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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黨員律師郜云學習研究王某與魯某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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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黨員律師郜云學習研究王某與魯某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23)京0114民初某號

原告:王某。

被告:魯某。

原告王某與魯某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獨任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被告魯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郭行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魯某返還購房款6638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魯某承擔;3.申請撤銷我方于2019年9月15日書寫的承諾書。事實與理由:我與魯某系大學同學,雙方于2014年6月1日確定戀愛關系,后隨著感情的加深,于2019年3月雙方計劃結婚,我為準備新房于2019年3月底購買了河北省懷來市下花園區鳳凰大街奧園京譽府2號樓1單元1303號房產(以下簡稱京譽府1303號房屋)一套。購房時,魯某強烈要求將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但首付款28萬元及還貸663772元都是我出具。首付款及每月還貸都是我通過微信、銀行轉賬給付魯某,由魯某付款和還貸。買房后,魯某對我的態度逐漸改變,甚至強迫不讓我睡覺并強迫我寫了一份放棄房子并承擔房貸的不公平條約還強迫我簽字。對此,魯某經常找各種理由與我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在2021年4月25日,我與魯某商談結婚事宜,魯某強烈要求我支付彩禮20萬元,后經多次協商未果,女方提出分手,分手時魯某承諾歸還購房款,但事后一直無理推脫至今。我有錄音作為證明魯某承認房子是我出錢購買并承諾返還我相應數額。魯某分手后與他人結婚并住進我購買的房子內。

被告魯某辯稱:我方不同意王某的訴訟請求。雙方不存在贈與合同關系。我與王某自2016年7月起同居,2022年3月雙方分手,分手是王某提的,不存在20萬元彩禮問題。房屋是雙方共同購買的,王某僅出資85000元,其余首付、費用和貸款均是我承擔的。房屋以我名義購買是因為王某征信不達標,無法辦理貸款所致。雙方同居期間,因王某沒有收入或收入較低,我承擔了大部分日常生活開銷。王某其后轉給我的款項均是日常消費或補償款。承諾書是王某自愿出具的,承諾房屋歸我所有,不存在撤銷理由且已過除斥期間。王某母親轉給我的4萬元是替王某給付的日常消費或補償款,不是房款,更不是借款,沒有簽署過借條。

經審理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王某與魯某于2015年5月相識,于2015年6月確定戀愛關系,2022年3月底分手。王某主張其與魯某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年底共同居住生活,魯某主張雙方于2016年7月至2022年3月共同居住生活。

2019年6月22日,魯某(買受人)與阿拉丁智匯城房地產開發(張家口)有限公司(出賣人,以下簡稱阿拉丁智匯城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第2幢1單元13層1-13-03號房,該商品房的用途為住宅屬鋼混結構,層高為2.9,建筑層數地上18層,地下/層。該商品房陽臺是非封閉式。該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筑面積共89.32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67.58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21.74平方米。坐落:下花園區鳳凰大街5號京譽府·和境園小區2#樓。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1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方單價為每平方米9,961.28元,總金額捌拾捌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整。買受人按下列第4種方式按期付款:4、商業貸款。買受人于2019年6月17日前支付首付房價款179742元(大寫壹拾柒萬玖仟柒佰肆拾貳元整),占全部房款的20.20%,余款710000元,向中國工商銀行張家口下花園支行申請。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2019年3月30日,魯某向阿拉丁智匯城公司支付認籌金5000元、定金5000元。2019年4月8日,魯某向阿拉丁智匯城公司支付房款89742元。同日,魯某向廣州智安天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服務費6萬元,該6萬元可抵購房款10萬元。涉案房屋貸款總額為71萬元,每月還款金額不等,截至2022年3月15日,該房屋貸款已還本金26497.66元,已還利息97974.43元。截至2023年11月15日,該房屋貸款余額為663210.71元。

