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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強|文
這幾天有個新聞似乎惹了眾怒。
一名律師,在山東東營一家建設銀行取款,被銀行以“反詐”的名義“刁難”了。
“刁難”的程度有3個遞進:
1、取款一萬元以上需要報備。律師說備注個人消費。
2、個人消費需要說明要買什么東西。律師說朋友結婚送紅包。
3、上個月有一筆進賬,這筆錢是做什么的?
一個正常的取款過程,變得如此“復雜”,恐怕大家都會震怒。
當然,這次銀行遇到了一個“硬骨頭”——周筱赟,一名記者出身的律師,震驚、震怒的周律師表示不再配合銀行的不合理要求。
于是,更匪夷所思的事發生了,銀行報警了。
半小時后,警察沒有出現,銀行領導給的理由是聯系不到警察并表示可以取款,但被周律師拒絕。
更令人吊詭的是,銀行方面稱,設置這樣的“門檻”是當地反詐中心的要求,初衷是為了保障儲戶資金安全。但東營反詐中心否認了銀行的說法,稱是銀行自主行為。
于是,這件事就變得非常蹊蹺,到底是誰制定了這樣的“規則”?他們的初衷真的是為了“反詐”嗎?
以“反詐”的名義,這些年實在是有些過猶不及了,以至于到了人人憤怒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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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我的一朋友因為工作變動,日常電話量增大,于是被系統定義為“異常呼出”被停機了,以“反詐”的名義。
近些年,多個運營商在辦理電話卡時要求提供“無犯罪證明”、“工作證明”或“銀行流水”,更有甚者,要求預存500至1000元話費,審核本人房產證或營業執照。以“反詐”的名義。
而新辦銀行卡也同樣會遇到“門檻”,即非戶籍地人員需要到轄區派出所開具無涉詐前科、非懲戒人員證明。以“反詐”的名義。
就在今年上個月,河南的孫先生賣出114噸小麥,收入28萬元,2天后他的銀行卡被貴州公安凍結了,依然是以“反詐”的名義。
諸如此類的案件近些年頻發,有賣手表的,有賣iPhone的,還有賣金石玉器的,一個看似正常的買賣,成交后,賬戶被凍結,理由都是涉詐資金,于是賣家人財兩空。
其實我一直有一個疑問,警方能第一時間監控到賣家收款賬戶的錢是涉詐資金,為何監控不到買家的賬戶?
一筆涉詐資金的流向,難道只能等到有“接盤者”出現才能確定?
反詐是一個技術活,但核心是“詐”,而不是“被詐”。
當我們的正常生活越來越多的被以“反詐”的名義滋擾、阻礙,我們究竟反的是什么?
銀行隨意查詢用戶流水,運營商隨意監控用戶通訊,警方說凍結就凍結賬戶……這種一刀切式地“反詐”動作,非但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實則越界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權益。
我們不能總是以“為你好”的名義對公民的隱私權、財產權、個人信息施以無限度的監控與檢測吧。
好的初衷必然需要一個好的機制去實現,反詐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眾的財產安全,而不是以侵害公眾的個人權益來實現;反詐的目標是犯罪分子,而不是普通公眾。
反詐不是合法公民去自證清白,而是真正做到精準打擊犯罪分子。
所以,“反詐”的名義不能繼續被濫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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