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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關于繼續執行部分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魯人社字〔2025〕108號)明確本通知有效期截至2030年12月31日,規范性文件登記號為SDPR-2025-0140066。微信公眾號“勞動法專業律師”予以轉發供參考。
山東省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實施意見
魯人社發〔2016〕25號
有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局、民政局、國資監管機構、總工會,有關省直企業:
為妥善分流安置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及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總體部署,結合當前實際,現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與工作原則
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把握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發揮政府和市場兩個作用,更多運用市場辦法,因地制宜、分類有序、積極穩妥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維護好職工和企業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失業人員平穩就業,確保不發生區域性勞動關系風險,確保不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兜牢民生底線,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分流安置職工要把握好幾個原則:
一是企業主體責任原則。分流安置職工,企業是第一責任主體,要對職工安置負總責。
二是依法依規的原則。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安置職工。
三是維護職工權益與支持企業發展并重原則。既要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又要用好各種政策,全力支持企業實現脫困發展。
二、職工分流安置渠道
(一)企業內部分流
企業安置分流人員,應盡量由主體企業在集團公司內安置,支持企業利用現有場地、設施和技術,通過轉型轉產、多種經營、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培訓轉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員。技術改造項目和新建、擴建項目應當優先安置分流職工。企業成建制吸納其他企業分流職工或吸納其他企業分流職工較多的,當地政府應給予一定的專項獎補資金支持。
(二)開展職業培訓
1.鼓勵企業普遍開展在崗培訓和轉崗培訓,穩定工作崗位,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企業為促進職工轉崗安置開展職業培訓,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鼓勵企業將職工派往職業院校、技工院校進行一年以上的培訓。
2.對符合穩崗補貼條件的企業,可按不高于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70%給予穩崗補貼。企業可按規定將穩崗補貼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和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
3.對失業人員和長期停產職工,要普遍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其中的零就業家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在培訓期間可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助。
4.對有創業意愿的企業失業人員,按規定提供創業培訓,有針對性地提供創業指導、項目咨詢和跟蹤服務。
(三)實行內部退養
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再就業有困難的職工,在自愿選擇、企業同意并簽訂協議后,可實行內部退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四)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和企業協商一致,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有條件的企業可在經濟補償金之外給予職工一定獎勵。
(五)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確無轉崗安置能力的企業或者企業主體消亡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
三、職工分流安置的政策措施
(一)資金保障
對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內部退養費用、經濟補償金等,應由化解過剩產能企業或上級企業籌集資金解決。對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省財政將統籌中央專項獎補資金,按照“早退多獎、多退多補”的原則,根據化解過剩產能任務量、職工安置人數、困難程度等因素進行獎補。獎補資金由有關市和省屬企業統籌用于職工分流安置工作。
(二)勞動關系處理
1.企業暫時經營困難但工藝技術較為先進、市場前景較好,可通過與工會或職工代表依法協商,采取協商薪酬、靈活工時等方式變更勞動合同,穩定現有崗位,盡量少裁員、不裁員。
2.企業實施改革、兼并重組吸納原企業職工的,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發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職工在企業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在現企業的工作年限。職工轉崗安置或內部退養的,雙方協商一致后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企業被依法宣布破產、責令關閉或決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主體消亡的,應與職工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拖欠的職工工資、醫療費、生活費等,應依法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應予以補繳。
4.企業使用被勞務派遣勞動者的,要妥善處理好與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三)內部退養問題處理
1.內部退養人員應在企業職工安置方案通過時一次性確定。
2.內部退養人員由企業發放基本生活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
3.內部退養人員因破產等原因無企業主體并無出資控股企業的,與原企業之間的勞動合同終止,可自愿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預留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選擇預留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的人員,在主體消亡時企業應一次性預留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機構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代發基本生活費,個人繳納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4.選擇預留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的人員,免除企業和個人應繳納的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
5.選擇預留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的人員,基本生活費的標準應在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變動、工資增長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因破產等原因企業主體消亡的,基本生活費的標準按照企業消亡當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每年遞增10%的標準預留。
(四)社會保險接續
1.分流職工重新就業的,原企業要配合新就業單位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社會保險關系及檔案轉移接續手續。未被其他單位招用的人員自愿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辦理。
2.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和職工應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企業退休人員醫療費用的預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和職工依法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職工失業后,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符合條件的,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失業保險等待遇,社保經辦機構應做好相應的權益記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應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
4.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工傷職工由承繼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或安置,按規定享受相關待遇,依據政策規定,預留、支付相關費用。
5.化解過剩產能企業離休干部的管理和養老、醫療費用的預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主體消亡的,以上各項預留的社會保險費用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管理和發放。
(五)失業人員再就業
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將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作為重要工作對象,加大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力度,幫助盡快實現再就業。
1.提前摸清化解過剩產能企業擬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底數,了解就業創業需求,制訂就業創業幫扶計劃。對擬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在100人以上的企業,要舉辦專場招聘活動。
2.依法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及時辦理失業登記,免費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咨詢等服務,納入當地就業創業政策扶持體系。對有培訓意愿的失業人員,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提供一次職業培訓,提高失業人員就業能力。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信息服務,按規定落實就業創業服務補貼。
3.引導依法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有創業意愿的失業人員到當地創業大學參加創業培訓;培訓合格的,優先推薦進入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對從事個體經營或注冊企業的,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一次性創業補貼和創業崗位開發補貼等政策。
4.引導和鼓勵鋼鐵、煤炭過剩產能企業集中、就業門路窄的地區及資源枯竭地區、獨立工礦區,開展跨地區就業信息對接和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對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按規定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
5.對符合就業困難條件的失業人員,要建檔立卡,提供“一對一”就業援助,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以及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就業的大齡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等符合條件人員,要加大公益性崗位開發力度提供托底幫扶。
四、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山東省鋼鐵、煤炭企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職工分流安置。
五、加強組織領導
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職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各市要高度重視,把職工安置工作作為化解過剩產能的重中之重,納入整體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領導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民政、國資、工會等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地區職工安置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確部門職責,加強信息通報和工作調度,督促落實職工安置政策,及時處置突發問題,制定應對規模性失業風險的預案。
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應本著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的原則,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我省政策的基礎上制定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應明確分流安置原則、涉及職工情況、分流安置方式、勞動關系處理、經濟補償支付、償還拖欠工資及社會保險費、職工安置資金來源渠道、促進再就業措施等內容。職工安置方案制定過程中,企業應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各層級職工協商溝通機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職工安置方案應按規定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政策審核,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通過后公布實施。對職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資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職工安置方案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不得實施。
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在政策允許范圍內,盡力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搞好服務。針對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抓緊完善相關政策,強化工作措施,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千方百計使分流職工得到妥善安置。
本意見自2016年6月2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23日。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山東省總工會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6年6月24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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