王某主張因魯某要求其購買房屋才能結婚,故其按照魯某的要求出資購買了該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魯某名下,該房屋首付款均為其支付,該房屋貸款均由其償還,且魯某以償還房屋貸款名義多次要求自己向其轉賬,現在雙方已經分手,故要求魯某返還其向魯某轉賬的包括該房屋首付款及還貸部分在內共計663800元。為證明其主張,王某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細、支付寶轉賬電子回單、錄音等證據予以證明。銀行交易明細顯示王某于2019年3月30日向廣州智安天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銀行轉賬60000元,附言備注為買房定金魯某2-1-1303。同日,王某向魯某銀行轉賬5000元,附言備注為定金魯某2-1-1303。2019年3月31日,王某向魯某銀行轉賬11000元,附言備注為房。2019年4月8日,王某向魯某銀行轉賬60000元,附言備注為房款。同日,王某的母親田某向魯某銀行轉賬40000元,備注為房款。2019年6月17日,王某向阿拉丁智匯城公司銀行轉賬80000元。2020年3月28日,王某通過支付寶賬戶向魯某轉賬28000元,摘要為首付。王某提交的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及銀行交易明細顯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王某與魯某互有轉賬往來。錄音內容為王某與魯某就房屋問題進行溝通協商。魯某對此不予認可,其主張因王某的征信問題王某無法辦理銀行貸款,故該房屋登記在其名下,其認可王某向阿拉丁智匯城公司支付85000元為購房款,其與王某在共同生活期間王某收入較低,其一直負擔二人的日常生活支出,故王某向自己轉賬的其他費用系為補償此前其未能承擔共同支出的費用,而非購房款及房屋貸款利息。另,王某曾向其承諾放棄對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額。為證明其主張,魯某向本院提交了銀行交易明細、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交易流水證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及王某書寫的承諾等予以證明。北京農商銀行客戶回單顯示魯某于2019年3月30日向王某轉賬11000元,中國工商銀行電子回單顯示魯某于2021年12月7日、2021年12月13日共向王某轉賬17800元。支付寶交易流水為魯某支付寶賬戶于2016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間的費用明細,微信支付交易明細為魯某自2017年1月至2022年3月向王某轉賬的明細。魯某主張上述費用為其支付的房租、日常生活開銷及向王某轉賬的費用,其中支付寶花費共計678143元,微信轉賬共計35238元。承諾內容為:從今日起,奧園·京譽府首付房子一套,與王某本人毫無關系,房子全歸于魯某所有,貸款由王某來還。右下方有王某的簽名,時間為2019年9月15日。王某主張其分別于2019年3月24日、2019年3月25日魯某轉賬9200元、1700元,魯某于2019年3月30日又轉給其。其對魯某中國工商銀行的轉賬記錄予以認可,并表示該筆款項系為日常開銷的費用。其對魯某提交的其他費用明細不予認可,認為與訴爭房屋無關。王某表示承諾系雙方共同居住期間魯某半夜不讓其休息逼迫其書寫,并非其自愿簽署,且簽署該份承諾時是以其與魯某能夠結婚組成家庭為條件,現雙方分手,其與魯某組成婚姻家庭的意愿已不可能實現,如仍依該承諾履行對其不公平,現要求撤銷該書面承諾。

就京譽府1303號房屋的現值,王某主張該房屋現值每平方米11000元左右,魯某主張該房屋現值每平米6000元左右。雙方就該房屋現值均不申請鑒定,同意由法院酌定。該房屋現由魯某居住使用,魯某主張因京譽府1303號房屋沒有達到入住標準,故該房屋至今尚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庭審中,魯某主張其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

上述事實,有銀行交易明細、支付寶交易流水證明、微信支付轉賬電子憑證、《商品房買賣合同》《收據》、貸款信息截圖及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王某與魯某均認可雙方共同居住生活過一段時間,雙方之間存在同居關系,本院對此不持異議。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京譽府1303號房屋由王某、魯某在共同居住生活期間購買,是以結婚為目的購房,故該房屋應屬二人共同共有。

