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今天說一個讓人看完血壓飆升的事(高血壓慎入)。
根據大象新聞的報道,2021年8月,在海南儋州擔任物業公司經理的單親媽媽史玉輝被昌江警方帶走,罪名是“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史玉輝被羈押821天,直到2023年10月才取保候審。2025年5月,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決定,2025年5月23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書寫得清清楚楚:公訴機關指控陳吉鎮等人的行為屬于“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證據不足,不予認定;指控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證據不足,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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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史玉輝申請國家賠償,2025年8月29日,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同意賠償史玉輝821天的人身自由賠償金,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刪除案件信息,消除負面影響,并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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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賠償程序啟動僅僅13天,公安以“騙取銀行貸款”為由,對史玉輝重新立案偵查。
9月23日,昌江縣檢察院一紙《賠償案件中止辦理通知書》,賠償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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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個騙取銀行貸款的事,是剛剛審結的“陳吉鎮涉黑案”里的一個情節。在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中,法院已經明確認定:各被告人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但“沒有構成犯罪”。
更耐人尋味的是,史玉輝主動聯系辦案民警才知道這個“新案”,而所謂的“新證據”,據昌江縣公安局葉隊長后來電話告知,“就是檢察院給我們提供的這些證據材料”。
也就是說,同一個行為,在涉黑案里被法院認定為不構成犯罪,到了賠償程序啟動后,搖身一變成了重新立案的依據。
這叫什么?這叫“換個馬甲再來一次”。
而且這時間點,卡得比鬧鐘還準。
02
更讓人想不通的是,昌江縣檢察院的陳姓檢察官在面對史玉輝的質疑時,竟然說“刑事案件辦理過程當中發現新線索,重新立案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幾十年的案件還可能會翻過來”。當史玉輝擔心賠償會被無限期拖延時,這位檢察官的回答更讓人心驚:“不排除這種可能”。
“不排除這種可能”,這句話從一位檢察官嘴里說出來,讓人脊背發涼、不寒而栗。如果司法機關可以無限次地以“發現新線索”為由重新立案、中止賠償,那國家賠償制度還有什么意義?被無辜關押了821天的人,難道要一輩子活在“隨時可能被重新立案”的陰影里?
史玉輝去找當初辦案的刑警,發現人家因為辦理此案立了個人三等功,已經外調當派出所所長了。
當一個地方公安機關辦的案子被法院判決不構成犯罪,賠償程序都啟動了,結果警方不是反思辦案有沒有問題,不是追究錯案責任,而是立刻用同一個行為、同一批證據重新立案,精準踩下賠償的剎車。
這是什么邏輯?
這分明是“你不能讓我賠錢,你讓我賠錢我就再辦你一次”的邏輯。
03
國家賠償法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公權力違法侵權而遭受損失的公民能夠獲得救濟。然而,在史玉輝一案中,當賠償程序剛剛啟動就被以重新立案為由中止,這實質上構成了對國家賠償的變相阻撓。昌江縣檢察院陳姓檢察官那句“不排除這種可能”的表態,更是讓人不寒而栗,如果公權力機關可以無限次地以“發現新線索”為由重新立案、中止賠償,那么國家賠償制度將形同虛設,被無辜羈押的公民將永無獲得救濟之日。
而且這也是對司法權威的公然挑戰,一個案件,經過公檢法三家長達數年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法院已作出明確判決認定不構成犯罪,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這意味著該事實在法律上已經塵埃落定。然而,警方卻在賠償程序啟動后,以同一事實再次立案。這種做法,不僅無視了法院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更是對司法權威的肆意踐踏。如果任何一個執法機關都可以無視法院判決,另起爐灶重新立案,那么司法終局性將蕩然無存。
04
把一個人錯誤關了821天,最后不但沒人追責,反而用“重新立案”的方式阻止國家賠償。
這是要把一個人耗在“一個案子、兩次立案、無限期中止賠償”的循環里。
史玉輝這個案子,等于告訴世人:如果你被錯關了兩年多,別申請國家賠償,因為只要你申請,就會有一個“新案子”在等著你。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這句話說了很多年了,但有些地方的籠子,門是朝里開的,關的是老百姓,外面站著的是隨時可以再把你抓進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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