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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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03年初,被告人林某生與老鄉林某利從福建老家來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打工,受雇于香港“楊老板”和同鄉“阿帥”),負責從香港走私進口的盜版光盤的接貨、重新包裝、聯系下家運走、向委托代理報關方式交付有關費用等工作。
2003年3月3日,被告人林某生的香港老板委托陽春市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佛山海關滘口辦事處申報進口一個20尺貨柜瀝青時,被佛山海關查驗發現貨柜瀝青桶內夾藏了大量的光盤。當貨柜運往南海區某店鋪時,被告人林某生按照老板指示準備接貨時被當場抓獲。
繳獲貨柜瀝青桶內夾藏光盤456800張,經審查鑒定,其中有6000張光盤屬淫穢物品,其余450800張走私盜版光盤經海關核稅部門核定,偷逃稅款人民幣203830元。被檢察機關指控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淫穢物品罪。
法院判決認為:經查,被告人林某生的走私行為直接是由“香港老板”組織策劃,而林某生雖受雇負責接貨等工作,主觀上不明知走私光盤中有特定的淫穢物品。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生犯走私淫穢物品罪,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指控犯走私淫穢物品罪名不成立。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深圳)簡評 :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走私淫穢物品罪是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行為,屬“故意犯罪”,即主觀必須是明知;本案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林某生明知系淫穢物品,故不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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