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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5年6月16日,楊某訴稱,2022年2月25日,某石場老板李某打電話說要雇傭吊車卸自然石。而,被告呂某駕駛被告王某的吊車,在吊支腿鐵板時,因鋼絲繩側滑把楊某砸傷,經鑒定為七級傷殘。由此,共造成楊某各項損失合計74萬多元。
另,肇事吊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因就賠償事宜各方不能協(xié)商一致,遂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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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
2025年8月6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楊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為,涉案車輛系特種車,故根據(jù)中國保監(jiān)會保監(jiān)廳函(2008)345號《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中的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種作業(yè)車輛在進行作業(yè)時發(fā)生的責任事故,可以參照適用該條例。”所以,本案中吊車因作業(yè)而引發(fā)的責任事故應屬于交強險賠償責任范圍。
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交強險。
【上訴】
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觀點,機動車發(fā)生事故的地點除在道路以外,還應當符合發(fā)生事故的機動車處于“通行”狀態(tài)的條件。
而,當機動車停放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或者機動車處于停車狀態(tài)下的施工作業(yè)等情況下發(fā)生的事故,則不屬于依照交強險賠償范圍。
故,將交強險使用范圍由“道路交通”擴大解釋為“施工場所”,不符合文義解釋的定義。并提交了保定市蓮池區(qū)人民法院(2024)冀0606民初3650號民事判決和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冀06民終8384號民事判決。以此,來證明特種車輛在施工過程中導致人員受傷,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
楊某的二審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少勇則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書籍,里面的觀點和意見并不是司法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上訴人所引用的案例不是指導性案例,且案情與本案不同,與本案無關,不應采信。
而,中國保監(jiā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于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復函,則是處理具體案件或問題時對法律條文的具體應用進行的說明和指導,是針對具體案件或問題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更具針對性和明確性。
【判決】
2025年12月8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fā)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該條例規(guī)定被保險車輛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或在非道路通行時發(fā)生事故均可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案涉被保險車輛作為特種車輛,依照法律規(guī)定必須投保交強險,但其主要用途是特殊作業(yè),所涉事故多發(fā)生在特殊作業(yè)過程中。特種車輛在作業(yè)時本身處于啟動狀態(tài)和運動狀態(tài),亦可理解為“通行”。故,涉案事故雖為施工作業(yè)事故,但保險公司仍需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責任。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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