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月11月11日,浙江舟山市交通運輸局印發《舟山市低空飛行運營補貼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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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明確了獎補政策的補貼對象、補貼范圍、申報材料、審核程序等事項。
(一)補貼對象。
強調補貼對象為在舟山市開展低空物流配送、低空載人飛行等業務并符合條件的企業,補貼數據以起降點至少一端在舟山市內的飛行活動為準。
(二)補貼范圍。
1.低空物流運營:無人機固定航線常態化運營1年以上,按無人機類型(輕小型/大中型)分檔,根據航線開通、首年運營量及次年增量給予相應獎勵。
對于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1)每開通一條固定無人機物流配送航線,且年度飛行達到2000架次(一起一降計1架次),給予該航線運營主體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該航線首年運營量達到3000架次,另外給予獎勵3萬元;
(3)次年開始,該航線同比上一年架次增量達到1000架次及以上,給予獎勵3萬元。
對于大、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1)每開通一條固定無人機物流配送航線,且年度飛行達到1000架次(一起一降計1架次),給予該航線運營主體一次性獎勵20萬元;
(2)該航線首年運營量達到1500架次,另外給予獎勵5萬元;
(3)次年開始,該航線同比上一年架次增量達到500架次及以上,給予獎勵5萬元。
2.低空載人飛行:對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全市首條eVTOL商業航線,該航線年度飛行時長達到100小時,給予運營主體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三)申報所需材料。申請表、申請單位營業執照、運營資質、飛行數據、航線證明等。
(四)審核程序。企業須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申請,經縣(區)初審、市級復審并公示7個工作日后確定補貼名單。
實施時間
《實施細則》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關鍵詞解釋
《實施細則》所稱的“飛行小時、飛行架次、航線”等低空飛行運營數據,是指起降點至少有一端在舟山市內的飛行活動實際產生的相關數據。所稱的“年度”為公歷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
《實施細則》中的飛行架次一起一降記為1架次。
正文如下:
舟山市低空飛行運營補貼實施細則
總則:
為推動舟山市低空經濟發展,規范低空飛行運營補貼管理,根據《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低空經濟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在舟山市開展低空物流配送、低空載人飛行等低空飛行運營業務且符合相關條件的低空經濟企業。
本細則所稱的“飛行小時、飛行架次、航線”等低空飛行運營數據,是指起降點至少有一端在舟山市內的飛行活動實際產生的相關數據。所稱的“年度”為公歷每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
補貼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按照企業實際運營情況給予相應支持。
補貼范圍
企業必須依法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并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有關低空飛行的法律法規及安全規定,在申請補貼對應年度期間無重大安全事故和違規行為。
申請年度補貼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低空物流運營。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人機)開展低空物流配送業務,開通固定無人機物流配送航線(起降點至少有一端在舟山市內)且常態化運營;
低空載人飛行。利用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開展低空載人飛行,開通固定飛行航線(起降點至少有一端在舟山市內)且常態化運營。
補貼辦法
補助金額由起降點所在當地政府財政保障50%(起降點若都在市內,且分屬不同縣〔區〕,兩個縣〔區〕按1:1比例共同承擔),市級財政保障50%。
低空物流運營補貼的具體標準為:
對于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1.每開通一條固定無人機物流配送航線,且年度飛行達到2000架次(一起一降計1架次),給予該航線運營主體一次性獎勵10萬元;
2.該航線首年運營量達到3000架次,另外給予獎勵3萬元;
3.次年開始,該航線同比上一年架次增量達到1000架次及以上,給予獎勵3萬元。
對于大、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1.每開通一條固定無人機物流配送航線,且年度飛行達到1000架次(一起一降計1架次),給予該航線運營主體一次性獎勵20萬元;
2.該航線首年運營量達到1500架次,另外給予獎勵5萬元;
3.次年開始,該航線同比上一年架次增量達到500架次及以上,給予獎勵5萬元。
低空載人飛行補貼的具體標準為:對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全市首條eVTOL商業航線,該航線年度飛行時長達到100小時,給予運營主體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流程
申報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或其他相關運營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3.低空飛行運營數據報表,包括飛行架次、運營量等詳細數據,需加蓋企業公章;
4.航線開通證明材料,如相關部門的航線審批文件等;
5.其他補充材料。
審核流程
每年1月底前,符合條件的企業統計上一年度運營有關情況,并如實填寫補貼資金申請表(附件1-2),連同申報材料報送企業所在縣(區)交通局,企業所在地為功能區(管委會)的報送至市交通局,逾期不予辦理。
縣(區)交通局收到申請材料后,對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初步審核。初審通過后,將申報材料及匯總表(附件3)報送至市交通局。
市交通局對上報材料進行復審,審核通過后,并按程序在市交通局官方網站上公示審核情況。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五章 補貼發放及監督管理
公示無異議后,各兌付主體通過“舟企兌”平臺及時將補貼資金撥付至企業。
申報企業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應接受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若發現企業存在虛報、騙取補貼等違規行為,將追回已發放的補貼資金,并依法依規追究企業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本細則所規定的低空飛行運營補貼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參照《舟山市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舟財行〔2024〕40號)及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涉企相關政策資金兌付流程和資金審核模式,按《關于印發舟山市全面推進惠企政策直達快享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舟政辦函〔2023〕12號)執行。
功能區(管委會)補貼方式及比例參照縣(區)執行。
根據低空經濟產業發展實際情況,本細則后續將及時調整完善。
本細則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實施過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調整或特殊情況,酌情調整。
來源:舟山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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