日作出(2009)豫法刑再申字第011號駁回申訴通知,駁回其申訴。王某某之父王長江以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等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256號再審決定書,指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5月16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徐某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張某某、行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0年10月12日晚9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鄢陵縣城南關九妹美容美發店理發、洗面后,將服務員田某約出到街上吃飯,二人在十字街吃完飯,被告人王某某將田某領到商業浴池拉入一單間浴室內,不顧田某推著反抗,將其衣服脫光,對其進行了奸淫。之后,被告人王某某將田某領到縣城麗晶賓館住宿,第二天早上將田某送回九妹美容美發店。下午,當被告人王某某再次來到九妹美容美發店時,田某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王某某被抓獲。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被害人田某陳述了被王某某強行拉至一單間浴室內強奸的時間、地點、王某某所使用的手段以及報案的經過。2、證人樊某證明被害人田某向其哭訴被強奸的經過以及向公安機關報案的事實,并與被害人的陳述相印證。3、提取筆錄、法醫學物證檢驗鑒定書證明從被害人處提取的商業浴池的毛巾被上的人血血型與被害人的血型相同,均為O型。4、證人賀某證言證明王某某和被害人洗澡時,女的不愿洗單間,說:“俺還沒結婚呀”。后男的撈住女的進了單間的事實。
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檢察機關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關于未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關于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因被害人的陳述有證人樊某、賀某的證言及物證檢驗鑒定書予以佐證,足以認定,故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6月10日起至2006年10月8日止)。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許刑再終字第5號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另查明:2001年7月20日鄢陵縣人民檢察院對王某某強奸一案作出不起訴決定后,王某某于同年8月6日向鄢陵縣人民檢察院提出賠償申請。鄢陵縣人民檢察院作出鄢檢確字(2001)第1號刑事確認書,對王某某的請求不予確認。王某某不服,向許昌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該院作出許檢確復字(2002)1號刑事確認復查決定書,維持鄢陵縣人民檢察院不予確認決定。王某某不服,向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要求賠償義務機關依法賠償其因被錯誤逮捕羈押造成的損失,并為其恢復名譽。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2003)許法委賠字第7號賠償委員會決定書,以鄢陵縣人民檢察院因證據不足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應視為對王某某作出無罪認定為由,決定賠償義務機關鄢陵縣人民檢察院賠償王某某被無罪羈押208天的賠償金10291.84元。2004年6月23日,鄢陵縣人民檢察院作出撤銷不起訴決定書。同日,鄢陵縣人民檢察院作出鄢檢刑訴(2004)31號起訴書,以王某某涉嫌強奸罪提起公訴。2006年4月6日,鄢陵縣人民檢察院以原對王某某不起訴決定有誤等為由,提出檢察建議。2006年9月1日,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6)許法委賠字第3號賠償委員會決定書,決定撤銷該院(2003)許法委賠字第7號賠償委員決定書。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許刑再終字第5號刑事判決認為:原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裁定:維持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許中刑一終字第110號刑事裁定和鄢陵縣人民法院(2004)鄢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許刑再終字第6號刑事裁定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許刑再終字第6號刑事裁定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案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維持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許刑再終字第5號刑事判決。
再審中,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當庭陳述稱:原審認定其犯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改判其無罪。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的辯護人提出:王某某供述中明確否認與被害人田某發生過性行為,被害人田某的陳述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原審判決認定王某某構成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應當依法改判無罪。
出庭檢察員的意見為:王某某雖然沒有作有罪供述,但卷內有認定其強奸的證據,請法庭根據本案證據情況依法作出判決。
經再審查明:2000年10月12日下午,王某某在河南省鄢陵縣九妹美容美發店理發、洗面后,經店老板樊某同意,將服務員田某和田某某約出到街上吃飯。三人在縣城南街吃飯后,王某某表示想和田某單獨說會話,讓田某某先回店里并告知店老板樊某。王某某與田某到縣城十字街再次吃飯后,要田某當晚不回店里,并安排一名三輪車夫到九妹美容美發店將此情況告知店老板樊某。之后,王某某將田某帶到商業浴池,買了一張單間票后兩人共同洗浴。洗浴后,王某某將田某領到縣城麗晶賓館住宿。第二天早上,王某某將田某送回九妹美容美發店即離開,田某向樊某哭訴其被王某某強奸的經過后,二人早上即來到商業浴池,找到頭天晚上的售票員賀某,將田某與王某某在單間浴室的毛巾被取回。下午,當王某某再次來到九妹美容美發店時,田某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報案,王某某被抓獲。上述事實,有被害人田某陳述、證人樊某、賀某的證言等證據證實,予以確認。
原裁判認定2000年10月12日晚,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將田某領到商業浴池拉入一單間浴室內,不顧田某推著反抗,將其衣服脫光,對其進行了奸淫。經審查認為,這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確認。具體評判如下:
原裁判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依據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提取筆錄、法醫學物證檢驗鑒定書等證據印證王某某構成強奸罪。經審查,本案中王某某從未作過有罪供述,除被害人田某的陳述之外,無其他證據證實王某某實施了強奸行為,在案證據存在疑點且不能合理排除。一是物證的取得不規范。本案中,唯一的物證商業浴池毛巾被不是由辦案人員直接從案發現場提取,而是由被害人田某和證人樊某案發第二天上午自行前往案發現場提取,提取后沒有立即移交給辦案人員,而是在下午報案后才將商業浴池毛巾被移交給辦案人員,不能排除該物證檢材存在被作假或污染的可能。二是法醫學物證檢驗鑒定書的證明力不強。該鑒定所依據的檢材是田某血液、田某的褲頭、商業浴池毛巾被,檢驗結果為田某的褲頭和商業浴池毛巾被上未檢出精斑,商業浴池毛巾被上的人血血型與被害人田某的血型均為O型。由于商業浴池系公共場所,在沒有通過DNA鑒定方式將毛巾被上血跡與被害人田某相應檢材作同一認定的情況下,不能僅因兩者血型相同就得出毛巾被上血跡系被害人田某所留的唯一結論,更不能證明系王某某強奸行為所致。三是證人賀某的證言雖可證明王某某與被害人田某一道去浴室洗澡時,田某曾表達對男女洗單間不情愿的意思,但不能證明王某某有使用暴力手段強制田某進單間浴室的行為。四是證人樊某的證言雖證明聽被害人田某說其被王某某強奸,但該證言屬于傳來證據,其中關于強奸行為發生的內容都是被害人田某事后向其轉述的,樊某當時并不在案發現場,所證明的內容并非本人直接感知,故該證言不能證明被害人田某被強奸的過程。綜上,原裁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有機聯系且相互印證的證據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得出王某某實施強奸行為的唯一結論。
本院認為:原一、二審及兩次再審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犯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糾正。對原審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應當改判無罪的意見,予以采納。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許刑再終字第6號刑事裁定和(2007)許刑再終字第5號刑事判決;
二、撤銷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許中刑一終字第110號刑事裁定和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2004)鄢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
三、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曉冬
審判員 彭瀅穎
審判員 吳 劍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胡章燕
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九條再審案件經過重新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但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應當裁定糾正并維持原判決、裁定;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經審理事實已經查清的,應當根據查清的事實依法裁判;事實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法發〔2021〕21號)
為進一步規范量刑活動,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強量刑公開性,實現量刑公正,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 量刑的指導原則
(一)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二)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三)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四)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 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當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一)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二)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三)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節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依法適用。
(四)判處罰金刑,應當以犯罪情節為根據,并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決定罰金數額。
(五)適用緩刑,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再犯罪的危險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依法作出決定。
三、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嚴重的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一)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知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應當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二)對于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過失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50%。
(三)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后果以及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四)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五)對于從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況,應當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六)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七)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八)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九)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十)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對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
(十一)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對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當從嚴掌握。
(十二)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十三)對于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十四)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好等量刑情節不作重復評價。