關于王某于2019年9月15日書寫的“從今日起,奧園·京譽府首付房子一套,與王某本人毫無關系,房子全歸于魯某所有,貸款由王某來還”內容,從該承諾內容看,王某系將其享有的房屋份額贈與給了魯某,但該承諾系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寫,王某是以能夠和魯某結婚組成家庭的前提條件下作出的意思表示,但雙方已于2022年3月分手,王某與魯某組成家庭的愿望已不能實現,該條件現已無法成就,故王某可撤銷該意思表示。魯某據此主張王某放棄了對房屋享有的份額的抗辯意見,缺乏依據,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王某與魯某已于2022年3月分手,未形成家庭共有關系,該房屋已不存在共同共有的基礎,應視為二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的,視為等額共有。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由于王某與魯某對房屋并未約定占有份額,依上述規定應以雙方各自支付的出資額計算共有房屋的份額。王某主張其向魯某支付了包括房屋首付款及房屋貸款在內共計663800元,根據王某提交的轉賬記錄顯示其向阿拉丁智匯城公司及魯某的轉賬中,標注有房款、首付、房等字樣的共計為24.4萬元,自房屋購買之日至2022年3月雙方分手時魯某共計償還房屋貸款本息124472.09元,對于該部分款項,王某雖主張均由其償還,但其提交的轉賬憑證并不能證明其該項主張,故本院認定該部分貸款由二人共同償還。另,考慮到王某與魯某戀愛交往時間較長,雙方共同居住生活過一段時間,雙方之間存在經濟往來亦屬正常現象,故對于王某要求魯某返還其向魯某支付的超出房屋首付款及房屋還貸部分款項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本院結合房屋總價款、房屋貸款償還情況及王某向魯某的轉賬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王某對涉案房屋享有份額為28.82%。

對于房屋的現值,由本院根據房屋的實際情況酌情予以確定。王某對涉案房屋不主張份額,考慮到涉案房屋以魯某名義購買,且魯某占有使用該房屋,故本院認定該房屋所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由魯某享有和承擔,魯某應就王某享有的該房屋份額支付折價款,折價款的具體數額,由本院結合房屋購買時的價值、現值及王某享有的房屋份額予以確定。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百零八條、第三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王某于2019年9月15日書寫的內容為“從今日起,奧園·京譽府首付房子一套,與王某本人毫無關系,房子全歸于魯某所有,貸款由王某來還”的字條無效;

二、魯某與阿拉丁智匯城房地產開發(張家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由魯某享有和承擔,該合同中所涉房屋剩余貸款由魯某負責償還;

三、被告魯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王某房屋折價款223955.61元;

四、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38元,由原告王某負擔6916元,已交納;由被告魯某負擔352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艷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王鳴驍

郜云律師,13908882662 ,云南滇西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畢業于云南大學法學院,持有法律職業資格A證。郜云律師專注訴訟業務,擅長辦理疑難復雜案件,注重細節和庭審技巧,辦理過大量的刑事、合同糾紛、人身損害賠償、婚姻家庭糾紛等領域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產生了積極的社會效應,部分案件得到了委托人和司法機關的肯定。郜云律師辦案秉持盡職、盡責、盡心、盡力的執業理念,為當事人提供誠信、專業、高效、優質、全面的法律服務。

郜云律師法學理論功底扎實,辦案經驗豐富。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損害賠償案件、法律文書寫作等業務。尤其對刑事辯護領域頗有研究,多次成功地讓無罪的人不受冤枉,讓罪輕的人不被重判。從業多年來,以勤勉盡責、專業高效著稱,能夠精準地把握案件爭議焦點,分析案件利弊所在,為當事人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給予當事人正當合理的引導,降低當事人的法律風險,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劉某與孫某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2023)京0106民初某號

原告(反訴被告):劉某。

被告(反訴原告):孫某。

原告(反訴被告)劉某訴被告孫某(反訴原告)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判員獨任審理方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某、閻某,被告孫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劉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北京市豐臺區1101號房屋首付款82萬元及貸款本息304933元;2、判決被告返還彩禮45000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確定戀愛關系,2018年7月雙方開始同居生活。2019年4月,原被告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共同出資購買了北京市豐臺區1101房屋,登記在孫某名下。該房屋為公有產權房,購房款總計3121210元元,其中首付款941210元(原告支付82萬元,被告支付121210元),向華夏銀行貸款218萬元,貸款期限30年,2020年1月11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間原告共計償還貸款本息304933元。原告裝修上述房屋支出24660元,同居期間原告支出租房費用160192.164元。

