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保代杜鵬飛坐在被告席上的時候,大概還沒反應過來自己怎么就成了國家工作人員。
這位87年生的中信建投的前投行執行總經理(業內人稱ED,可別想歪了,不是那個ED),履歷光鮮,經驗豐富,干了十幾年投行,妥妥的金牌保代,在圈內也算有頭有臉。
他曾主持或參與了多個重要的資本運作項目,包括振華新材、思維列控、大參林的IPO項目,以及香雪制藥配股和公司債發行、華鋒股份可轉債、雷科防務非公開再融資項目,此外,他在并購重組領域也頗有建樹,曾參與盛路通信、雷科防務、東方精工、紅相股份、華鋒股份等公司的并購重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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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杜鵬飛在“2023高質量上市公司城市行系列”蘇州站活動現場
2019 年那筆入股,他覺得只是行業里常見的操作,沒想到最后換來了十年兩個月的刑期。
事情得從ZHXC說起。2019 年ZHXC要上市,還差最后一輪融資,老股東們覺得定增價格太高,放棄了不少額度。公司高層找到杜鵬飛,彼時他是中信建投負責這個項目的保薦代表人,雙方合作多年,私交也不錯。
高層說剩下的額度給他留著,找個老股東代持就行。
杜鵬飛心動了。他沒自己出錢,找了個 “忘年交” 劉某,讓對方拿出 150 萬以代持的方式入股,雙方約定上市后收益一人一半。
2021 年ZHXC順利登陸科創板,股價最高沖到 83 塊,比發行價翻了七倍多。2022 年解禁后,代持賬戶賣出股票套現 410 萬,杜鵬飛分到 200 萬。
他以為這是筆天知地知的買賣,沒想到審計署審計中信集團時把這事查了出來。
2024 年 10 月杜鵬飛被留置,2025 年 12 月一審判決下來,給了一個極具震懾力的定罪,判決受賄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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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前的實務中,保代突擊入股,通常會面臨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證券市場禁入等行政處罰,被追究刑責者較少。即便刑事案啟動,也都是按照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來判刑,刑期不重。
比如廣發證券的張晉陽、鈕華明、陳德兵在DFGX擬上市、增資擴股的關鍵階段,低價突擊入股,將自身利益與擬上市公司利益進行捆綁,合計獲利4060余萬元。這3人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而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不等。
再比如國信證券的馬華鋒也一樣,受賄 110 萬自己留 90 萬,給同事分 20 萬,最后也就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了一年二個月。
為什么杜鵬飛這次判這么重?
關鍵點就在身份認定上,公訴機關說杜鵬飛是國家工作人員,從事的是公務,他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杜鵬飛的律師不認可,說他是市場化招聘的,干的是商業服務,履行商業合同,提供的是專業金融法律服務,其身份是專業技術人員,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輔導、推薦其證券發行上市,并承擔保薦責任。而保薦代表人不對公司的國有資產進行直接的監督管理,跟國家工作人員不搭邊。
但法院不認。
法院查明中信建投是國家出資企業,杜鵬飛的職級從 D 升到 ED,任職程序經過了公司執委會甚至黨委會審批,符合 “間接委派型” 國家工作人員的形式要件。
從實質來看,他作為保薦代表人負責振華新材的上市輔導和持續督導,工作具有經營管理屬性,手里的權力直接關系到企業能否順利上市,這就是在從事公務。
這個認定在法律圈引發了不小的爭議,不少專業人士都不贊同法院的邏輯。,局長也強烈反對法院的認定。
某知名律所合伙人就在財新的文章中明確表態,中信建投是國家出資企業而非國有獨資企業,兩者在法律上的認定標準完全不同。按照 2010 年兩高的相關司法解釋,國家出資企業里的國家工作人員分兩類。
一類是 “委派型”,得經國家機關、國有公司提名任命,在控股或參股公司里從事公務。
另一類是 “間接委派型”,要經企業里負責管理監督國有資產的組織批準,代表該組織從事經營管理工作。
律所合伙人直言杜鵬飛顯然不屬于第一類,至于能不能歸到第二類,得同時滿足形式和實質兩個要件。
形式上要看任職是否經過黨委、黨政聯席會這類機構批準,實質上要看是否能代表這些組織履行管理監督職責。
實踐中通常認為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才可能符合,中層以下干事務性、技術性工作的不算,不能一刀切說國家出資企業的員工都是國家工作人員。
更關鍵的是杜鵬飛的任職細節。
他涉案的 2019 年職級還是 D(董事),當時只是經過投行執行委員會聘任,壓根沒有中信建投相關黨委的任命文件。直到 2024 年初升到 ED時,才走了公司黨委的程序。財新在一篇文章中表示有知情人士透露,以前聘任 ED 根本不需要黨委點頭,是 2024 年才開始收緊程序的。
再說說 “從事公務” 這個核心標準。
按照 2003 年最高法的座談會紀要,公務要么是和職權相關的公共事務,要么是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得是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這類職責,而不是普通的業務性工作。簡單說,得是手里握著管理監督的權力,而不是單純做技術或業務支持。
顯然,保代在項目上的那些活兒,跟 “從事公務” 根本八竿子打不著。
你們能把招股書寫得天花亂墜,能把反饋回復論證得滴水不漏,能把 “保薦代表人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的邏輯捋得頭頭是道,但這又如何?
終究擰不過上頭 “殺雞儆猴” 的鐵腕,連過往的司法慣例、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都能被拋在腦后。
杜鵬飛案的判決,等于給所有國資券商的保代敲響了警鐘,從此以后你們就是國家工作人員了,在項目上干的活就是在從事公務。
國家工作人員的帽子戴上容易,摘下來難。
這個身份的轉變,對國資券商投行人員的執業風險邊界產生深遠影響,風險陡增。
這里的風險說的可不是像杜鵬飛一樣突擊入股,而是小到報銷、吃飯之類的小事,畢竟各位干投行的兄弟們都知道證監局、交易所的老師到企業現場檢查吃企業食堂可都是要自己掏錢的。
你一個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公務活動怎么能讓發行人承擔交通食宿呢?
更讓人細思極恐的是,要是發行人造假上市,那股民是不是得找國家賠償啊?為啥,因為你是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公務活動保薦的上市,你的行為就代表國家,那企業出問題,不得找國家賠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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