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2025年第15期(總第19期)
【本期話題】
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違約金與遲延履行債務利息能否同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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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郭某和陳某、王某之間有一筆11萬元的借款糾紛,鬧到了法院。法院調解后,雙方達成協議:陳某和王某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還清欠款,否則要支付2萬元違約金。然而,兩人沒有按時還款,郭某只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經過一番努力,法院終于把本金和違約金一共13萬元執行到位,給了郭某,并發了結案通知書。本以為事情就此結束,但郭某卻覺得不對勁。他覺得陳某和王某不僅應該支付違約金,還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支付遲延履行利息,于是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再拿一筆利息。
法院審查后發現,根據法律規定,調解書已經約定了違約金作為懲罰,就不能再要求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利息了。因為違約金本身就是對遲延履行的懲罰,不能再重復計算。于是,法院駁回了郭某的異議。郭某不服,一路申訴到省高級人民法院,但最終還是被駁回。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編號:2024-17-5-203-061,郭某升與陳某剛、王某霞執行監督案。
【律師解讀】
人民法院案例庫將其裁判要旨概括如下:
生效民事調解書系當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礎上達成的權利義務協議內容的確定,調解書確定的遲延履行民事責任,不能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同時適用。被執行人已承擔調解書確定的遲延履行責任的,不應再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裁判要旨明確了生效民事調解書確定的遲延履行責任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不能同時適用。這一裁判規則體現了法律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同時避免了對被執行人的重復懲罰。
首先,民事調解書是在當事人自愿、合法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其約定的遲延履行責任(如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例如,本案中當事人約定的2萬元違約金,已是對未按時還款的懲罰。
其次,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的遲延履行債務利息是對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的法定懲罰。若兩者同時適用,會導致對被執行人的重復懲罰,違背公平原則。
最后,本案中被執行人已承擔了調解書約定的違約金責任,法院據此認定不應再承擔遲延履行債務利息,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和邏輯性。
該裁判要旨合理平衡了當事人意思自治與法定責任的關系,避免了重復懲罰,符合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需要。
*文/上海杜繼業律師,恒都(上海)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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