戀愛期間,雙方感情尚好,但因疫情原因二人婚禮遲遲未能舉行。2021年5月22日,雙方在原告老家安陽舉辦婚禮,原告向被告轉賬9萬元作為彩禮。婚禮籌備期間,被告因婚禮舉辦方式、彩禮數額等問題多次與原告吵鬧,并表示不與原告結婚了。二人戀愛期間,原告對被告百依百順,但被告性格極端、稍有不順心就大發脾氣,發生矛盾曾要求原告下跪道歉。2021年8月,被告因瑣事辱罵原告父母,將原告衣服、銀行卡、畢業證書等故意剪壞,將價值一萬多元的結婚戒指沖進馬桶,并向原告提出分手,拒絕與原告溝通。原告多次求和未果,雙方最終未能領取結婚證,直至結束同居。雙方分手后,原告深受打擊,二人一直未就同居期間的財產進行分割。直至2022年11月,原告首次向被告提出分割同居期間的財產,遭到被告拒絕,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法律規定訴至法院,以維訴請。

孫某辯稱:一、原告不是案涉房屋產權人,案涉房屋尚無結清貸款,被告與原告無法律上的婚姻關系,該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故原告無權主張未還的房貸作為財產進行分割。被告不否認原告的出資行為,但對其主張的數額有異議。原告只能就其給付部分要求返還,無權要求整個房屋的折價返還。案涉房屋系北京市共有產權房屋,孫某占有房屋的60%,政府占有房屋的40%,根據共有產權房的政策規定及銀行還貸規定,作為房屋產權人,五年內不能隨意買賣該房屋,故房屋與原告毫無關系,無權處分該房屋。二、答辯人共計轉給原告466344.52元用于償還案涉房屋的共同借款及原告在河南安陽的房貸及原告因東方銀谷案所貸款60.000元和其他借貸款項。答辯人共計支付553999.39元人民幣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消費。故對原告主張的其支付的費用不合理,也不符合事實,應該減去答辯人支付的相關款項。三、原告與答辯人之間有贈與房款首付款及案涉房屋貸款本息保證書,劉某稱案涉房屋首付款及支付貸款本息以后不管發生任何事情,都不能向孫某要回。根據保證書可知,劉某將其自認的82萬元首付款及貸款本息304933元,共計1124933元,全部贈與了孫某。綜上原告無權要求答辯人將本案案涉房屋返還,而且原告已講支付的部分贈與了答辯人,答辯人無需返還。四、對原告要求返還的彩禮,認可彩禮金額是9萬元,后面又退給原告3萬,不同意返還。

案件審理中,孫某提起反訴,1、主張劉某賠償孫某170000元作為精神損害賠償;2、請求判決本案的反訴費及一切相關本訴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針對孫某的反訴,劉某辯稱,被答辯人主張的訴訟請求與答辯人起訴的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兩案的訴訟請求也并非基于相同事實,被答辯人的訴訟主張不滿足反訴構成要件,并不構成反訴,應裁定不予受理。即便被答辯人的訴訟主張構成反訴,答辯人認為基于同居關系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缺乏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被答辯人關于答辯人隱瞞身體惡疾,存在性功能障礙給其身心造成巨大傷害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請求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劉某向本院提交了銀行流水、微信支付明細、北京市共有房屋預售合同、收入證明、房貸還款計劃、微信聊天記錄、視頻等證據材料;孫某向本院提交保證書、共有產權房住房預售合同、購房資格資料、不動產權證書、銀行流水、租房合同等證據材料。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劉某與孫某于2017年12月通過戀愛網站相識,2018年7月開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間由劉某進行房屋租賃。2021年5月22日,雙方在劉某老家舉行了婚禮,未領取結婚證。雙方同居期間,因劉某身體病患及婚禮舉辦時間、方式等事宜,雙方多次發生爭吵,致使矛盾加劇。2021年8月,孫某從雙方租住的房屋中搬出,雙方分手。庭審中,雙方均認可已解除同居關系。

解除同居關系后雙方爭議的財產:1、案涉房屋的首付款。雙方同居期間,2019年4月3日,孫某與北京某公司簽訂《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預售合同》,約定孫某購買位于豐臺區1101號房屋(以下簡稱案涉房屋),建筑面積88.55平方米,總價款3121210元,首付款941210元,剩余房價款218萬進行銀行貸款。

