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老劉的案件重審一審開庭。
他遠在武漢的妻子,由于疫情封城的原因,沒能前來開庭。三年來,她只看過自己的丈夫兩面,都是在開庭的時候。
早在疫情開始前,這個家庭已經不堪重負了。家里突然沒了經濟支柱,一個家庭主婦搖身一變成為了兩個小孩、四個老人的全部依靠。從武漢往返廣州的高鐵票都是一筆不小負擔。
01
一切都從3年前的那個夏天開始,因為沒有收到的一批成人漫畫書,老劉被抓到廣州,送進了看守所。
老劉下單買了一批成人漫畫書,但遲遲沒有收到貨物。有一天,辦案人員找到老劉,他的那批書已經被辦案人員扣留了。辦案人員拿給他,辦案人員對這些成人漫畫書拍了六張圖片:一張是警方扣押的這批書籍的整體照片,照片上可以看出是一堆書;兩張是這批貨物中十二個破碎紙箱的照片;還有三張是其中三本成人漫畫書的照片。
辦案人員要他在照片上簽“這是我從XXX那里購買的成人漫畫書的包裝紙箱外觀。”“這些是我購買的成人漫畫書。”
你這也就一年半載的刑期,“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在經過一番思想教育后,老劉配合辦案人員,簽認了。
在我見過那么多的當事人中,老劉無疑是一個非常實誠、極度實誠的人,這么實誠、坦白的人,本以為應能得到寬大處理。然而,并沒有。這些書超過了1000本,再怎么寬大處理,也都得判處十年以上。
02
辨認是對事實回憶的過程,它必須符合記憶的規律,得有簽認的認知基礎,不然,這樣的簽認,你信嗎?科學嗎?
試想,假如我在淘寶上買了一大堆書,東西在運輸途中被查獲,僅憑幾張照片,我肯定是無法確認這樣的包裝,就是我買的那些東西的包裝,更無法確認照片里堆在一起的那一堆書,全部、每一本都是我購買的。
所以,我很好奇,老劉是怎么知道,這么一大堆書,就是他買的呢?都是他買的呢?
問:你看過這些書的實物嗎?
答:沒有,辦案人員給我六張照片。
問:你怎么確定是你的?
答:辦案人員說是我沒有收到的那一批。
問:這里面有部分是別人的,你知道嗎?
答:不知道。
問:通過照片,你看得出這一堆書有多少本嗎?
答:不知道。
問:你知道供貨商會分幾個箱子、什么箱子發貨給你嗎?
答:不知道啊。
問:通過照片,你能確定這一堆書每一本都是成人漫畫書嗎?
答:辦案人員說都是成人漫畫書。
問:你知不知道,這一堆書里面有人出來認領了?
答:不知道。
問:那你為什么簽認說這些都是你購買的成人漫畫書?
答:我當時覺得都是成人漫畫書,看著有點像我買的,辦案人員說都是我的,讓我簽認,說坦白從寬,我就照著他念的話寫下來了。
問:那你怎么知道,照片中的這一堆書全部都是你購買的成人漫畫書呢?
答:是啊,我怎么知道這些就是我的。
問到這里,老劉直接哭暈在看守所。
這是一個很“認罪過度”的感人故事,老劉把這六張照片內的所有書,不論是不是他的、不論有多少本、不論是否全是成人漫畫書、不論還有沒有其他人的,都大包大攬簽認“這些是我購買的成人漫畫書”。辯護律師審查證據發現,除了老劉自己,沒有適格的證據證明他是貨主。而且,里面有一些不是成人漫畫書,有一些已經有人出來認領,剩下的還超過1000本,法定刑期是“十年以上”,一審法院也爽快地判了10年。
我告訴他,如果重審還維持,那你就只能好好坐牢改造吧,我會告訴其他人,讓大家吸取你的教訓。
03
老劉從來沒有說謊,但事實上作了對自己不利的“偽證”。他簽認的都是他別人告訴他的,違背了記憶規律,沒有認知基礎。這樣的簽認不僅不能證明案件事實,還可能誤導法庭查明案件事實,讓事實真相成謎。
讓犯罪嫌疑人簽認,幾乎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經的辦案程序。每一個案件中,偵查機關幾乎都會將相關的物證照片、書證等拿給犯罪嫌疑人,讓他簽認。簽認的材料一直被認為是非常關鍵的定罪材料。
但是,犯罪嫌疑人哪里知道要怎么簽認呢,為了讓簽認內容符合要求,就不可避免地出現辦案人員“手把手”教犯罪嫌疑人簽認內容的情況。而犯罪嫌疑人哪里能辨認出來簽認內容對案件定罪量刑的影響有多大。
于是,各種尷尬亂象就經常發生了。
在張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中,辦案人員將涉案公司的銷售記錄全部打印出來拿給犯罪嫌疑人簽認,要求張某簽上“以上銷售記錄就是我銷售侵犯XXX、XXX商標的產品的銷售記錄,總額180萬元。”
張某很不情愿,“公司這些年賣的東西很多、很雜,哪些侵犯商標、侵犯誰的商標,并不清楚。銷售記錄只是表格,里面不全是侵權產品,我不知道具體的產品有哪些,時間太久了。而且銷售記錄反映的。還有一些刷單的情況,所以,我不知道有哪些是真實賣出去的侵權產品……”