(十五)對于累犯,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十六)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十七)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十八)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四、 常見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事故責任、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交通肇事罪的,綜合考慮事故責任、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二)危險駕駛罪
1.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依法在一個月至六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宣告刑。
2.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根據危險駕駛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3.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1.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吸收存款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對于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根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存款人人數、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5.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綜合考慮非法吸收存款數額、存款人人數、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清退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四)集資詐騙罪
1.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集資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集資詐騙罪的,根據犯罪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集資詐騙罪的,綜合考慮犯罪數額、詐騙對象、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五)信用卡詐騙罪
1.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信用卡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根據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六)合同詐騙罪
1.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詐騙手段、犯罪數額、損失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七)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以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構成故意傷害罪的,綜合考慮故意傷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賠償諒解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八)強奸罪
1.構成強奸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強奸婦女一人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奸淫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二人以上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強奸致被害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程度、強奸人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強奸多人多次的,以強奸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構成強奸罪的,綜合考慮強奸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九)非法拘禁罪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拘禁的起因、時間、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搶劫罪
1.構成搶劫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數額、次數、致人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搶劫罪的,根據搶劫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搶劫罪的,綜合考慮搶劫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十一)盜竊罪
1.構成盜竊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二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盜竊,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構成盜竊罪的,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4.構成盜竊罪的,綜合考慮盜竊的起因、數額、次數、手段、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二)詐騙罪
1.構成詐騙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詐騙罪的,根據詐騙的數額、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的起因、手段、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十三)搶奪罪
1.構成搶奪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或者二年內三次搶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奪數額、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搶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搶奪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搶奪次數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搶奪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構成搶奪罪的,根據搶奪的數額、次數、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搶奪罪的,綜合考慮搶奪的起因、數額、手段、次數、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四)職務侵占罪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根據職務侵占的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職務侵占罪的,綜合考慮職務侵占的數額、手段、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五)敲詐勒索罪