劉某稱,其通過招商銀行、中國銀行、支付寶及微信共計向孫某轉賬1493255.29元,其中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7日期間通過招商銀行尾號1338號賬戶陸續轉入孫某工商銀行尾號3418賬戶合計750000元,其通過中國銀行尾號8779號賬戶轉入孫某工商銀行尾號3418號賬戶7萬元,劉某稱上述82萬元系其轉賬給孫某用于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對此,劉某提交了銀行轉賬記錄,孫某對支付82萬元的數額認可,表示820000元中有9000多元沒有用于支付首付款,系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支出。

2、案涉房屋的還貸本息。劉某稱,其于2020年1月11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間,共計償還案涉房屋貸款本息304933元,涉案房屋每月的還貸金額為13300元。對此劉某提供的銀行流水,其于2020年1月11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間,每月均通過招商銀行尾號1338號賬戶向孫某進行轉賬,轉賬合計304933元。孫某對轉款的時間及錢數無異議,表示其自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間,通過華夏銀行共計還貸款本息為274856.70元,認可劉某向其華夏銀行轉賬165006元系作為償還房屋貸款,其余的房貸由其自行償還,另劉某轉入其工商銀行的錢款,系用于雙方共同生活支出,非還貸。庭審中,劉某主張2020年1月11日至2021年8月13日期間每月的轉款中,超過13300元部分不再主張。表示其中除了本案訴求中主張的金額外,多出的轉款認可用于了雙方的共同生活,在本案中不再主張返還。

另雙方認可,孫某共計轉給劉某459590.62元,孫某表示這些轉款是用于償還共同借款、償還劉某的房貸及個人借款。劉某表示該轉款大部分都用于了生活開支,房屋首付款項的82萬中的對外借款及償還,均是其一人進行,孫某并未參與。孫某稱劉某給其轉賬后,其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的費用達553999.39元,該部分其認為不應當返還。對此,劉某不予認可,認為劉燕的交易統計存在重復計算的問題,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由孫某賬戶開支的款項遠低于孫某統計的數額。孫某統計的數額中大部分支出并不屬于生活開支,未用于雙方的共同生活,認為孫某將二人共同生活期間所有屬于其本人的開支作為共同生活開支,并無根據。

3、彩禮錢款的返還。劉某主張其轉給孫某母親彩禮錢9萬,主張孫某退還一半4.5萬元,孫某認可彩禮為9萬元,但表示后續又退給劉某3萬元,彩禮尚剩余6萬元。對此劉某表示收到了退回的3萬元,但認為并非是彩禮的退還,認為雙方的錢款往來是用于共同生活。

另,孫某提供劉某書寫的保證書一份,劉某于2020年3月17日向孫某出具保證書,寫明:“。.。.。.正商明苑房子以后都是老婆寶貝的,不能有二心,房子是贈與老婆寶貝的,房本只能寫老婆寶貝的名字,以后不管有任何事情都不能向老婆寶貝要錢,房子首付款以后不管發生任何事情,都不能向老婆寶貝要回”。孫某據此主張,劉某贈與了其購房的首付款,不應當予以返回。

4、對孫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爭議。庭審中,孫某提交劉某書寫的道歉信、懺悔及保證書一份,預證明劉某承認對孫某隱瞞了其患有白癜風隱疾,已隱瞞孫某三年,另外根據劉某書寫的道歉信,其認為劉某在重大原則問題上欺騙了孫某,對孫某身心造成巨大的損害,提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對此劉某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具有較穩定的長期共同生活關系。劉某與孫某以結婚為目的,同居生活,且共同購置了涉案1101號房產,登記于孫某名下,對雙方同居關系期間共同購置的房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本案中,劉某主張孫某退還其代為支付的涉案房屋首付款82萬,對該首付款金額及支付情況,孫某予以認可,表示首付款82萬系劉某支付且用于購房,鑒于雙方目前已經解除了同居關系,劉某主張該部分錢款予以退還,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認可。關于房屋還貸部分,孫某認可劉某向其轉賬的165006元系償還房屋貸款,其余主張系用于共同生活,從劉某的轉賬記錄看,其于2020年1月11日至2021年8月13日確有每月向孫某轉款行為,鑒于雙方系同居關系,有共同生活支出情況,對孫某認可的165006元用于還貸,本院不持異議,該部分錢款孫某應當予以退還。對多余支出的部分,劉某主張為還貸,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針對孫某提交的劉某曾向其出具的保證書,以此主張涉案房屋首付款系其贈與孫某,不應再返還意見,鑒于劉某書寫保證書時,雙方系戀人關系,保證書書寫并非規范的法律意義上的財產約定,且保證書的書寫內容明顯有討好孫某的意思,也是劉某為了達到與孫某在一起的目的而出具的二人之間的約定,并非劉某真實贈與的意思表示。現劉某結婚的目的并未達到,孫某以保證書內容主張劉某支付首付款系贈與行為,不予返還,明顯有違公序良俗,對其此項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針對孫某辯稱的首付款中有9000元未實際取出,已經用于實際生活的意見,其并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納。

