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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下內蒙古婚內強奸案的報道,理了下時間線:2025年2月27日,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3月21日,男方強迫女方發生性關系,女方最初以家暴報警,3月22日,再次以家暴,強暴報警。經司法鑒定,女方構成輕傷。當地檢察院以涉嫌強奸罪提起公訴。
需要關注的重點:2025年2月27日,雙方在民政局登記離婚,之后便是30天的離婚冷靜期,在冷靜期內,并未領取離婚證,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以,這個案件才會稱為婚內強奸案。
刑法條文中并沒有婚內強奸的罪名,僅有強奸罪的罪名。婚內是否存在強奸,丈夫能否成為強奸罪的主體,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最高檢在2021年12月的檢察日報上刊登過一則案例,《婚內強迫性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具體案情:趙某與王某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妻子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4月30日13時許,趙某酒后到妻子母親家向王某索要戶口本,并趁機強行與王某發生性關系未遂。考慮到兩個年幼的兒女,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諒解書,對趙某表示諒解。后趙某被法院以強奸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根據這兩個案件來看,存在共同點:男方在發生性行為時均是在婚姻不正常階段,內蒙的案件發生在離婚冷靜期內,案例中的發生在訴訟階段,都是沒有實際離婚。
但也存在不同點:男方在發生性行為的時間,內蒙的案件發生在離婚冷靜期內,離婚冷靜期是基于雙方的何意,一起到民政局進行登記;案例中的發生在法院訴訟階段。
對于一般人而言,如果不是從事法律相關行業,可能一輩子都不會有一次兩次到法院起訴的機會,因此,在法院起訴是一個神圣莊重的過程。
一方去法院起訴另一方離婚,就需要提前準備材料,起訴狀,證據,還要考慮離婚財產證明分割,小孩在誰來撫養的,是需要一個長期堅定的心理建設的過程,而民政局離婚明顯不需要,也有新聞報道,兩人可能只是很小的矛盾就直接去了民政局離婚。
因此,我認為男方律師做無罪辯護還是存在一定的空間,但關鍵點不在于是造成女方輕傷還是輕微傷。無論是輕傷還是輕微傷,都是暴力手段,依靠暴力手段發生了性行為,都屬于強奸。
我認為,關鍵的點應該在于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在民政局登記離婚,是夫妻感情長期不和導致的結果(比如是否存在長期家暴,是否已經長期分居等)還是因為偶發性事件導致出現的激情離婚。
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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