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辯解是否合理的區分判斷并不復雜,我們只需要根據常理常情、以客觀中立的旁觀者角度來評判當事人辯解的內容是否可能即可。如果客觀中立的旁觀者認為辯解的內容是可能發生的,那就屬于合理的辯解,反之則不能稱為合理的辯解。合理的辯解雖不一定會被采納,但辯解的合理性是其被采納的必要條件,具有合理性的辯解才更容易被采納。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作出不合理辯解的情形比較普遍,在刑事訴訟中,不合理往往意味著不真實,不合理的辯解往往難以被采納。
一、不合理辯解,白白浪費辯解的機會。
當事人一旦被抓獲歸案,難免會通過避重就輕,甚至編造謊言來解釋、掩蓋其行為。作為趨利避害的正常人,這種表現可以理解,法律上也認可當事人的辯解權利,特別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證據種類。換言之,當事人可以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也可以進行充分辯解。但我們辦案中總是會不斷告誡當事人,辯解是必要的,但合理的辯解才是有用的,才更可能被采納,請不要低估辦案人員的判斷力,編造完全不符合常理的謊言只會白白浪費辯解的機會。
例如,黃某、毛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案:
兩人被指控明知道制毒分子制造毒品仍然向他們高價轉賣制毒物品,涉嫌制造毒品罪。這些制毒物品是通過黃某居中介紹從其他地方購買的。介紹者的罪責更輕微,罪名定性也可能不同。毛某和黃某對于各自的作用、角色各執一詞,都想成為居間介紹者。在訊問筆錄中,黃某辯解認為他自己才是介紹買賣制毒物品的人,但毛某則認為她自己是介紹買賣制毒物品的人,黃某才是以高價賣制毒物品的人。然而,辦案人員發現毛某的賬戶收到了制毒分子支付的100萬元。對這100萬元該如何解釋,成為黃某、毛某角色認定、罪責大小的關鍵問題。黃某辯解并不知道這100萬元是什么錢,毛某則作出了諸多辯解。
問:你介紹制毒分子購買制毒物品后,有沒有得到什么好處?
答:沒有得到任何好處。
問:那制毒分子××轉給你的100萬元人民幣算什么?
答:那不是我的,是我代黃某收取的貨款。
問:為什么100萬元人民幣在你的銀行賬戶里?
答:因為黃某一直都沒找我取回那100萬元,我多次告訴他,讓他過來將貨款取走,他都沒有過來。我見放了那么長時間都沒有來取回,所以我就將錢存入銀行了。
問:你既然說是人家的錢,你有權處理嗎?
答:黃某一直都沒有來取,我貪心想賺點利息才將100萬元存入銀行,如果黃某回來跟我要,我隨時可交還給他。
問:據我們調查得知,你后來還將那100萬元用于購買房產是嗎?
答:是的,但黃某來取回的話我會交還給他的。
問:你收到100萬元到現在已經兩年多,黃某為什么還沒過來取?
答:不知道。
該案中,毛某辯解他只是居中介紹買賣制毒物品的人員,但對于他收到制毒人員支付的100萬元的問題,其辯解明顯不符合常理,從客觀中立的旁觀者角度即可判斷出來。因此,這樣的辯解顯然沒有說服力,注定不會被采納。最終,毛某被認定為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我們辯護的黃某則被認定為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二、較合理辯解,就是很好的辯護。
在刑事危機處理過程中,我們會不斷向當事人強調辯解時必須堅守最基本的要求,那就是合情合理、自圓其說,不要異想天開,挑戰普通人的一般認知,挑戰辦案人員的常理常識,否則辯解不僅不會產生積極作用,甚至會把案件事實“越描越黑”。司法實踐中,部分當事人在經過刑辯律師的充分輔導后,就往往可以擁有較強的辯解能力,能迅速作出合理的辯解,幫助形成辯護方案。
例如,王某涉嫌詐騙罪案:
辦案機關指控認為,2014年被害人葉某通過朋友認識犯罪嫌疑人王某,王某對葉某稱自己是澳門××集團有限公司老板,準備在中國大陸地區銷售其公司生產的××牌香煙,雙方經協議由葉某做××牌香煙××市總代理,葉某于同年5月21日向王某轉賬200萬元作為項目定金。至被害人向辦案機關報案為止,王某未能履行雙方協議,且其在協議中承諾的有關××香煙銷售及代理的內容并不符合我國關于境外香煙品牌在國內銷售的相關規定,被害人支付的200萬元定金被王某用于個人消費支出。因此,王某涉嫌詐騙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某則辯解認為,他從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兩人真的想要進行香煙銷售的合作,只是由于政策等各方面原因,合作協議一直未能落實。王某從未欺騙、承諾一定可以獲得境內的銷售許可。雙方在洽談簽約時都清楚,××香煙在內地銷售的許可申請不一定可以獲得通過。葉某明知道既可能申請成功也可能申請不成功,如果申請成功,則葉某可以成為經銷商;如果申請沒有獲得成功,則可以要求王某退款。雙方基于該認識、經過慎重考慮簽訂協議,葉某同意進行投資,繳納誠意金,雙方都不曾陷入錯誤認識。多年來,雙方也一直為履行協議實施了諸多履約行為,所謂詐騙無從談起。案涉合作誠意金之所以沒有退還,一方面是葉某沒有提出退還的要求,另一方面是雙方對這筆資金進行了其他約定,當作對澳門××集團有限公司的投資款,葉某成為澳門××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
被害人葉某陳述認為,王某欺騙他一定可以讓他成為××市的總代理,他基于信任才投資的,但王某始終沒有申請到××香煙的境內銷售許可,也一直不退錢,因此王某詐騙了他200萬元,要求追究王某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王某的辯解與葉某的陳述相比,王某的辯解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被害人葉某的陳述不太合理。雙方七八年來始終保持良好的朋友關系及合作伙伴關系,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葉某提出退還誠意金的要求,這期間雙方還有其他數千萬元的資金往來和生意合作。如被害人所言,王某實施了詐騙卻沒有逃匿,王某也有諸多公司、股權、房產、車輛等在境內,雙方還有數千萬元的資金往來和其他生意合作,葉某卻從來沒有采取任何維權行動,并不合理。王某相對合理的辯解為本案辯護留下一定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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