“簽吧,沒關系的,因為最后侵不侵權是法院定的。”在辦案人員恩威并施、耐心教育的情況下,張某還是配合簽認了。
尷尬的是,法院審查認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數額只有70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的簽認材料,是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重要依據,哪有先認罪,再讓法院審查還你清白的道理。
很多情況下,簽認材料是不夠客觀的,甚至還要求犯罪嫌疑人對是否侵權、是否犯罪、犯罪金額提前定性,這樣的簽認是沒有意義的。
04
不科學的簽認,對辦案人員來說,只是例行公事,而對當事人來說,則是定罪的枷鎖。
時間回到1998年2月的一天,警方接到報案,在某地果林內發現一具無名男尸,警方在案發現場找到一雙鞋子。由于偵查技術限制,該案一直懸而未決。因為偶然的原因,張某、周某被抓獲,是該故意殺人案的重大作案嫌疑人。
辦案人員對張某、周某進行訊問,兩人也如實交代,確實在20年前,曾在某地果林殺害過一個無名氏,但所描述被害人無名氏的特征,與在案這起案件被害人尸檢報告所顯示特征,有較大出入。
為將張某、周某所供述的殺人事實與卷宗所載殺人事實聯系起來,辦案人員讓張某、周某對現場發現的鞋子進行簽認。
張某簽認:“這是我和周某于1998年春節前后在XXX果林里將一名湖南籍砍死時,我丟在現場的鞋子。”
周某也簽認:“這是我和張某于1998年春節前后在XXX果林里將一名湖南籍砍死時,張某脫掉丟棄在現場的鞋子。”
20年前某一天自己穿什么樣的鞋子,你還想得起來嗎?幾乎是想不起來的。
如果說,因為事情重大,張某想起20年前那一天自己穿的鞋子,能準確辨認出來,勉強可以接受。但是,周某辨認出來20年前案發當天別人(同案人張某)穿的鞋子,這是違反常人記憶能力的,不科學的。在法庭上,他也當庭表示不能確定。
刻意讓證據太完善,反而顯得證據不夠科學、不夠客觀、不夠可信。此舉雖然提高了破案效率、定罪的可能,但也增加了冤假錯案的可能。
例如,在張輝、張高平案件中,兩人還曾到案發現場進行指認,準確“帶領”辦案人員指認了自己作案的案發現場具體位置。能準確“帶領”辦案人員指認案發現場的筆錄資料,就是認定張輝、張高平構成犯罪的重要罪證。但最終,卻被發現,這是一個冤案。
那他們是怎么指認的自己行兇現場?
05
在辦案中經常發現,案卷材料把犯罪嫌疑人塑造得接近完美,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很多非常優秀的品質:
超強的記憶能力,輕易想起自己和別人十幾年前某一天穿的衣服、鞋襪;
扎實的法律功底,能夠快速判斷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行為,以及犯罪金額是多少;
自覺的認罪態度,將未經審判認定的數額一概自認為犯罪數額,甚至未實施的犯罪都包攬在自己身上;
無畏大包攬精神,將別人的犯罪數額攬在自己身上,將別人的犯罪事實包攬在自己身上。
這就很容易造成“網戀翻車”現象,“真人”相差太遠,既沒有超強記憶能力,根本不懂法律,認罪態度也一般,更沒有大包大攬的犧牲精神。
沒有律師臨場監督的審訊、要求簽認固定證據的取證模式,難以避免這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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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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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建東
宋氏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
重大刑事部部長
Wechat laijiandong100
代表著作:
《全流程辯護:思路指引與辦案技巧》
《全方位質證:思路指引與辦案技巧》
《刑事控告實務:思路指引與辦案技巧》
《刑事風險防范:體系、流程與實例》
《如何應對刑事危機》
校對 | 占秋月
編輯 | 劉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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