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能否自行轉讓
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呢?
“購買”他人承租的
公租房有什么風險?
來看看近日武江法院審結的
一起涉公租房合同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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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張某與黃某簽訂《公房租賃合同轉讓協議》,約定黃某將其為承租人的公租房轉讓給張某使用,轉讓價格為1.5萬元。張某稱其為此支付轉讓費1.5萬元、押金600元,并投入2.05萬元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黃某承諾涉案公租房歸張某所有,若合同不能履行則支付違約金5萬元。后房管部門責令張某返還公租房,張某遂訴至武江法院,要求黃某返還其支付的轉讓費、押金以及房屋裝修費,并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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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和黃某簽訂涉案《公房租賃合同轉讓協議》,約定轉讓公租房使用權,侵犯了不特定第三人利益,造成公租房分配不公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依法認定該協議無效。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張某未舉證證明其已實際支付轉讓款1.5萬元及投入2.05萬元對房屋進行裝修,同時黃某確認600元押金由張某支付,并已向其交付押金單,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黃某應向張某支付600元,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公共租賃住房由政府提供,具有社會福利性和保障性,其承租人資格具有特定性。租房資格的取得需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交材料并審核,承租人擅自轉讓公租房使用權的行為無效。公租房的產權歸政府或公共機構,承租人只有租賃使用權而無處分權,若擅自買賣公租房,相關職能部門有權收回房屋,買賣行為還將讓承租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文字:王錦瀟
編輯:封俊
審核:陳東陽 劉昊
責編:羅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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