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經驗不足的刑辯律師在撰寫辯護意見時,總是容易犯以下幾種錯誤,讓辯護意見的說服力大打折扣,給大家稍微總結一下,以供參考:
一、辯護靶子不對,辯護意見沒有說服力
刑事辯護是一門控辯對抗的藝術。辯護的靶子就是控方指控的內容,包括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和邏輯。辯護意見需要具有極強的針對性,直接針對控方指控的內容提出,辯護意見才有說服力,否則變成“各說各話”。
例如,在曾某涉嫌強奸罪一案中,控方指控的邏輯內容是,曾某在被害人睡覺的狀態下,未經被害人同意,與被害人發生關系,遭到被害人反抗后停止,涉嫌強奸罪。
辯護律師撰寫辯護意見,提出的核心辯點為:本案中曾某沒有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迫使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系,被害人沒有受傷,曾某也沒有受傷,因此不是強奸。
可以發現,辯護意見和指控的內容根本不是同一個“靶子”,控方從未指控曾某使用了暴力、脅迫手段,也沒有認為被害人在反抗過程中受傷,沒有用傷情來證明曾某使用了暴力手段。該辯護意見就沒有緊緊圍繞指控的內容進行,說服力有限。
二、邏輯混亂,辯護意見條理不清晰
邏輯分明、條理清晰,才能將事情說明白。辯護意見的邏輯分明、條理清晰,是其說服力的基礎。經驗不足的刑辯律師往往會犯邏輯混亂的錯誤,既可能是通篇的框架邏輯混亂,也可能是某一個辯點、某個段落的邏輯混亂。
例如,在前述曾某涉嫌強奸罪一案中,辯護律師主要觀點認為:“一、沒有證據證明曾某使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迫使被害人XX與其發生了性關系。二、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在和曾某發生性關系時被害人XXX依法處于不知、不能、不敢反抗的狀態,雙方是基于自愿而發生的性關系。”其實,利用被害人處于不知、不能、不敢狀態,也是強奸行為中的“等手段”,這兩點辯護意見有重疊的成分,說的還是同一個觀點“沒有證據證明曾某使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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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過于強調“沒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等容易激起逆反心理的表述
不少律師在辯護意見中,非常強調“沒有證據”“證據不足”“不足以證明”等用詞,這些用詞容易激起讀者(經辦人)的逆反心理。從控方、裁判者的角度,他們始終不會接受一個罪犯因為證據不足就可以逍遙法外的事實。其實我們可以稍微調整用詞,改為“證據顯示,......”的肯定表述,表明辯護律師閱卷后根據證據材料做出的合理分析判斷,這樣的說服力會更強。
四、臆測性強,內容有臆測之嫌
辯護意見盡量客觀、公允,對于過于主觀性的內容,不宜進行臆測,不能將臆測的內容作為辯護意見,否則說服力很有限。
例如,在前述曾某涉嫌強奸罪一案中,被害人承認同意曾某在房間、同一張床上休息,但是從來沒有同意過發生性關系,曾某在其睡覺迷糊時,未經其同意強行與其發生了性關系,因此曾某的行為涉嫌強奸。
辯護意見認為,“不排除被害人黃某受到其與男友分手的影響,在當時不穩定的心理狀態下默許了曾某與其發生性關系,并以此宣泄情緒的可能性。”此類內容主觀臆測成分太多,說服力比較弱,而且被害人聽到可能會有強烈的逆反心理,說服力是比較差的。辯護意見既要言之有理,也要言之有據。
五、立場的客觀性不足
辯護律師和控方雖然立場不同,但都是專業法律人,站在裁判者的兩側,維持司法天平的平衡。辯護律師不能毫無原則地支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辯解,控方也不能毫無原則地支持被害人的一切指控,兩者的道理是一樣的。否則辯護意見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就嚴重同質化,會嚴重貶損辯護意見的獨立性、客觀性、公允性,進而貶損辯護意見的說服力。辯護律師應該站在相對客觀、中立的立場,分析、評判案卷證據材料,并依照法律規定、常理常情、給出合乎常理、合乎法律規定的分析意見,以此更體現辯護意見的說服力。
例如,在宋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一案中,宋某被指控與季某共同設立XX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期間,將本屬于XX有限責任公司業務款項據為己有,在XX有限公司停止營業后,繼續將本屬于XX有限公司的業務應收據為己有,因此宋某涉嫌職務侵占罪。