1.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二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敲詐勒索數額、次數、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多次敲詐勒索,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以敲詐勒索數額確定量刑起點,敲詐勒索次數可以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未達到較大的,以敲詐勒索次數確定量刑起點,超過三次的次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
3.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根據敲詐勒索的數額、手段、次數、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決定罰金數額;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4.構成敲詐勒索罪的,綜合考慮敲詐勒索的手段、數額、次數、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六)妨害公務罪
1.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單處罰金的,根據妨害公務的手段、危害后果、造成的人身傷害以及財物毀損情況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妨害公務罪的,綜合考慮妨害公務的手段、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物的毀損及社會影響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七)聚眾斗毆罪
1.構成聚眾斗毆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聚眾斗毆三次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聚眾斗毆罪的,綜合考慮聚眾斗毆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八)尋釁滋事罪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根據尋釁滋事的次數、危害后果、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綜合考慮尋釁滋事的具體行為、危害后果、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十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犯罪對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綜合考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二十)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1.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情節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5.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根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種類、數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6.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綜合考慮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種類、數量、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二十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1.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非法持有毒品情節嚴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根據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持有毒品的種類、數量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從嚴把握緩刑的適用。
(二十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據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綜合考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次數、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二十三)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1.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情節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4.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根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違法所得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5.構成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的,綜合考慮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數、次數、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五、 附則
(一)本指導意見規范上列二十三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其他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參照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方法和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規范量刑。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共同制定實施細則。
(三)本指導意見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9日《關于實施修訂后的〈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17〕7號)同時廢止。
呂某強奸罪二審無罪判決書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7)冀02刑終某號
