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9日山東省汶上縣人民法院作出:“(2022)魯0830刑初63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原郵政銀行汶上縣支行大堂)劉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劉某某向被害人退賠違法所得3576370元。13位儲戶的存款,存到郵政儲蓄銀行汶上縣支行,汶上郵政銀行大廳經理劉某某在無人授權、沒有當事人告知其取款密碼的情況下,通過自己的手機注冊存款儲戶的手機銀行,通過手機銀行支取儲戶的存款,法院判決郵政銀行大廳經理個人償還儲戶存款,銀行無責任?請問,儲戶沒有告知大廳經理取款密碼,單憑大廳經理個人說儲戶告知其密碼,法院就認定儲戶未保護好其取款密碼,沒有其他什么證據佐證,法院是不是就可以認定單邊證據作為判決的依據,這樣認定證據是否有些不妥?
郵政銀行“拿”刑事判決書當“屏障”,請問法院的判決就是整個案件的全部嗎?法院是對證據的審查、審核的,對郵政銀行的業務流程是沒有監管責任的?不要什么事都“拿”判決書而推拒,凡事還是有破綻的,法院到底保護了“誰”,其實“誰”都明白。。。
舉例說明判決書未涉及的內容,疑點咨詢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汶上支行儲戶存款事宜:根據《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
1、關于儲戶劉燦伏2013年3月4日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汶上開發區支行取款憑單(憑單號:20201207094127)的簽名存在質疑,當時儲戶劉燦伏根本不知道取款19萬元的事,不用儲戶輸入取款密碼,取款單也未讓儲戶簽名(憑單上簽名不是儲戶簽名),后來儲戶向貴行提出憑單簽名進行筆跡鑒定,然后就沒有回復了,請問:儲戶前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柜臺大額取款,是否需要輸入取款密碼,取款憑單是否需要儲戶簽名(沒有授權的情況下)。手機開通手機網銀,是否需要本人開通,預留本人手機號,是否應用本人手機接收銀行發送的驗證碼,這個事情是個謎,不知這個行為合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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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儲戶黃連柱,系壹級視力殘疾,本人不認識字,而且高度視力殘疾,個人走路都模糊,一直使用沒有上網功能老年手機,更沒有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汶上開發區支行開通手機網銀,2014年12月15日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汶上開發區支行卡存現金95000元、2017年2月8日卡存現金10000元、2018年12月24日卡存現金40000元,合計14.5萬元,本人一直未取款,那存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汶上開發區支行的款為什么沒有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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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亞楠、劉亞群、劉燦伏、黃連住等13人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汶上開發區支行存款、均被郵政儲蓄銀行汶上支行大堂經理劉某某通過手機網銀轉賬支取。請問:“劉某某系本行員工,是否可以通過自己的手機開通儲戶的手機網銀,并支取儲戶存款,劉某某是用什么方式(如短信、微信、通話、手寫等方式)得到儲戶的取款密碼和手機網銀驗證碼的。
4、2022年6月2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山東局濟寧銀保監分局作出:“濟銀保監罰決字(202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縣支行因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根據《商業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罰款30萬元。同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局山東局濟寧銀保監分局作出:“濟銀保監罰決字(2022)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劉某某因對機構員工行為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負直接責任,根據《商業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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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濟寧監管分局作出:“濟金舉復2023040號《銀行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調查意見書》,郵政銀行汶上縣支行對員工行為監督的有效性不足,員工行為排查不深不透,致使該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并長期未被發現,存在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的問題。根據《商業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我分局于2022年6月29日對該支行給予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監管分局認定郵政銀行汶上縣支行存在對對員工行為監督的有效性不足,員工行為排查不深不透,致使該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并長期未被發現,存在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對該支行給予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既然郵政銀行監管存在問題,那儲戶的存款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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