辯護律師撰寫辯護意見,首先將宋某與季某的矛盾糾紛由來進行梳理,方便經辦人了解案件來龍去脈。包括:XX有限責任公司成立的原因、過程、維持經營的時間,宋某與季某發生矛盾導致XX有限責任公司停止營業、季某在公司負責財務部門等事實細節。
宋某看完辯護意見認為,XX有限責任公司根本沒有存在的意義,本來就沒有自己的業務,業務都是他帶過去的,XX有限責任公司也沒有自己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都是他所經營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員,因此不能刻意強調XX有限責任公司,也不認可該公司的存在。宋某要求辯護律師按照他的意思修改辯護意見。
辯護律師與宋某進行充分溝通,宋某的這些辯解是有道理的,宋某完全可以有自己對于案件事實、罪與非罪的判斷。但是,宋某的辯解與辯護意見是不同的,辯護意見如果與宋某的辯解完全一致,辯護意見是沒有價值的,只是在復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辯護律師僅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傳聲筒”。這在無形中嚴重貶損了辯護意見的價值,難以起到說服經辦人的效果。辯護意見應該站在相對客觀中立的立場、站在法律適用者、裁判者的角度來分析案件事實、證據材料,得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或罪重等結論,這樣的辯護意見才具有說服力。后在辯護律師的耐心溝通解釋下,宋某表示完全贊同辯護律師所出具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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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說自話,缺少反駁
刑事辯護是一門博弈的學問,辯護過程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與辦案機關、經辦人員的博弈過程。這就注定了反駁是刑事辯護的精髓。撰寫辯護意見切忌自說自話。
如何避免自說自話呢?我們要假設對手,設想對手的指控邏輯、事實、證據,然后進行針對性反駁。辯駁性的語言也更能引起別人的注意力,更有吸引力,讓辯護意見看起來、聽起來更加有說服力。
七、動輒法律,忽略事實
刑事辯護和學校課堂中的案例分析,區別在哪里?最大的區別是事實是否確定。案例分析都是假定事實,然后在固定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充分的法律分析。因此,案例分析實際上是法律運用過程,而不是探究事實真相的過程。事實真相是案例分析中的確定事實。
刑事辯護則不然,我們永遠是“先做偵探后當律師”。先對案件事實真相進行辯駁是第一位的。當前中國司法制度中,各個階段的裁判者,自由裁量權都比較大,而且往往受“有罪推定”思維、慣例的影響,司法裁判對被告人往往“不太公正”。因此,對法律問題進行辯護往往成效不好,也難以吸引裁判者的注意力,引起他們的興趣。而對事實進行辯護,對案件事實真相提出異議,往往能吸引裁判者的注意力。事實真相他們是不敢搞錯的、不能自由裁量的,因此辯護律師提出事實真相可能有錯時,他們會很愿意聽聽、看看律師說了什么的,以確定案件事實真相究竟有沒有錯誤。
八、過于冗長,不夠簡潔
論述篇幅的長短也會影響聽眾、閱讀者的感受。一句話能說明白的,偏偏分成好幾段冗長的文字來表述,對聽眾、閱讀者而言就不是很友好。他們就可能沒有耐心聽完、看完,最終影響辯護意見的效果。這就要對當庭發表的辯護意見和庭后提交的辯護意見作出區分。當庭發表的辯護意見注重口語化、簡潔明了,而庭后提交的辯護意見往往要求詳盡、完整、理據充分,必要的證據材料也要截圖作為論據,以求最大限度保證辯護意見的完整性,提升辯護意見的說服力。
九、過于書面化,不夠通俗
刑事辯護是一門說服的學問,說服別人的前提是讓聽的人、看的人,都能夠聽得輕松、看得懂。所以,過于書面化,不夠通俗易懂,他們看起來、聽起來非常吃力,不愿意看,辯護意見的效果自己就打折扣。
十、寫作角度不對,未考慮讀者感受
辯護律師寫作、說話都要充分考慮讀者的感受、聽眾的感受,寫作、發表意見要考慮角度。寫讀者愿意看、想看到的內容,或者以他們更容易接受的方式、邏輯來寫,才能增加接受度、增加說服力,否則辯護意見沒有說服力,不能起到積極作用的,還可能產生負面效果。我們在寫非常規文書時,更加需要注意這一點。例如寫給領導的申請書、求情信、函件等,或者寫合規申請書等,我們要明白讀者想聽到什么話,然后去滿足他們,這樣的文書才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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