原公訴機關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呂某,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群眾,住河北省玉田縣。2014年4月3日被留置羈押,次日被玉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強奸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逮捕。現被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孫某某,女,1964年6月10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上訴人呂某之妻。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審理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呂某犯強奸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玉刑初字第31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呂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呂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唐刑終字第80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2014)玉刑初字第310號刑事判決書,發回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5)玉刑重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呂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判后,被告人呂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冀02刑終26號刑事裁定書,以程序違法為由,裁定撤銷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2015)玉刑重初字第3號刑事判決,發回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玉田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冀0229刑初6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呂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判后,原審被告人呂某不服,提出上訴。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秋霞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呂某及其辯護人孫會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審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14時許,被告人呂某在玉田縣孤樹鎮前王莊村其老宅東屋內,用手摸陳某某胸部、摳摸陳某某陰道,并對其進行毆打,致陳某某頸部、胸部、外陰部等部位受傷。經鑒定,陳某某損傷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呂某供述,他與陳某某是十多年的情人關系,多次自愿發生性關系。因懷疑陳某某與他人有聯系,2014年3月31日中午1點左右,他給陳某某打電話,讓陳某某去他家的老房子,想問問陳某某。陳某某1點多到的老房子那里,進屋后他把陳某某電動車推進屋里了。陳某某一進屋就上炕了,把褲子、內褲全脫了,用被子把下身蓋上,和他說"你快點吧,我這還等著上班呢",他說"你姐夫給你發短信、打電話著沒有?你把手機拿來",陳某某手里攥著手機說"沒有"。他看陳某某像是要刪除短信,就上炕跟陳某某搶手機,陳某某坐在褥子上,臉朝北面,雙手攥著手機,他也坐著,臉朝南,用雙手攥著她的手,搶她手里的手機。也不知道是他倆誰的手把陳某某的嘴碰了一下,當時她的嘴唇上就有一道紅印子。當時陳某某沒說什么,然后他用右手拽著她的頭發,跟她說"把手機給我",陳某某就把手機給他了。然后他就松手了,去查陳某某的手機,并讓陳某某給她二姐夫打電話。之后他從炕上下來了,這時陳某某的婆婆就進來了,罵他們倆,并從炕沿上拿起掃炕的笤帚打他肩膀,他就讓陳某某快跑,陳某某就穿褲子、穿鞋、下炕。在地上,陳某某用手掌在他左側臉上打了一個嘴巴,然后陳某某就推著她的電動車走了,陳某某的婆婆也走了。2014年4月3日下午6點左右,他被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帶回了公安機關。
2.被害人陳某某陳述,她從2010年開始和呂某多次發生性關系。2013年正月她想跟呂某了斷關系,但呂某總糾纏并懷疑她跟別人好。2014年3月31日上午,她上班時呂某總給她打電話,想和她發生性關系,她不同意,呂某就不停給她打電話。下午大概兩點多鐘,她看陰天了,想回家把晾曬在院子里的被子收回屋里。她騎著電動車行到呂某家老房子西面的時候,看到呂某站在路中間,一手拿著一塊石頭,對她說"你給我停下",當時她騎車速度不快,呂某用一只手把她的車把抓住了,然后另一只手把石頭扔在地上,拽著她胸前的衣服,把她拽下電動車,之后電動車倒了。呂某用一只手拽著她胸口的衣服,把她拽進他家老房子東屋,把她推倒在炕上,又從東屋柜里拿出了一個紅色的花布面被子(或褥子)摔到炕上,然后回來把她的電動車推到了他家老房子堂屋,又進了東屋。然后呂某上炕,當時她還倒在炕上沒起來,呂某把她拽到褥子或被子上,騎在她身上用左手揪著她的頭發,用右手在她兩側臉頰上各打了一個嘴巴。呂某用雙手拽著她的兩個褲腳,把她外面的褲子連同里面的棉褲和襪子一起拽了下來,然后把她的褲子扔在了炕邊上,把她的內褲脫了下來,也扔在炕上了。呂某脫她褲子的時候她用雙手推他肩膀,用腳踢他前胸。然后呂某把自己的褲子連同內褲一起脫了下來,又把上衣脫了下來。呂某把脫下的衣物扔在炕上,身上一絲不掛,用雙手按住她的兩側肩膀。她罵呂某,呂某用手打了她左側臉頰兩、三下,她就哭了,并叫"來人",呂某用手捂住她的嘴不讓她出聲。后呂某將她強奸,還用右手三根手指插入她的陰道摳摸,并按她的乳房。她躺在炕上哭,并說要報警,呂某就用右腳踩著她的左側胸口,用左手揪住她的頭發,把她的頭往窗臺上撞了兩下,之后又雙手掐著她的脖子,撓她的前胸。她用兩手推他的肩膀,還用牙咬他。她當時咬到了他的右手的食指,但具體咬傷沒有不知道。然后呂某倒騎在她身上用右手拿著掃炕的笤帚打她的兩條腿,具體打了幾下她記不清了。她就使勁地叫,呂某說"弄死你,把你孩子弄死,把你全家都弄死"。過了大概3-4分鐘,她聽到有人把門踹開了,她婆婆陳某2來了,呂某下了炕,她婆婆就罵呂某。她就穿上褲子、鞋推著電動車回家了。回家之后她婆婆和公公讓她報警,她說"我嫌寒磣,要是去報警我就死了去。"后呂某到處嚷嚷要殺她全家,她還是來公安機關報警了。呂某和她發生性關系她不愿意。
3.證人陳某2證言,陳某某是她二兒媳婦,2014年農歷三月初一或初二中午1點多鐘,她正在哄孫子,呂某的侄孫女在孤樹鎮前王莊村南趟街拐彎處找到她,說"您老上那頭看看去吧(指呂某的老房子),我聽到有個女的被人打的嗷嗷叫呢,我聽著像我二嬸(指陳某某)。"她就走著到了呂某的老房子后院,在后院她聽著像是呂某的聲音,沒聽到女人的聲音,她就回去了。后她第二次走到呂某老房子的后院,這次她聽到了一個女人嗷嗷叫喚的聲音。她用右腳一腳就把后門踢開了,站在堂屋進入東屋的門口就看到陳某某沒穿褲子,露著大腿,上身穿著一個乳罩,外面披著一個外衣,呂某赤裸上身,下身穿著灰色的秋褲,光著腳。當時陳某某坐在東面炕角的破褥子上,呂某站在炕上陳某某西面,緊挨著陳某某。呂某看到她進來了就從炕上下來了,用兩只手攥著她的兩只胳膊,說"大嫂子,你別生氣",她罵陳某某,陳某某把褲子穿上了,穿上鞋,沒穿襪子就跑出去了。然后她就出來了。當時她看到陳某某脖子上有傷,別的地方沒注意。回家后她看到陳某某臉上青了一塊,陳某某告訴她大腿上也青了一塊。后她丈夫高某友數落陳某某挨打為什么不說,陳某某就哭說呂某給陳某某打電話,陳某某不接,呂某就掐陳某某著,其他的什么也不說。她和她丈夫都勸陳某某報警,但當時陳某某也未報警。
4.證人高某友證言,陳某某是他的兒媳婦,2014年3月31日下午1點左右,他正在干活,他老伴陳某2帶著小孫子找他去了,他們一起回家了,看見陳某某在他們家西屋站著呢,他和陳某某說"報警吧",陳某某說"不報警,報警就不活著了"。他還看見陳某某脖子上有傷,陳某某說是呂某掐的。
5.證人呂某證言,她父親是呂某的侄兒,2014年3月31日下午,她帶著孩子騎著自行車溜彎著,一起溜彎的還有陳某2。她和陳某2到了呂某家西邊水泥路處時,聽到呂某家老房子內有人吵吵,一個男人的聲音好像是呂某,還有一個女的聲音,聽不出來是誰。她就帶著孩子回家了,過會就聽到陳某2罵街,不停地罵陳某某,說看到陳某某的電動車了,將呂某家老房子后門踹開了就進屋了。
6.證人陳某3證言,她是陳某某的二姐,2014年4月2日下午3點多,陳某某和她說陳某某她們村有一個姓呂的人在前王莊村的一個老房子里把陳某某強奸了,還打陳某某。她問陳某某怎么不報警,陳某某說自己孩子也大了,說出去不好聽,那個姓呂的說要是陳某某報警,他就讓他姑爺把陳某某全家都殺了。她看見陳某某脖子上、臉上有傷,陳某某說是姓呂的給打的。她讓陳某某報警,陳某某開始說不敢報警,后來被她們說通了,就來報警了。
