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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里短有法可依
法槌敲開“家務事”大門!
本期邀請您一同關注
離婚帶娃能否“勞務補償”?
多子女養老如何“組團出力”?
法律不冰冷
解紛有巧思
家事課堂開講啦!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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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黃某與龔某登記結婚后,共同生育一女龔某1。黃某于2018年外出務工,此后,雙方分居至今互無聯系,二人無夫妻共同財產。婚生女龔某1一直隨龔某生活,黃某從2018年外出至今未負擔龔某1的撫養費。現龔某訴請離婚,并要求直接撫養龔某1,由黃某支付龔某離婚補償費。另查明,由當地村委會發放的屬于黃某的資源共享費共計1萬余元均由龔某領取,黃某未實際取得該款項。
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訴訟中,雙方均同意離婚。據此,人民法院支持龔某的離婚訴請。關于子女撫養,婚生女龔某1一直跟隨龔某生活,已經形成了穩定的生活和成長環境,維持現狀對其成長更為有利,故龔某1由龔某直接撫養為宜。關于補償費,黃某離家多年,龔某1一直隨龔某生活,黃某并未直接照顧撫養孩子,且其在庭審中自認在離家期間并未支付過孩子撫養費用,龔某領取的屬于黃某的資源共享費數額遠不能滿足孩子的實際生活需要,龔某承擔了較多的撫養義務。基于此,結合黃的負擔能力、撫養孩子的情況等因素,人民法院酌定由黃某補償龔某20000元。
法官釋法
在離婚糾紛案件中,一方當事人能舉證證明其盡到絕大部分撫養義務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之規定,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決盡到撫養義務較少的一方支付補償費,既肯定了盡到較多撫養義務的一方在子女撫養過程中付出的心血和勞動,體現了法律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有助于提升家庭成員對家務勞動的重視和尊重,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民法典》制定過程中,從初審稿開始就刪除了對離婚經濟補償以夫妻約定財產制為適用前提的規定,而將條件僅限于一方在“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較多義務,將經濟補償范圍擴大到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同樣適用,大大擴充了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范圍,也體現了對家務勞動價值的更大肯定。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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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孫某與妻子共育五名子女,妻子去世后,長期與四子孫某1共同居住。孫某1離異后,未重新組建家庭,經濟基礎較差。孫某原以務農為生,年老后沒有退休工資和其他經濟來源,現已年老體衰,長期臥病在床,無力負擔生活費和醫藥費,遂起訴請求五個子女履行贍養義務。訴訟過程中,孫某的五個子女均表示愿意贍養父親,但因自身經濟能力有限,對贍養方案一直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孫某子女均有贍養父親的意愿,調解結案有利于促進家庭和睦,能真正實現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的愿望。調解過程中,法院聯系當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進行法律援助,并組織村社干部共同開展調解工作,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釋法
本案系農村地區典型的贍養糾紛。人民法院通過多部門合作,形成化解糾紛合力。在制定調解方案時,兼顧老人的愿望和農村子女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每個子女的贍養義務,解決了老人后續醫療保障問題,消除了老人養老就醫的后顧之憂,促進家庭團結和睦。在調解書生效后,法院會同相關部門跟蹤回訪,確保調解協議順利履行。本案在實質性解決經濟困難家庭的養老問題方面具有典型性。
素材來源: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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