針對劉某主張的返還彩禮4.5萬元的主張,鑒于雙方未實際結婚登記,且主張的數額并非全部彩禮錢數,故劉某的此項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本院予以支持。

針對孫某主張的,同居期間其向劉某的轉賬應當扣除的意見。結合雙方的轉款情況,劉某共計向孫某轉款1493255.29元,劉某主張系包括房屋首付款、房貸及其他用于生活共同支出的款項,經核算劉某對孫某的轉款除購房之外,尚有款項50余萬,劉某主張為共同生活支出不再主張返還,庭審中雙方均認可孫某向劉某轉賬459590.62元,鑒于雙方相互之間用于共同生活的轉款金額相當,故本院認定雙方的該部分轉賬金額系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對孫某主張其轉款部分應予以扣除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針對孫某主張的,其在共同生活期間其自行對外支出了553999.39元,要求扣除的主張,劉某不予認可,表示其也有用于共同生活的開支,如租房等,并未在本案中主張,同時認為孫某的金額計算有誤,多筆消費系孫某本人的開支。對此本院認為,雙方同居期間,對外消費事宜不論用于共同生活亦或個人消費,均應視為同居期間的自愿財產處分行為,不宜在解除同居關系后,再次要求退還,對孫某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認可。

針對孫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劉某客觀上確有隱瞞病情的情況,但劉某的病情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能結婚的重大疾病,孫某據此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并無相關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八條、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孫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劉某1101號房屋首付款820000元及貸款本息165006元;

二、孫某返還劉某支付的彩禮費用45000元;

三、駁回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孫某的其他反訴請求。

訴訟費15329.4元,由劉某承擔7664.7元(已支付);由孫某承擔7664.7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給劉某)。

反訴費3700元,由孫某負擔(已交納)。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文軍麗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易小香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20〕22號)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結婚

第六條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第九條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第十四條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原告,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告。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準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第十九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規定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二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三、夫妻關系

第二十三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八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條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父母子女關系

第三十九條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四十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一條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第五十二條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并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條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五十四條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第五十五條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第五十九條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第六十條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第六十一條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五、離婚

第六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應當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六十四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第六十七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

第六十八條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七十五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七十九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八十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第八十二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五條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第八十六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條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郜云律師13908882912執業證號15307201210373013,法律職業資格證號 A20125329320466。郜云律師是云南滇西北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在執業道路上穩步前行,始終懷著對律師職業的敬畏與熱愛。

面對各類案件,郜云律師勇敢迎接挑戰。憑借扎實的法律知識和堅毅的品格,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考慮,在復雜的案情中仔細找尋關鍵突破點。以剛正不阿的品質,堅定守護正義底線,盡心盡力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

誠實,是郜云律師堅守的原則。真誠對待每一位當事人,把當事人的事當成自己的事用心處理。以高度的責任感和真摯的態度做事,默默詮釋著誠實與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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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秉持盡職、盡責、盡心、盡力的原則,以誠信、專業、高效、優質、全面的服務理念默默耕耘。不斷鉆研新知識,深入探究法律條文,只為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實際行動詮釋正義守護者的角色,以誠信為基石,憑借出色的專業素養在法律的戰場上默默拼搏。

郜云律師用專業和誠信贏得當事人的信任。他行動質樸且實在,激勵著人們相信正義、追求公平與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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