7.證人吳某證言,她是孤樹鎮明星玻纖布廠的老板,陳某某平時在廠里織布,呂某到廠子找過陳某某幾次,找陳某某做什么她不知道,也沒聽說過陳某某與別人發生過矛盾或有過糾紛。
8.證人王某證言,呂某有一處老房子在她家西院,老房子的北邊有一小塊地種著樹,呂某平時經常過來看看樹。她聽說呂某和陳某某的婆婆打架著,她當時沒在家。
9.證人饒某證言,她在明星玻纖布廠上班,呂某最近來過明星玻纖織布廠兩次,來干什么她不清楚。2014年3月31日下午陳某某中午12點多來了織布廠一趟,干了會活,到1點多鐘她就走了。
10.證人李某證言,呂某有一處老宅子在她家東院,中間隔著一條路,有時候她能看到呂某來老宅子溜達一圈。她聽說呂某和高福友的兒媳婦打架生氣著,其他的情況不清楚。
11.河北省玉田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照片證實,被害人陳某某右頸部、左頸部及上胸部可見密集條狀皮下出血,左上胸部鎖骨下方觸痛明顯,鼻根部及左眼下瞼瘀血腫脹,左大腿中段前側、右大腿中段前內側、左膝上方有瘀血,外陰有點片狀青紫,左側大小陰唇處可見數個抓痕破損,尚未愈合,紅腫、觸痛,陰道內可見暗紅色血液。認定其損傷屬輕微傷。
12.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扣押筆錄、清單證明案發現場情況,以及在案發現場提取電熱毯一條、襪子一雙、綠色及紅色笤帚各一個的情況。
13、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陳某某對遺落在呂某家老宅子東屋的襪子及笤帚進行辨認的情況。
14.唐山市物證鑒定所冀唐公物鑒法物字(2014)114號法醫物證鑒定意見書證實,送檢電熱毯下部剪塊上可疑血痕DNA為陳某某所留,送檢電熱毯中部剪塊上可疑精斑DNA為呂某所留。
15.玉田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情況說明、照片證實在呂某家老宅東屋電熱毯上提取血痕和精斑的過程,以及法醫表示無法確定該血痕和精斑形成時間的情況。
16.受案登記表證明本案由被害人陳某某于2014年4月3日報案。
17.提取筆錄、手機信息照片、光盤等證據證實公安機關對呂某手機進行提取,拍攝并打印手機內短信照片94張,提取手機內視頻文件、圖片并制作光盤一張。
18.調取證據清單、通話記錄證明公安機關調取的呂某與陳某某通知話錄明細情況。
19.玉田縣醫院門診病歷記錄證實被害人陳某某案發后到玉田縣醫院就診的情況。
20.被告人呂某及其辯護人提交的手機短信照片證實呂某與陳某某在案發以前發短信聯系的情況。
21.玉田縣公安局孤樹鎮派出所抓獲經過、玉田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呂某到案情況。
22.戶籍證明信證實被告人呂某的基本情況。
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某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應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呂某犯強奸罪,經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均證實,二人在案發之前曾多次發生性關系,在案發現場電熱毯上提取的精斑無法證實形成時間,無法認定是否為案發當時所留,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呂某在案發當時對被害人實施了奸淫行為,而被害人陳某某陳述其受到侵害且造成損傷,故本案定強制猥褻罪為宜。被告人呂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呂某有罪的觀點理據不足,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認定被告人呂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原審被告人呂某上訴主要提出,一審認定其構成強制猥褻罪證據不足,不能夠形成證據鏈條,應該判其無罪,其未對被害人予以毆打,被害人的傷不是其所致,玉田縣公安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的傷情,不能排除系被害人自己所造。一審未按其要求傳喚證人呂某到庭,程序違法。
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本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二審期間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根據卷內證據,證實被害人身體有損傷,該傷情系呂某強迫與被害人發生關系所致,本案證人對案發當天呂某強迫與被害人發生關系予以不同程度的證實,證人未到庭,但其證言與其他證據相印證,應予以采納,考慮到強制猥褻的隱蔽性,根據本案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一審判決呂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量刑適當,建議維持原判的出庭意見。
經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呂某與陳某某保持多年兩性關系,2014年3月31日14時許,呂某與陳某某在玉田縣孤樹鎮前王莊村其老宅東屋內,被告人呂某稱其想查看被害人的手機,兩人發生爭執。后被害人的婆婆陳某2用腳把呂某老宅后門踢開,看到陳某某沒穿褲子,露著大腿,上身穿著一個乳罩,外面披著一個外衣。被害人陳某某稱呂某用手摸其胸部、摳摸其陰道,并對其進行毆打,致其頸部、胸部、外陰部等部位受傷。經鑒定,陳某某損傷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經原審庭審質證、認證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手機信息照片、玉田縣醫院門診病歷、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認定原審被告人呂某犯強制猥褻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發生在上訴人呂某老宅,案發系被被害人婆婆撞見,但其婆婆并未看見上訴人正在奸淫或猥褻被害人,目前認定上訴人對被害人實施強制猥褻的直接證據只有被害人的陳述,其他證人證言均為傳來證據,且主要證人均系被害人親屬;另,被害人與上訴人保持多年兩性關系,案發當天被害人沒有報案,沒有就診,被害人的傷能否認定系上訴人所致存疑;關于陳某2如何去的案發現場,證人呂某的證言前后矛盾且與陳某2的證言亦相矛盾。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呂某對被害人實施了奸淫或強制猥褻行為,認定其行為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故呂某及其辯護人所提認定呂某構成強制猥褻罪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呂某所提一審未按其要求傳喚證人呂某到庭,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經查,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所提根據本案的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一審判決呂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量刑適當,建議維持原判的出庭意見,經查,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法院(2017)冀0229刑初67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呂某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曹留柱
審判員 劉 健
審判員 陳鳳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 劉麗葉
![]()
![]()
![]()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