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奔騰融媒 新聞廣播)
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產,一方擅自出售,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針對這一問題,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給出了這樣的答案:有效!但前提是:購買人是否善意取得;交易價格是否合理;是否已經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3月20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并發布《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審判白皮書》。該白皮書梳理了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2023年至2025年之間受理的房屋買賣合同案件情況,分析案件成因及裁判思路,并發布典型案例。白皮書的發布對于統一司法裁判尺度,提示房產交易法律風險,從源頭化解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助力呼和浩特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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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原告張女士與被告李先生系夫妻,婚后共同擁有一處房產。2024年3月,被告李先生在未與張女士商量的情況下私自與郝先生簽訂協議,將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賣給郝先生。
張女士得知房子被賣后,多次與郝先生聯系溝通,告知其不同意出售該房屋,要求解除其丈夫與郝先生簽訂的協議。因郝先生不同意解除購房協議,張女士將李先生、郝先生訴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耐心和當事人溝通,告知當事人案涉房屋屬于共有房產。因該房未交付,也未辦理過戶手續,因此郝先生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經過法官釋法明理,最終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同意解除購房協議,被告李先生退還郝先生購房款,并支付利息,當庭一次性支付完畢。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陳紅:夫妻共有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產的行為,也引發了不少社會矛盾。因此,購房人欲購買此類房產時應當注意審查房屋的權屬情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應要求賣方夫妻雙方共同到場簽名并出示結婚證;其中一方若因故無法到場的,也應出具合法有效的書面授權手續,以有效規避由此引發的交易風險。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判斷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秉持3個原則:購買人是否善意取得;交易價格是否合理;是否已經依法辦理產權登記。
什么是善意取得?什么是合理對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為:受讓人須為善意;受讓人須已支付合理對價;受讓人實際占有該財產;客體物為動產或不動產。
如何認定“合理的對價”:法院可以將爭議房屋交由房屋估價機構進行估價。考慮到市場交易的個體性差異和交易行情的多變性,只要評估價與合同約定對價不存在明顯差異,則應認定對價屬于合理范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合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記者:王 莎 董檬茹
編輯:郜繼敏
審核:常俊青 劉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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